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交易双方要采用一定的支付工具并通过一定的结算方式,才能实现资金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转移。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采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它属于顺汇法。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一般涉及4个当事人:
①汇款人,即付款人,通常就是进口方。
②收款人,也称受益人,通常就是出口方。
③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
④汇入行,有时被称为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银行。汇入行通常在收款人所在地,往往是汇出行的分行,或事先与汇出行订有代理合同的其他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银行汇款时要提交书面的汇款申请书,一旦汇出行接受其汇款申请,就按申请书中的指示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2)种类
根据采用的支付工具的不同,可以将汇付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3种。
①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电汇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与汇出行,同时委托汇出行以电报或电传等的方式,指示国外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
②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信汇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汇出行,由汇出行开出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并航寄给国外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
③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是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一张以国外汇入行为付款人,以汇出行为出票人,以汇款的收款人为汇票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然后自行交给或寄给国外的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
票汇与电汇、信汇明显不同。首先,在票汇方式下,收款人主动凭票取款,而不像电汇、信汇方式那样,需要汇入行向其发出汇款到达通知;其次,由于汇票往往可以通过背书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票汇方式下收款人的收款权是可以转让的;最后,电汇、信汇方式下,收款人只能从汇入行得到付款,而票汇方式下,汇出行在国外的任何一家代理行只要证明了汇票上出票人的签字真实可靠,都愿意对持票人支付现款。可见,票汇方式比电汇、信汇更具有灵活性。
小贴士
在实际业务中,电汇有两种形式:
1.前T/T(Payment in Advance),是指进口商在交货前全款电汇,然后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种结算方式对卖方有利。
2.后T/T(Deferred Payment),是指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先发货,买方见到提单传真件或收到提单后全款电汇。该种结算方式对买方非常有利。
(3)汇付方式下应注意的问题
汇付方式下应注意对具体的汇付方式的选择。在进出口业务中,应依据不同汇付方式的不同特点对它们加以选用。电汇是交款最迅速的汇付方式,可以使收款人及时收回货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汇率变动的风险;但采用电汇方式,汇款人要承担较高的银行电报费用,而且往往以压低货价的方法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收款人,因此一般只有在急需资金、或金额较大、或使用的货币汇率下跌的风险很大的情况下才选用电汇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速度较慢、费用较低的信汇方式对交易双方都较为理想。应特别注意,票汇方式的索偿路线比较复杂,汇票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所以收取货款的速度最慢,可能使收款人遭受某种意外的损失。信汇和电汇的一般业务程序和票汇的一般业务程序如图6.2和图6.3所示。
图6.2 信汇和电汇的一般业务程序
图6.3 票汇的一般业务程序
(4)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汇付方式可以用于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虽然汇付方式的手续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但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只为交易双方提供有偿服务,并不保证买方一定付款、卖方一定提交货运单据,因选用汇付方式有赖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而由于目前当事人双方存在互不信任,在付款时间上很难达成一致,因此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限,一般只用于小额交易、佣金、预付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一些零星费用的支付上,或在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交易中被用来支付各期的应付款项。
小贴士
电汇、信汇和票汇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如委托书通知、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因此,称为顺汇法。需要注意的是,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方为减少预付风险,往往要求“凭单付汇”,出口方只有向汇入行提交了指定单据后方可拿到货款。汇款在尚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随时撤销。因此,出口方在接到汇入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运货物,从速办理交单取款。
2)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支付方式。具体来讲,托收方式是由出口人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申请,委托该银行通过它在进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款,款项收妥后再通过银行转给出口人。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为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相区别,有时也将这种方式称为“无证托收”。
(1)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根据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方式下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①委托人(Principal),又称出票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出口人。
②付款人(Payer),是汇票的受票人,是应该支付货款的进口人。
③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④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代收行经常在进口人所在地,是托收行的分支机构或事先与托收行订有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代收行以托收行对其发出的托收委托书为依据,代托收行办理收款业务。
(2)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大类。
A.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根据出口方的指示,只有在进口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才向其交出货运单据。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a.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付款人在审单无误后要立即付清全部票款并从代收行取得全套货运单据提货。
b.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方开立远期跟单汇票,由代收行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先承兑汇票,待汇票到期时再由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在付款人付清全部票款后向其交出全套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为了鼓励进口方尽快付款,出口方往往要求在托收委托书中加列利息条款,规定若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可以从应付票款中减去付款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利息;若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则要按一定的利率加收付款日与到期日间的利息。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和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如图6.4和图6.5所示。
图6.4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图6.5 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B.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承兑交单只能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在这种方式下,只要进口方承兑了远期汇票,就可以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其付款义务。
虽然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都是对远期汇票的托收,都有付款人对汇票的承兑,但对买方而言,远期付款交单是付款在先,提货在后,而承兑交单则是先提货,后付款。如果买方在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就要遭受很大损失。因此,对于卖方而言,承兑交单的风险远大于远期付款交单。使用这种方式时要特别谨慎。
承兑交单一般业务程序如图6.6所示。
(3)托收方式的特点
①在托收方式下,作为支付工具的汇票由卖方传递给买方,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恰好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法。
②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性质,托收行与代收行只是依照卖方的指示,为交易双方提供有偿服务,并不保证买方一定付款,也不保证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一定完整、正确。
图6.6 承兑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4)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卖方常允许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作为吸引客户的竞争手段。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出口商应注意防范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对出口方的风险较大,因此,出口方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量减轻或避免风险。
A.在决定出口业务以托收方式收款之前,卖方应了解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及有关进出口贸易的其他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对外汇及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以防出现货物不能进口或进口后不能对外付出外汇的问题,使出口方蒙受损失。
B.采用托收方式之前,卖方应对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有足够的了解,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通常将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作同样的处理,只要进口方承兑了远期汇票便能够得到全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这无疑使卖方风险大大增加。针对这类“习惯”或“惯例”,出口方应仔细考虑能否接受,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托收方式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C.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货款之前,出口方一定要了解进口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
D.如果交易双方决定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出口商应尽量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另外,出口方最好争取买方预付一部分订金,以便在买方拒付货款时以此弥补卖方遭受的损失或付出的费用。
E.若决定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出口方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自办保险。若不能以CIF或CIP条件成交,也要在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在货物于运输途中遇险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补偿。
F.出口方在决定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如果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因进口方自身原因,或因进口国的政治与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保险公司可按实际损失金额的70%~90%对出口方进行赔付。
