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高家有近四顷的土地,主要来源是买入和继承祖辈的。土地统一归高家全家人所有,家庭成员都有份,高家之外的人不能享有高家任意土地所有权。高家所有的土地产权清晰,边界分明。在经营层面,一贯是由当家人高民昌代表高家做出决定,其他家庭成员处于服从地位,高民昌如果不在,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做主。最后高家的土地产权通过红契文书加以证明,没有出现过被侵占的情况。
1.四顷土地,家户所有
1949年以前,高家有近四顷的土地,土地的来源有一大部分是高民昌经手买入的,也有一小部分是高民昌从父亲的手中继承的。从土地土质来看,高家在河边的黄土地,当地叫沙土地,产量稍高一些;堤南高乃至整个邓县大多数土地都是黑土地,土质较差,地下僵石较多,土质不保“墒”不松软,产量较低。此外,据县志记载,当地土地多为黑老土,属砂姜黑土土类中较好的土属,土层表面覆盖有河流洪水冲积物,土层深厚,保水保肥性能好,肥力较高,养苗拔籽,适耕期长。堤南高位于华北平原的边缘地区,与该平原的绝大多数地区一样,当地属“看天吃饭”,没有河流水、水渠或者井水灌溉庄稼。
从土地所有来看,高家的380亩土地是高家整个家户所有的土地,并非当家人高民昌或者某个家庭成员的,高家人对土地往往称之为“俺们家的地”。此外,高家的土地有别于其他家庭的土地,不存在跟其他家庭共有的情况。高家的土地归高家人所有,按照传统,高家人是包括高家每一位子、孙及其配偶,在外的二弟、三弟,没有劳动能力的三弟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女儿无论外嫁与否,土地都没有她的一份,除此之外高家也没有给外嫁女陪嫁妆地;未成年的儿童和嫁进来的媳妇也是土地的所有者,如三儿子高书秋早亡,三儿媳任桂兰和子女就在分家时,分得一份土地,甚至包括纳的妾也可以分得土地,如小三弟媳妇在三弟死后分得了一份土地,但妾“带的”孩子不是土地的所有者[1]。此外,家里居住的“伙计”[2]不属于土地的所有者。
在此举一个小的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高家的土地状况。在堤南高的南坡,有高家两亩地,这两亩地是一整块,土地是黑土壤,土地不临近水源、也不靠井,看天吃饭。这块地是高家祖上传下来的,高民昌兄弟三人从父亲手中继承而来的。该土地归高家人所有,一直归高家人耕种,直至土地改革运动重新分地。
2.四类边界,清晰分明
在1949年以前当地有句俗语:“人分头、地分界”,高家的每块土地与其他人家土地一直以来都有着清晰的边界,也就是说“界子”分明。地和地之间都有“界子”为界,高家地里与四邻的“界子”往往是一种叫“田刺芽”的植物,因为该植物的根部直直地往下长,即使把它除掉了,第二年还会再长。此外还有一种植物叫“扒茂界”可以充当“界子”。这两种都是常见的“界子”形式。
除了看得见的“界子”,还有看不见的“界子”,即心里清楚。高家家庭成员对自家所拥有土地的心理认同十分明晰,对于自家和别家的土地区分得很清楚,不会允许也并没有出现过自家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的情况,同时也不会去侵占他人土地。
在这块高家人所有的土地上,外人不能擅自耕种高家的地。高家的家庭成员及其雇用的人可以耕种高家这近四顷的土地,租给佃户之后佃户可以耕作使用,外人不经高家允许是不能对这些土地进行耕作使用的,高家土地的继承权只有高家每一位子孙及其配偶可以享有。
与此同时,高家只有当家人高民昌才能“当”这块地的“家”。高家土地的经营权归高家所有,具体而言,高民昌拥有这块地的经营权,今年地里种什么、每样农作物种多少、什么时候种均由高民昌决定,也就是说当家人才能当这块地的“家”,什么时候收割、如何收割、收割之后如何分配,都由高民昌决定,其他家庭成员和家户之外成员说了不算。另外,高氏家族和堤南高村并不会干涉高家这块土地的经营。
