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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履行进口合同?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引入福建鼎与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王鹏通过与多家企业的反复磋商,于2019年4月24日与韩国Socan Industries Inc.签订涤纶长丝产品的进口合同。张浚希望通过跟踪流程掌握采用FOB价格条件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熟悉进口单证的缮制和运用以及进口业务中的索赔和理赔工作等知识点。图10.1进口合同履行流程图

如何有效履行进口合同?

任务引入

福建鼎与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王鹏通过与多家企业的反复磋商,于2019年4月24日与韩国Socan Industries Inc.签订涤纶长丝产品的进口合同。张浚希望通过跟踪流程掌握采用FOB价格条件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熟悉进口单证的缮制和运用以及进口业务中的索赔和理赔工作等知识点。

案例导读

【案情介绍】

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 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书,拒绝修改,A银行立即向F行发出了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F951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回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问题:F银行是否应予付款?(www.xing528.com)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开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可以按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即等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P600》第10条(《UCP500》第9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刻起,该信用证被修改。”根据《UCP600》的规定,很显然,是否接受修改的主动权掌握在受益人手里,如果受益人不表示接受修改的信用证,那么仍可以依据原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或者按修改后的条款审核单据。

上述案例中,开证行的做法是不妥的。由于受益人并没有同意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因此,开证行不能强加于人要求适用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在根据原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没有不符点的情形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知识链接

进口合同成立后,我国的进口企业一方面要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防止其违约而给我方造成损失。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虽然不同的合同在履行中有不同的特点,但这类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运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如图10.1)。

图10.1 进口合同履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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