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如发生争议,一般通过和解解决。当和解不成,则分情况采取调解、诉讼和仲裁等方式。
和解,即友好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磋商解决争议。即双方各自做出一定的让步,最后达成和解。争议双方如自行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即专门的调解机构居间调停。调解人不具有强制作用,即在双方和解的基础上解决争议。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www.xing528.com)
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较好的一种方式。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和解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和解和调解是自愿性,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但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是没有强制作用的,而诉讼是强制性,诉讼的提起可以单方面进行,法院的判决也可强制执行。仲裁方式既有自愿性,又有强制性。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仲裁的提起要有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强制性则表现在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此外,仲裁比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为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且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和法律的专家。仲裁程序较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仲裁费用也较低,有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而采用司法诉讼,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且任何一方都无权选择法官。法院判决后,另一方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诉讼程序较复杂,费用较高,且双方关系紧张,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争议双方通过和解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一般都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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