以上文中提及堤南高的南坡有两亩地为例,该土地边界非常清楚,“与谁靠边,都有界子”,东边和西边都是跟家族“近门”[3]相邻,相邻的边界是祖上分家形成的,分家时栽种“扒茂界”为界,在地头栽种充当边界;南边与大路、北边与小路相邻。
3.家长支配,成员服从
高家的土地出现过买卖和租佃的情况,其中1945年左右高民昌在堤南高北坡置18亩,基本上距村二三里地,另有260亩地租给杨魏营的十几个佃户耕种。高家的土地买卖、租佃等活动中,高民昌通常处于实际支配地位,因为二弟负责生意上的事情,地里的事情不管;三弟属于“公子哥”,平日里“不正经干”,家里什么事情都不过问;其他家庭成员不当家,也不清楚如何经营土地,也都服从高民昌的支配地位,从来没有擅自支配过高家的土地,即使是高民昌不在家也不能做主。
高家在土地买卖、租佃等活动中,高民昌是实际支配者,因为他是当家人,家里公共财产要归他统管,土地是公共财产很重要的一部分,自然归他支配,此外高家不存在有个人土地或个人支配的情况。高民昌在1949年时约55岁上下,正是“能干”的时候,基本上自己可以完全安排得过来。高民昌的媳妇王从荣多管家务事,土地的事情从来不过问,两个兄弟在外做生意,也不会主动过问或者干涉高民昌的决定,至于几个子侄都有自己的事业,几乎不会打听地里的情况。长子高席儒虽是联保主任,有公职,但家里的事情还是由父亲当家,自己只能提提意见,不能忤逆父亲的决定。在高民昌不在家的情况下,高家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处置土地,如果有来买卖或租种土地的,高家家庭成员会说:“等俺掌柜的回来了再说。”在土地买卖活动中,统一由高民昌一手安排和决定,一般不会跟谁商量,顶多会问问长子高席儒意见,因为其他家庭成员不当家、没有经手过这些事,不懂得,高席儒出任联保主任,有一定的主见。此外,土地买卖也不需要告知或请示四邻、家族、保甲长。在买卖时有一定的优先次序,一般高民昌会买堤南高临近的土地,否则土地距离太远了“够不着种”。在土地租佃活动中,也是由高民昌安排和决定,高家有260亩地租种给杨魏营的十几个佃户,这是因为高民昌觉得这块地离得太远,自己种成本太高,就租给杨魏营的十几个佃户。
土地经营问题上,高家其他的家庭成员基本上不怎么发言,很多时候不会过问此事。具体而言,高家的第一代在外做生意,不过问家里的土地经营,第二代要么在外参军要么有自己的事情,第三代大多数都没有成家,而女性是不能参与“外边的事情”。实际情况中,高民昌会同长子高席儒商量,因为当时长子已经成家,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而且高席儒出任联保主任有一定的能力,所以高民昌会听取他的意见。因此在高家的土地经营活动中,必须由高民昌进行安排。
4.红契为证,无人侵占
高家的土地有着多重认可与保护,所有权较为明晰,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土地被人侵占的情况。外界都对高家的土地非常认可。同村的村民认可高家的土地,堤南高的其他村民很清楚地知道高家的土地归高家所有、耕作,收益归高家所有,想买卖、租种高家的土地时,必然会与高民昌进行商量。尤其是土地的四邻,一直以来默认在自己边界内进行耕种,不会超越边界、不会去侵占高家土地,不论是大户还是小户都不会做出“这么坏”的行为,堤南高村是比较“有规矩的”村子,并未出现这种情况。
与此同时,高氏家族认可高家的土地。高氏家族占堤南高的绝大多数,高民昌家作为高氏家族的一分子,高家的土地被整个家族成员认可和尊重,家族内任何一位成员家户所有土地被侵占,高氏家族必然会替他主持公道。
而在村庄层面,堤南高村对高家土地也是认可的。高家作为堤南高村“数得着”的大户人家,既经商又有人做联保主任,堤南高的保甲长非常尊重高家,自然也对高家的土地很认可。同时高家也并未做过违规的行为,高家土地的数量会在保甲里进行登记,在缴纳公粮时给保甲说。
