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片宅基地,一处茅房地
(1)宅基地
王家总共有3处宅基地,分散在不同片区,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共约为五百平方米。
第一处老宅为王文锡自己手上所建,建设用地由祖上继承而来,房屋为土质,总共两层,占地面积约为二百平方米。老宅为南北走向,坐北朝南,大门方向朝东,意为紫气东来,开门迎好运。老宅内部结构布局呈对称型,以前厅后厅为中轴,左右两边分别建有厨房、前间、后间。为使房子获得良好采光,前厅后厅分别开有天窗,阳光、雨水可以进入。老宅是王家未分家之前建造的,配套比较齐全,留有柴火间、饲养家畜的用地、储物室等。分家之前王家一大家子都住在这里,分家以后,次子王加春一家由于人口较多,王加春夫妇依旧与王文锡、林玉燕住在老房子。王文锡生前并未规定自己过世后房屋的分配问题,因此王家孩子默认为共同所有。
第二处宅基地为长子王加申所在的住处,约90平方米。该宅基地历史最为悠久,祖上为王文锡父亲所有,王文锡父亲过世以后,王文锡便继承了此宅基地,早先王文锡一家均是住在此处的茅草屋中。而后,王文锡成家立业额外建造了200平方米的土房子,该处茅草屋在第一次分家中就留给了长子王加申。长子王加申从小跟随王文锡上山下海,自然熟悉地掌握了各项基本的生活技能,加之考虑到长子既已成家而家中人口较多的情况,通过商量王家决定进行了第一次的分家。分家之时就将这块宅基地划分给了长子,王加申一家就长住在此“小房子”。随着王加申儿子长大成人,在儿子娶媳妇前家中重建了砖瓦房子。该房子受占地面积限制,房屋布局没有依据对称性加以设计,房子结构比较简单,一层为一厅、一房间、一厨房,二层为两个房间。在建房子过程中,因为宅基地的产权边界问题与隔壁家发生了争执。过去祖上所建茅草屋与隔壁人家的老土屋本是共用一面墙体,茅草屋拆除以后,在建房梁过程中王家本来想继续共用墙体,但需要凿洞架房梁,此行为遭到了邻居家的强烈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执。最终,因儿子娶媳妇用新房时间紧迫,再加上林玉燕开导家人就当为子孙积德,让给对方一堵墙,于是王家只好与邻居贴墙再砌一面墙以墙作为边界。长子王加申认为,自家在建房过程中至少损失了半块砖头大小的宅基地面积。
第三处宅基地是为王文锡与孩子们手上共建完成,占地面积在三所房子中最大,约为200平米,房子结构以前厅后厅为中线呈对称型,一层建有四厨房、四卧房,二层同样结构布局。该房子建造用地为王文锡向其他人所买,购买宅基地的费用、建造费用是为次子、三子、四子、五子共同赚取、出资。在王家,第一次分家中只是将长子分离出去,实现其生产、生活独立,次子、三子、四子、五子还是与王文锡林玉燕同居共财,日常这四个孩子赚的钱都悉数交给王文锡保管,因此,在家人看来此处房子与长子没有太大的关联性。在建完此房子后,王家就进行了第二次分家。分家基本上遵循了“诸子均分”的原则,在王文锡看来自己给每个孩子都娶了媳妇,均等分配了房子,具体而言每人四间,并且还人人分配了一艘木船。长孙王明绍说道:“我爷爷平直的端好了一碗水,并且公正的把水分配给了五家。分家时,家中实际上没有五艘船,但为了给五个孩子都能配上一艘船,爷爷特意把自己的老本都拿出来,还去借了钱,造了新船用来分家。”第二次分家,王文锡也为长子补上了一条船,因为第一次分家中,碍于经济条件,长子没有分得船只。
(2)茅房地
在该村中存在着较多的茅房地,后来也称为厕所地。茅房地原本也是每家每户的普通用地,通常位于房后或是比较靠近角落的阴暗处,这些土地面积狭小,一般为15~20平方米,与宅基地未能集中连成一块,且不适于耕种农作物。村中人为充分利用自家这些闲散的小块土地,同时,也为了在肥料缺乏的年代能够为自家农业生产积蓄“农家肥”,所以将该种土地用于建造茅房。茅房为集中居住的左邻右舍提供了如厕方便,也为自家农作物积蓄了“肥料”,但是茅房中粪便的使用权只能归茅房的所有者,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够使用。
