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年初达沃斯世贸组织小型部长会议以来,世贸组织改革或现代化议题形成新的讨论热点,这主要受到美国因素的影响。美国继续阻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成员遴选任命,多次指责世贸组织的公平性,发出“退群”威胁,并联合欧盟、日本就多边贸易合作及推进世贸组织改革等议题分别于2017年12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2018年3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5月在法国巴黎、9月在美国纽约,2019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发表了5份声明[25]。为此,中国、欧盟、加拿大等主要世贸组织成员以各种形式维护和挽救以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印度、南非、巴西和最不发达成员虽然在世贸组织改革讨论中不是特别积极主动,但也担心自身利益受损。目前看,世贸组织改革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关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成员遴选问题。美国起初的关注焦点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5条”的问题,也就是上诉机构中任期已经届满的上诉机构成员继续审理未决案件的问题。美国认为应讨论如何处理已卸任上诉机构成员发布报告的问题。随后,美国又对上诉机构运行提出了其他几项关注事项:一是批评上诉机构不尊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5条关于“诉讼程序决不能超过90天”的规定。二是上诉机构报告存在对不必要的问题或争端中未提及的问题作出裁决的倾向。三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6条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采取不同的法律标准对专家组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且其所作裁决并非基于专家组的事实认定或基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四是美国声称上诉机构曾经断言其报告事实上可以作为先例,而且专家组应遵循以往的上诉机构报告,虽然这可以为适用协定提供有价值的解释澄清,但这在世贸组织中没有法律依据。五是美国对上诉机构在各项争端中的做法提出了更为实质性的关注,即“增加或减少了权利和义务”,如上诉机构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公共机构”概念的解释,美国认为这些争端的判决偏离了由谈判达成的相关世贸组织协定[26]。对美国的上述关注,自2016年8月以来,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进行了密集磋商,试图找到解决之道,由于涉及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各方仍未能达成共识。
2.关于透明度和通报问题。美国、日本和欧盟等成员认为,世贸组织现行体制的缺陷之一是缺乏各成员提供补贴的全面信息。截至2018年3月底,超过半数成员(90个成员)没有给出任何通报。一些成员认为,缺乏透明度和通报,特别是农业补贴的通报,无法审议彼此的行动,并在规则实施方面面临重大障碍,这削弱了实体规则的价值。2018年11月,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成员以及哥斯达黎加、阿根廷等发展中成员提出联合提案,在改进通报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反向通报、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要求加强透明度和通报工作[27]。各方在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上进行了辩论,由于各方立场差异及能力建设问题,透明度和通报问题的讨论仍将持续一段时间。(www.xing528.com)
3.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多哈回合也被称为多哈发展回合,足见多边发展议题在世贸组织中的重要性。美日欧等发达成员认为,世贸组织成员对发展中成员身份的自我认定,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无差别的区分已经不能反映一些发展中成员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其结果是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大国与其他成员存在巨大差异,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超过了发达成员的水平。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缺乏差异化、不加区分的灵活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一直是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的障碍,削弱了对发展援助有明显需求的最不发达成员的呼声,其谈判的信心严重不足。一些世贸组织成员要求领先的发展中成员及时“毕业”,在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和未来的谈判中作出全面承诺,同时对其他议题涉及的发展问题进行个案处理,以增强谈判的有效性。从实际情况看,多边发展议题的出路在于弥补规则赤字,发展中国家的能力缺失,既起始于多边规则谈判,也落脚于多边规则实施,即通过多边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并将这一能力转化为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内生变量,进而发展中成员才能自主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根据能力作贡献”[28]。
4.关于产能过剩、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等问题。这是当前世贸组织改革的核心所在,被称为世贸组织现代化的“中流砥柱”,是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成员的主要改革诉求,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世贸组织改革应更新多边贸易规则,使多边贸易体制重获议题平衡、实现公平竞争,解决贸易扭曲和市场扰乱的经营行为,制定更严格的21世纪多边贸易规则。二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政府资助和政府支持的非市场主导政策和做法,加剧了关键产业的产能过剩,构成工人和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条件,阻碍技术创新、开发和使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并使得现有多边规则无效。三是解决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问题。加强产业补贴和强化国有企业规则,处理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的行为和特别有害的补贴行为。这些补贴包括:国有银行放贷与企业资信不符,并基于隐性的政府担保;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基金以非商业条件进行投资;非商业性的企业债转股;包括双重定价行为的优惠原料价格提供;对僵尸企业和不良企业进行补贴;对导致或维持产能过剩行为进行补贴等。更好地处理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的行为,确定一个实体应该被定性为“公共机构”的依据、未被定性为“公共机构”的实体受国家影响的市场扭曲行为以及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额外义务和规则。四是纠正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任何成员都不应该通过合资要求、外国股权限制、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外国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技术,非法获取敏感商业信息和商业机密,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应深入调查和分析各种具有危害性的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及其影响,并就此进行关于执法和规则制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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