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对外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在备货完毕后应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检验申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发给检验证书,不得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①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③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
④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
⑤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如下所述:
1)报验
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品检验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①出口货物明细单。(www.xing528.com)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③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④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⑤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重量鉴别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2)检验
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品检验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3)出证
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品检验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品检验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报验申请要及时,以便给商品检验机构足够的检验时间。
小贴士
应注意的是,如果出口企业未能在商检证书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运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商品才能出口。
另外,对于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的商品,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信用证前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预检。若预检不合格,出口企业也有较充足的时间对货物重新加工整理,或重新寻找货源,进行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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