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即“异议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
1)异议索赔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常见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由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也各不相同,无法事先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因此,异议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只包括索赔的证据、索赔期限、损失赔偿的办法等内容。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主要是各种检验证书,并且这些证书应由双方约定的出证机构出具,我国通常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出证机构。
(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利,索赔期限有约定的与法定的之分。“约定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须视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通常有:“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或运输工具后××天内”“货物到达买方营业所或用户所在地××天内”等。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的,则按法定索赔期限。例如,根据《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买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中,如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方的索赔期限实际上也就是买方行使对货物进行复验权利的有效期限,有些合同将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结合起来订立,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又称为违约金条款、罚则,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情况。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业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其损失。违约金数额的大小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并规定出最高限额。(https://www.xing528.com)
应该指出,各国对违约金本质和罚金条款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德国等大陆法国家一般都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性质,承认罚金条款的效力。而且一般均允许当事人在请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继续执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只是对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的惩罚,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关系,与合同义务的履行也并不矛盾。
在英美法各国,罚金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它属于惩罚性的“罚金”还是补偿性的“预约赔偿金”。如果当事人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在于惩戒和预防违约的发生,违约金即为“罚金”,该条款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是为了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违约金,则它属于预约赔偿金,该条款便是有效的。但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损害方只能根据罚金条款获得固定数额的赔偿,即使这一数额远远少于实际损失。因此,有时违约金如被判定为罚金要比被判定为预约赔偿金对受害人更有利。因为罚金条款虽然无效,但受害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预约赔偿金虽然有效,却往往无法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属于对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但如果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有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这与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有关规定类似。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固定格式合同,罚金条款一般都已事先拟订,并印妥在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根据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合同履行地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罚金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以免因此遭受损失。
示 例
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及/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and Claim:
In case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and/or weight are granted by the Buyers to b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the Buyers may lodge claim with the Sellers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n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agreed upon by both portties,with the exception,however,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or the shipping company are to be held responsible.Claim for quality discrepanc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while for quantity/weight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s within 15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The Sellers shall,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claim,send reply to the Bu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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