王家之前老房茅屋出门10米拐角处就有一处茅房地,该茅房地为王家祖上所有,之前为五兄弟共同所有,后来在第二次分家中分给了长子王加申。第二次分家,长子王加申要求王文锡理应将200平方米的新房分其一份,在王加申以及王文锡、林玉燕看来,第一次分家以后,长子虽然实现财务独立并自成一家,但是无论过去还是分家之后,王加申对于大家庭的维护、贡献还是十分突出。
其一,长子承担了帮扶家庭抚养兄弟姐妹的重担,撑起了这个大家庭。王加申有四个弟弟、两个妹妹,兄弟姐妹多,岁数相差较大,劳动能力不齐,为了养活家人,作为长子很早就从事农业、渔业活动,所有收获悉数交给王文锡供养家庭。因此,没有长子的付出,或许王家也不能够养活如此之多的兄弟姐妹。其二,早前王家经济条件差,家中所有财产不多,并且第一次分家之前家中收入大多为长子劳动获得,整体而言,在第一次分家中长子所得财产相比第二次分家中兄弟几个所获财产来得少;其三,王家三处房子的建造,长子都参与其中并且出力最多。尤其第一处住所,当时兄弟姐妹年龄还小,搬运树木、泥石等建造房屋的重活基本由其完成。建造第三处住所时,长子还是义无反顾地参与其中。综合以上因素考量,王文锡在与其他四个孩子商量以后,决定将那一块茅房地作为第二次分家财产补贴给长子王加申,并劝说道:“新房子空间有限,只能容纳四家,你自己这边已经有房子,就不要去那边凑热闹了。虽然一家分成五家但还是一个大家庭,兄弟之间不能因为分完家就拆台散戏了,家里之前的那个茅房地就给你了。”长子王加申在听得王文锡这一番话后也接受了这份补偿。该茅房地之后为王加申所有,后来经改造用于自家酿酒、藏酒的房屋用地。
2.祖上留宅基,长子不离居
家中宅基地多从祖继承而来,包括未分家前集体住房用地、长子王加申住房用地以及家中的茅房地。这些用地均位于山脚冲积扇下,整体地势较高,分布在族人住房区域间,不适合种植作物。再加上该村正前方面朝大海,存在着被海浪淹没的潜在风险,所以村民一般都是继承祖上建房用地,并将房屋建在地势较高的地方,而这将进一步挤占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山脚平坦耕地。
3.房归家户有,传男不传女
(1)宅基地隶属家户所有(www.xing528.com)
在王家长子看来,王家所有房子追根溯源全是在王文锡手上建造的,因此,应该归家户共同所有。王文锡即家长,家长代表着家户,所以也可以认为是王文锡所有。倘若王文锡索要房产,进行重建,儿子们无权反对。但是在分家以后,房产的所有权性质有所转变,在王家兄弟中,分家以后宅基地具体归属小家庭所有。王家老大分到了90平方米的宅基地,这个宅地基的使用、支配权就交由长子,其他四个兄弟不能加以干涉;王家其他四个兄弟分得新房子的宅基地,长子王加申就没有参与分房的权利。而对于王文锡住的宅地基,由于分家之后并未做有具体的产权分配规定,因此根据传统则属于五个兄弟、五个小家庭共同所有。
(2)房屋为家中男性所有
表面上看,家中每一成员均可以对外宣称房屋属于自己,但在实际分配中,房屋仅为家中男性所有,女性不参与房屋分配活动。在分家过程中,只要家中有儿子,房子最终均分配给了儿子,而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女儿,村中尚未出现有哪一家姑娘参与了分家分房。这一事实为村中女性所普遍接受,家中有意偷懒不愿干活的女孩,通常会在母亲强迫其清扫房屋的时候私下里嘀咕:“反正房子又不属于我,打扫那么干净,将来既没有份也不是我住。”对于家中无子有女的情况,房屋通常由侄子继承;倘若无子无女则由家中兄弟的孩子继承。
(3)房屋传子不传女
