世贸组织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以明确定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身份都是由成员自我定位的。虽然中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但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人均GDP、城乡区域发展、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明确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的,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世贸组织协定各项具体义务上,中国原则上享有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也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水平承担了相称的义务。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未能获得完全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作为单独提出申请、通过谈判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中国在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谈判中,在很多方面还承担了比其他成员更多的义务,中国是付出了代价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导言”部分引述如下:
8.中国代表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世贸组织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9.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世贸组织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在这方面要强调的是,需要对这种务实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少数几个领域中国加入的特定情况,这一点反映在了中国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列相关规定中。注意到以上说明,成员们重申中国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仅为中国的承诺,既不会损害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会损害正在进行的和将来进行的世贸组织谈判以及任何其他加入进程。在注意到就中国而言在少数几个领域采取了务实方式的同时,成员们还认识到《世贸组织协定》所包含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显然是按上述东京回合“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动态型毕业概念来对待中国的。这里可以举几个例子。
例证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条“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补贴可在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指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世贸组织成员,以及世界银行关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未达到1 000美元的一些发展中成员,可以使用禁止性补贴。这些成员应逐步取消其出口补贴,最好以渐进的方式。但是,中国未适用上述第27条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0条“补贴”第3款指出,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www.xing528.com)
例证2:《农业协定》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规定,发达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的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不超过其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不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成员的微量百分比应为10%。同样,关于农业国内支持水平,中国承诺不超过农业产值的8.5%,有别于一般发展中成员的10%,但也并非发达成员的5%。《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35段指出,“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对非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指责中国凭借发展中国家身份享受世贸组织优待既不公正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例证3:《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2015年9月,中国完成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二部分“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条款类别”规定,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各自自行指定A、B、C类分别包含的条款。中国将国内海关的措施分为A类措施与B类措施。根据中国对外承诺,除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四项措施(B类),中国可在一定过渡期后实施外,其余措施(A类)如信息公布、法规修订和透明度方面的措施,进出口费用和手续方面措施,过境自由方面的措施等,中国均需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时(2017年2月22日)即实施。由此,中国海关的大多数措施被列为A类措施,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承诺水平。
以上三个例证表明,无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还是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承诺,中国都自认为是发展中成员,但承诺水平已经超过一般的发展中成员,有的承诺水平接近发达成员。正如有的学者形象地说,若把中国比作一条龙,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描绘,似乎龙头已冲破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的界限,而龙身大部分仍在该界限以内。[17]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客观事实,这不是“工作组有些成员”所能改变的。当然,从另一方面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贸易都实现了快速增长。今后,中国在世贸组织体制的立法与改革活动中,仍会坚决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把中国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因为一贯高度重视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等于维护中国的自身利益,而中国自身的发展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整体力量的增长。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调整和大变化。对于广大发展中成员来说,发达成员力推世贸组织改革的挑战比较严峻。面对新形势,中国愿意加强同所有发展中成员的团结合作,在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发挥世贸组织核心成员优势,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共同增强发展中成员群体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代表权和发言权,维护好发展中成员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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