相应的,邓县县政府也以文书的形式认可高家土地。县政府对高家土地以“红头文书”这一契约的形式对高家土地进行认可,土地的文书是高民昌保管,一块地有一份文书,文书上写着土地的亩数、与谁靠边等情况。当时高家文书有相当厚的一摞,高民昌把它收在房间的箱子里,上的有锁,钥匙只有一把在高民昌处保管,也可以说谁掌握钥匙,谁就是这家的当家人。(www.xing528.com)
当然也没有人敢强占高家的地,高家是有势力的人家,堤南高的保长见到高民昌、长子高席儒都发怵,遑论其他人家。
5.“置地”与卖地:土地买卖案例
高家在1949年前买卖土地情况很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高家“置地”[4];另一种是高家卖地。其中高家置地较多,因为在农村积攒土地是最好的经营方式,高家做生意和地里的收成,都是为了攒下钱来买地;卖地的情况很少,即便有也多是因为受政治氛围所迫。高家在这两例土地买卖时,都是按照一定的秩序进行的。
(1)高家置地
高家在本村、外村都置过地,1945年左右高民昌在堤南高北坡置18亩地,基本上距村二三里地的距离,在村北的段岗、张庙都置过地。高家之所以置地,是因为在农村置地是最好的经营方式,当时家大家小、有钱没钱,都是依靠地的多少来衡量的,有条件的家都想多置地。
高家买地时,是由当家人高民昌做主,而且他对于买地也很有经验,这是其他家庭成员远远不如的。高民昌想买土地,不需要跟媳妇王从荣商量,她也不会过问,二弟三弟只管做生意,不会过问置地的事情,但高民昌会跟两个兄弟写信说明这件事情,如果钱不够,两个兄弟还会给家里寄钱。长子高席儒不过问置地的事情,因为自己的父亲可以做主,如果父亲就此事问自己的意见会提一些,如果不问一般不会主动提意见,因为当家的是自己的父亲。而买地时,孙子辈的更是做不了主。如果高民昌不在家,其他家庭成员是不能自己做主买卖土地的,即使有人想卖地找到了高家,高民昌之外的高家人也都不能做主。买地的钱一部分是家里农业生产所得,另一部分是二弟三弟在外做生意所得,也有二儿子和三儿子教书的部分工资给高民昌拿去买地的情况。但小家庭是万万不能擅自买地的,如长子高席儒不可以自己单独买地,也没有个人买地的情况,这条规矩在高家是十分严格的。
卖地的人家有堤南高的本村人,也有其他村的人。之所以卖地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家里急需用钱,把地卖掉解决难题,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高家想买,就去找对方原来的主人说,对方觉得卖掉的钱可以在别处买更多的地,就会愿意卖给高家。三是灾荒年,穷家顾不住吃的,就找到高家来卖地。此外并未出现高家逼迫对方、强买对方地的情况。高民昌将地买过来之后,觅伙计自己种,因为离家不远,并未扩[5]给别人。此外高民昌还有一种考虑,觅伙计自己耕种要比扩给别人收扩子收益更高。
当时高家买的这块土地不存在纠纷,因为当地在1949年以前有句“人分头、地分界”,地和地之间都有“界子”为界,故有纠纷的土地不会买,否则“说不清”。
买地时需要丈量,高民昌与卖地的、中人三方都要到场,不需要请专门裁量的人,因为种地的人“都懂得”。1949年以前当地量地不以米为单位,是论“弓”,五尺为一“弓”,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地。高民昌在买地时有给粮食,也有给钱的,如果给的是粮食,每亩地要给五百斤到一千斤粮食不等,灾荒年卖得便宜,好年景卖的价钱高一些;如果是银元要给十块到二十块不等,一块钱能买一斗[6]粮食。土地买卖的过程中,不需要请证人,中人即为证人,买卖时,也不用请土地的四邻到场,因为有“界子”在,很清晰,不怕产生纠纷。在土地买卖时,中人一般都是亲戚或者“近门”,中人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属于“一锤子买卖”。