在王文锡看来,维持一家兴旺发达的风水命门主要在两个事情上,一是祖坟墓地,二是家庭房屋。修墓、扫墓、祭墓均由男性完成,以享受风水带来的好运。房屋坐向上十分注重风水,并且房屋作为财运的象征,自然也由家中男丁来继承。男孩子不仅需要传宗接代而且还要撑起一个家庭,责任十分重大;而出嫁的女儿往往被视为他家人,所以女孩不存在参与分房的合理性、必要性。至于房子到底属于全家人好还是个人好,需要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兄弟之间的和睦关系来看。对于有些家庭,分房子是为了减少分歧,维持兄弟之间的和睦关系;对于有些家庭,合房子是为了加强兄弟之间的联系和纽带,巩固家庭的团结。
4.划边界以证房屋所有
(1)以墙体风道为界,自成一家
共墙为界。村中村民多以姓氏划片区居住,出于既是同根同源,又为建房节省用地、开支的考虑,因此,两家人建房往往共用一面墙体。也即彼此之间,隔着一堵墙就是两个家庭,十分常见的是邻居之间的房梁都会相互穿墙而入。
风道为界。为了保证房屋之间的通风和采光,房屋建设过程中,在宅基地建设面积足够的情况下,一般大户人家都会选择自立一道墙,并且通过与邻户保持一定的距离,形成风道,作为界线。夏天人们往往喜欢躲在风道口乘凉,因为来自风道中的阴风更为清凉。
在共有的边界范围内,各自修建房屋。倘若相互之间越界,必然会引起相互之间的争执和矛盾,这种情况在日常房屋重建过程中十分常见。房屋重建过程中,新设计的房子需要选择新的房梁,如果继续选择共墙,出于建房需要,必须打新的架梁口子,由此会给邻居房体带来影响,从而招致不满。如果选择自己再砌一堵墙,不仅花费大而且挤占了自家房屋空间,也给别人捡了便宜。因此,人们常常觉得房子重建过程中,所面临的这个问题最容易引发争执。
(2)自家后厅设灵堂,自家梁下立灵牌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只能归自家所有,外人不得侵犯。村中人认为,未经过当家人同意,乱入他人房屋、破门而入放脏物,都是对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自家房子的后厅只能用于过世的家人设置灵堂,自家的房梁下也只能摆放自家祖先的灵位。村中尚不存在借用他人房屋设置灵堂、暂存灵牌的情况。对此,王文锡说道,多个家庭之间如果因矛盾而打架,倘若一方出现伤势严重的情况,不管理亏与否,无理取闹的做法就是第一时间抬着重伤者放到对方家门口或是客厅。受伤者家人明白这是对方的家,赖在对方家也好、死在对方家也罢,只要在对方房子范围内出了事,“脏”的是对方房子,需要负责的是对方家人,受人诟病的还是对方家。有些人甚至背着“灵位”硬要摆放到对方家里,以“打污”[4]对方家,通过利用这种非常手段,往往逼迫对方轻易妥协。但人们通常不采取这种极端方法,而在本身理正却吃了大亏无处申诉情况下才使用,因为这本身不是一种积德的做法。
5.家长支配房屋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建造、借用活动中,王文锡占据着支配权。王家及村中人家尚未出现买卖房子的事情,有卖建房用地,但是不会卖房子,尤其是祖屋,这是十分羞先人、丢祖宗颜面的事情。人们认为祖屋存放着先人的灵位,祖先生于斯,死于斯,卖祖屋,是对祖先最大的不敬。因此,对于祖屋人们心怀敬意,十分珍惜。无论是家长还是族人长辈,均不会允许同一姓氏的共同祖屋流入他姓人手中,即便一些祖屋破旧不堪,直到最后坍塌不能够住人,家长也不会允许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因为这是败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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