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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将战争、火灾、自然灾害、劳资纠纷、内乱和任何超出卖方控制的原因均列为不可抗力情势。A当日即以传真向B明确指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供相关证据。B随后将上述情况通知A,要求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延迟交货,并得到了A的同意。根据各国的贸易惯例和司法实践,技术原因不能界定为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

如何应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

任务引入

张浚看到公司老业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情况,8月一次台风导致货物装运延迟,他很担心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次事故呢?

案例导读

【案情介绍】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案

2020年3月6日,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中英文对照的格式合同,约定由B向A出售3 000吨印尼产的甲醇,约定印尼BunYu港为货物发运港。合同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将战争火灾自然灾害劳资纠纷、内乱和任何超出卖方控制的原因均列为不可抗力情势。合同签订后,A于3月7日以B为受益人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4月5日,B向A请求将装船期推至5月底,5月10日又向A发出传真,以甲醇生产工厂遭遇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A当日即以传真向B明确指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次日,A再次向B指出,甲醇生产工厂遭遇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B对此未作答复。至5月底,B未向A履行交货义务。后经A多次催促,B仍不履行合同。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B立即着手开始履行合同,向印尼BunYu港唯一的甲醇生产厂C订货。不料该生产商于3月9日发来传真告知,该厂生产所需的天然气供应商D所供天然气存在氯化物,严重污染并损坏了生产设备,已无法生产甲醇,该厂被迫紧急关闭。B随后将上述情况通知A,要求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延迟交货,并得到了A的同意。直到月初,甲醇生产商停产已达60日,仍不能恢复生产,B不得不按照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通知A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A的拒绝。A方认为B所提出的甲醇生产商管道爆炸不能算作不可抗力,因为合同中规定的产地是印尼,而不是BunYu,BunYu只是装运港,装运港与生产厂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位于BunYu港的生产商由于管道爆炸而停产,不能供货,B仍可向印尼的其他地方组织货源,继续履行合同。B方认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了“超出卖方控制的原因均列为不可抗力情势”,甲醇生产商C的意外事故使得B无法从该厂取货,故无法履行供货义务。同时,合同规定了BunYu为发运港,而C是唯一在BunYu发货的生产商,即无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在BunYu发货,因此B无法在该港口另行组织货源。这一切都是B无法预料,也是B无法控制的,所以已经构成了不可抗力事实。(www.xing528.com)

【案例评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B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B要证实其不履行交货义务,不应负责,其前提是发生的这次事件能够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即:这种事件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而且它是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案例中的事故其实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故,理由如下:①甲醇生产商的停产是由于技术问题而非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原因。根据各国的贸易惯例和司法实践,技术原因不能界定为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而且,供应商并未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而B却以此向A主张“不可抗力”缺乏法律依据。②合同的标的物甲醇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化工产品,而非特定物,所订立合同仅约定装运港为印尼BunYu港,并未约定A所购买的、B所出售的甲醇应当是某指定公司生产的。B在原定的供货商无法供货,能够而且理当立即设法从其他供货渠道寻找替代货物。B在得知C停产时距离交货期还有1个多月,B有充分的时间寻找替代货物,但是B并未这么做。交易链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天然气供应出现障碍,也不能构成B不履行卖方义务的充分理由,这与A和B之间的合同履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也可以其债务人拖欠债务导致其无法向卖方支付货款作为“不可抗力”了。

知识链接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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