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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信用证支付与结汇流程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但该单据须注明为正本,必要时并经证实有效。①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就是对信用证的议付。②收妥结汇,是指国内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交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待收到对方付款后,再对出口企业付款。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

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单货一致(单据与货物)、单据与合同一致,尽量减少银行拒付的风险。同时,要求在制单时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杜绝不符点出单。由于制单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烦琐的工作,在国际上,正在研究向简化的方向发展。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2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其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复写。但该单据须注明为正本,必要时并经证实有效。

小贴士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方式。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做好单据工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因此对单据的要求就更加严格。

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

我国的出口结汇主要有4种方法,即出口押汇、收妥结汇、定期结汇与票据贴现。

①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就是对信用证的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买入出口企业提交的全套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收到票款日之间的利息及手续费,将余额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垫付给出口企业。若日后议付行遭拒付,它可以处理货运单据,或向出口企业追索票款。这种结汇方式实际上是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

②收妥结汇,是指国内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交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待收到对方付款后,再对出口企业付款。在这种做法下,银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资金,但出口企业的收汇较慢。

③定期结汇,是国内银行根据对外索汇函/电往返所需要的时间与对方银行正常的审单付款时间,预先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结汇期限,待期满时主动将票款付给出口企业。

④票据贴现,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出口地银行为付款行的情况不多,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受益人才能要求出口地银行做贴现。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做贴现融资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只对托收项下的由进口人承兑的汇票办理远期汇票贴现业务。

2)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各种单据的要求

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结汇的关键是出口企业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据之间也不得有矛盾之处,这就是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由于银行可以以任何不符点为借口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必须使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交单期等方面都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为了避免这种不符点交单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在信用证方式下制单时,企业一定要注意不同单据的不同要求及不同特点。常用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商检证书、装箱单或重量单、产地证明等,现在仅对几种主要单据缮制要点及注意事项作扼要介绍。

(1)汇票

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企业缮制、提交汇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汇票的出票人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②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未作规定,通常以开证行作为付款人。

③如果信用证未对汇票收款人作出规定,一般应将汇票的收款人做成“凭指示”抬头。另外也可以以议付行作为汇票的收款人,或将出口企业自己作为汇票收款人,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再以记名背书方式将汇票转让给议付行。

④汇票的出票日即信用证的议付日,它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最迟交单日前。

⑤汇票的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⑥汇票的货币币种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同时,除非信用证中另有约定,汇票金额一般与发票金额相等,即使两者不等,汇票金额也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⑦汇票的出票条款要按信用证规定的写法填写,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应在此栏注明开证行名称与地址、开证日期及信用证号码等内容。

⑧汇票的编号一般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通常被简称为发票,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单据之一,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发货清单。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接、检查货物的依据,也是进出口双方报关纳税的依据;在卖方不对买方开出汇票时,还要代替汇票作为买方付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立人名称与地址、开立日期、合同号码、收货人名称、装运工具及运输起讫地点、付款条件、唛头、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价等。

在缮制商业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发票开立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②发票必须由合同中的出口方开立。如果发票上没有事先印定的出口方公司名称,就要在发票的右下角加盖公司印章,除非信用证中特别规定,发票一般无须签名。

③发票抬头人就是收货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应以合同中的进口商(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抬头人。

④如果需要在发票中列出载货船舶的名称,则一定要与提单上的记载相一致。

⑤发票是信用证下全套单据的核心,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唛头、有关港口的规定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能与其他单据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

⑥发票上必须列明交易所采用的价格术语,并要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发票上还要照录信用证上有关佣金、折扣等的规定。

⑦发票金额通常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除非信用证中规定买方要在信用证下支付贸易中发生的某些费用。有些银行也接受因列有各种费用而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出口企业应注明这些费用按托收处理。(www.xing528.com)

⑧有些来证中要求出口方在发票上加注一些特别的证实或说明性文句,如“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等,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照办。

(3)提单

海运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运输方式。海运提单往往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制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提单签发日期一般就是货物的装运日期,它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

②信用证大多要求卖方提交清洁的已装船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约定,银行不接受租船合约下的提单、以运输行自己名义发出的提单、货装舱面提单。

③提单的托运人一般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但除非信用证明确禁止,银行不得拒绝以与交易无关的第三者为托运人的提单。

④提单的收货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信用证下最常见的是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在收货人一栏中写明“凭指定”字样,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签字,就可以将提单转让出去。

⑤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通知人,提单上应照录;若信用证未作规定,提单上不必填写。

⑥提单上的装运港、最终目的港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同,目的港还应与唛头上的内容一致。应注意的是,在有转船发生时,卸货港一栏应填写转船港而非最终目的港。

⑦提单上船名应照实填写,如果货物经水路运至香港转船,则应注明两程船名。

⑧提单上应按信用证中的规定记载运费是否已支付,但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金额。

⑨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各种内容应以发票为准,但商品名称可以使用统称,只是不得与信用证的规定相抵触。

⑩提单上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各自的指名代理人签署。

[11]提单上应注明正本提单的份数,并在议付时向银行提供全套正本提单。

以上内容只适用于港至港海运中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若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则需缮制其他种类的运输单据。

(4)保险单

在CIF出口合同下,出口方负责办理保险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据。出口企业在议付时向银行提交的保险单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保险人一栏内应填写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而不能填写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人。

②被保险人应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填写。它通常被规定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其向银行交单议付时要对保险单进行空白背书,以便转让。

③保险险别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④投保所用货币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保险金额则按信用证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填写。若信用证未规定最低保额,一般以CIF或CIP价格的110%为最低保险金额。

⑤有关货物的内容应与发票一致。货物的名称可以使用统称,但应与提单、产地证书等单据上的记载一致。

⑥保险单的装运日期前可以加“大约”字样,装运港、目的港应与提单记载相同。如果运输中需要转船,则在目的港后面注明转船;若货到目的港后需转运至内陆某地,应在目的港后注明“转运至某地”。

⑦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进口商所在地就是赔款偿付地点。如果信用证规定以汇票货币赔偿,保险单中也需要注明。

⑧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期,否则银行会拒绝接受。

⑨注意保险单的种类,出口方可以以保险单代替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凭证,但却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

(5)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又被称为“价值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或“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是某些进口国海关规定的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它由出口人填写,由进口人在报关时提交给进口国海关,其中心内容是对进口货物原产地及详细的价格构成的说明。

海关发票使进口国海关得以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其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对其估价定税,并判断是否应对其征收差别待遇关税。它还便于海关核定该货物是否属于低价倾销、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填写海关发票时应注意:

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发票都有其特有的固定格式,而且经常变化。我们既不能混用,也不能使用已过时的发票格式。

②凡是在商业发票上已有记载的项目,在海关发票上都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③“现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是海关判断是否对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若该栏所填价值高于货物的FOB价,一般即可认为存在倾销现象,应对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由于本栏中的价值以出口国货币表示,因此还要在此记载有关的外汇汇价。

④以CIF或CIP价格成交时,要详细说明货物的FOB价、海洋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内陆转运费等各项内容,其总和应等于CIF或CIP价的总值。

⑤海关发票的签字人与证明人都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同时,证明人不能是其他单据上的签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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