卖地之前,地有旧契约,当地在土地买卖中都是土地原有的主人将旧契约交给中人,然后高民昌将粮食也交给中人,中人再将契约给高民昌。高民昌保留旧契约即可,不需要产生新的契约,旧契约上四至、面积等内容写得清楚。高民昌将粮食一次性给清,双方交易完成。此外,土地买卖也不用交税。买地时,不需要跟家族里请示,家族不管这些事情,不需要跟保甲长汇报,也不需要盖章,该交公粮,高家直接交,保长就会知道了,土地更换主人,不需要告知四邻,当高家开始耕种这块地的时候,土地的四邻自然就会知道。
交易过程在高家完成,完成之后买家即高家摆酒席请卖方和中人吃,这个时候高民昌会吩咐做饭的儿媳妇炒个肉菜,或者炒个鸡蛋,泡个绿豆芽。高家由高民昌作陪,有时候也会安排长子高席儒陪客,其余家庭成员不可以上桌。座次上,会敬卖方坐上席,卖方去一个人,即这家的当家人,中人坐陪位。酒席会喝高家自己酿的黄酒,由伙计筛酒,1949年以前当地比较流行喝黄酒。
(2)高家卖地
在1949年的时候,高民昌听说要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就着急了,于是将一部分土地贱卖给别人。高民昌曾经将自家置到杨魏营村边的四亩地,卖给杨魏营的一户农户。卖地是高民昌自己决定的,没有和自己的兄弟商量,只是和自己的儿子高席儒说了一下,因为时间匆忙来不及考虑别的。土地作为家中的公共财产,在遇到政治运动时,听说土地要分给别人,高民昌要尽可能地为家里减少损失,将土地卖出,这也是为整个家庭做出的考虑。买地的人家和高家没有关系,也不是一个村的,之前没有打过交道,只是因为离地较近,够得着种。
在卖地时,是高民昌主动找人卖的,因为害怕给自己成分划高了,然后找中间人联系、打听,看谁家有条件。中间人不是专门做这行的,而是跟高民昌熟识的,属于“央”的人,即央求之意,当地有句俗语是“中人是央的,媒人是撺的”,该中人经常在村里“管闲事”,说话比较公正,只需要高民昌到时候置一个酒场,吃顿饭即可,其他人不用请。因为当时一亩地卖了不到二百斤麦子,土地买卖时要一次给清,不存在给定金的情况。卖完地之后,高民昌并未吃买方摆的酒。当时时局比较动荡,不需要给保甲长打招呼。
在当时,高家卖地没有反悔的情况,因为急着出手,即使价格偏低也会想着尽早出手,不会反悔,把地“隆出去”[7]就算了,降低自己的阶级成分。
6.“地换地”:土地置换案例
土地置换在当地称为“地换地”。高家的土地在1949年以前曾经有过土地置换,是由高民昌一手安排的,之所以进行土地置换是因为高民昌想要大块土地,以方便耕种,这也是基于大家庭的考虑。总的来说,“地换地”的情况在村里并不常见,只有双方条件都“合适”才会考虑。
置换的土地要“差不多的”才行,包括土地亩数、肥力、土壤都要相当,比如北坡的土地土层较薄,往下犁就有僵石子,西坡、南坡土要深一些,如果南北坡土地置换,一般南坡土地的主人不愿意换,除非北坡地多给一些。土地的远近也是置换时要考虑的因素,村民都想要离家近的土地。
各种因素都考虑好之后,当时是高民昌提出土地置换的,是与同村的一家换地,他要找另一家的当家人商量。高家是由高民昌出面的,高民昌在1949年前身体很好,这些事情都能通盘考虑,在外做生意的二弟三弟不管,子侄们均不过问,当地有句老俗语:“家里的事,谁当家谁管;村里的事,谁家大谁管。”长子高席儒提意见也很谨慎,因为种地方面的事情父亲更懂一些。高民昌如果不在家,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做主,只能等他回来之后进行土地置换活动,因为土地置换是一件大事。高家的土地置换也不用跟保甲长和家族请示,因为“自己的地,自己当家,双方商量好就行”。同时也不用产生新的文书,只需要在旧文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即可,改的时候高民昌要与对方商量好,对文书上的土地所有者进行修改,随后双方签字、按指印。土地置换时不需要摆酒席,按照当地惯例只有买地卖地才会摆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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