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议题的争议表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立场出现了难以弥合的变化。尽管发展中成员固守发展议题,试图以贸易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减少贫困,鼓励更多的民众认知和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发达成员的立场日益明晰,即在世贸组织的未来改革中,改造发展议题的实质内容,将发展议题从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中剔除。
从法律视角看,发达成员在指导思想上提出鼓励所有发展中成员融入世贸组织正常的法律框架,而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打入另册,剥离出正常的多边框架,比如美国世贸组织专家杰克逊教授就将关贸总协定第18条和第四部分(第36条至38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例外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关于义务的法律例外[11]。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已经10多年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悬殊,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能力鸿沟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日益扩大。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基础性前提条件并未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发达成员在世贸组织改革中主张对所有成员适用统一的多边法律框架,实际上是在试图改变或否定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在承担义务中的非互惠模式。
在适用范围上,发展议题中更为强调区分最不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尽可能缩小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在145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见表2.1)中,有16项仅适用于最不发达成员。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必须由发展中成员提出申请才能给予。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进行审议。在谈判实践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中被迫接受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条件,其要求接受更为完整的世贸组织一般性非歧视原则和“毕业条款”。
表2.1 世贸组织中特殊与差别待遇(S&DT)条款分布 单位:项,%
续表(www.xing528.com)
注:世贸组织协定中包含了157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剔除重复统计的部分,则有145项条款。
资料来源:世贸组织。
在给予优惠的内容和性质方面,发展中成员享受过渡期优惠,在单一的多边法律制度中,允许发展中成员在承担与发达成员同等义务的情况下,有较长的过渡期履行其义务。如2017年2月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二部分“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规定,“应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帮助其依照本协定条款的性质和范围实施这些条款”。自协定生效时起,每一个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应实施或推迟实施其A、B、C类条款,这些条款项下所指定的承诺将因此成为协定的组成部分。显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并未获得任何实体性权利,较长的过渡期一旦届满,即融入统一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正常法律框架。与此同时,发达成员履行大量避实就虚的“最佳努力条款”,但缺乏衡量的尺度和监督的机制。
从多边贸易规则本身看,考虑到适用的对象和实际后果,世贸组织规则本身还是存在问题的,如严格限制发展中成员经常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而对发达成员经常使用的补贴措施要求则相对宽松,多边规则表面上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视同仁,由于事实上的宽严规则分别针对不同的成员,这构成了对发展中成员事实上的不平等。一些发展中成员认识到,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多边规则最有利于发达成员。在多哈回合中,发展中成员期望发展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核心,以弥补和纠正乌拉圭回合的不足和不平衡[12]。鉴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不平衡,发展中成员将发达成员履行发展条款义务视为纠正乌拉圭回合协定不平衡的方式,而发达成员则反对重新谈判已有协定,仅仅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等领域做出一定的让步。
如何正确估计并协调好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利益,兼顾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共同利益,并用法律规定体现或表达出来,是世贸组织未来改革进程中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中成员还需要积累经验。多边发展议题的现状远不能令人满意,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新形势下,维护现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任务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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