G.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可以通过保理业务(Factoring)转移风险。它是指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售商品,将全套跟单汇票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统称保理公司),从而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
②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都可以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出口商在以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可以凭跟单汇票向托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将一定比例的票款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贷给出口商。当代收行将货款收妥后要先归还贷款,再由银行将余额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拒付款,托收行有权向出口商索还贷款,否则可以处理货运单据下的货物。这种做法被称为托收出口押汇,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对资信较好的进口商而言,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若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则可以向代收行申请,在付款之前提前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然后在汇票到期时将票款偿还代收行,换回自己的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说明进口商是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来办理进口货物的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等事项,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进口商出售货物所得的货款要在汇票到期时付给银行。若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不能付款,除非代收行是按出口商的指示对进口商借单,否则一切责任要由代收行承担。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帮助进口商及时提货出售,加快其资金周转或使其得到较高的售价。但是,由于代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它一般只对少数资信可靠的进口商提供这种便利。
3)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1)信用证的含义、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①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②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B.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C.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D.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3类: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述3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www.xing528.com)
E.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
F.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③信用证的特点。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首先是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B.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C.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小贴士
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业务除了信用证以外,实际上还存在其他契约维系着各个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关系:
首先,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其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最后,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2)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信用证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主要当事人有以下几个:
①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通常被称为开证人(Opener),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贸易中的进口商。开证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并向开证行交付押金。在开证行对单据付款后,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但若开证人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他有权拒绝付款。
②开证行。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一旦接受了开证人的申请,就必须按后者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并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开证人不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人追索垫款。
③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 Bank)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它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帮助受益人澄清有关信用证的疑点。
④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是交易中的出口商。如果受益人发现其收到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表示拒绝接受;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就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向银行交单,若银行不能付款,则有权要求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⑤议付行。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中所指定的特定的银行,若信用证中未作规定,则可以是受益人选定的任意一家银行。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愿意选择通知行作为议付行。
⑥付款行。付款行(Paying Bank)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付款的银行,也就是信用证下汇票的付款人。付款行往往由开证行自己兼任,但也可以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当事人外,在信用证业务中还可能遇到其他当事人。但无论如何,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
(3)信用证方式的一般业务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信用证的支付流程如图6.7所示。
图6.7 信用证的支付流程
但一般来说,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①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手续费,或提供其他担保。
②开证行按开证人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委托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③通知行审查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④受益人审核并接受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运出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备齐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
⑤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从汇票金额中扣除贴现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给受益人。
⑥议付行将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分次寄交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
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将票款偿付给议付行。
⑧开证行向开证人发出通知,开证人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同时取得全套单据。
(4)信用证的种类
按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货运单据,可以将其分为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银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的不同特点,又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常见的信用证有以下几种:
①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A.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可以不征得出口方的同意,也不提前通知出口商,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只是要将修改或撤销的行为及时通知给有关当事人。但若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时已议付或承兑了该信用证,则该证不能被修改或撤销。可撤销信用证因缺乏对出口商的收款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取消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类型,即新的惯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所有的信用证都将是不可撤销的。
B.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必须对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进口方或出口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由开证行按原证的传递顺序,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与受益人。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收款保证,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
②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A.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作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要注意,保兑行不应与开证行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否则当开证行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对外付款时,保兑行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同样无法向受益人付款。
小贴士
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可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保兑行对受益人负第一性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保兑行不能撤销其保兑责任,即使议付后发生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B.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就是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它只有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③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A.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要立即履行付款责任。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B.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期限到来时才付款的信用证。持这种信用证,卖方先交单、后收款,实际上是为买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常见的远期信用证有:
a.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以开证行指定的某一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议付行在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无误后,将远期跟单汇票交该银行承兑。只要该银行承兑了汇票,就将单据交给该银行,待汇票到期时再向其要求付款,款项收妥后交受益人。
在这种信用证项下,若出口商在汇票到期前出现资金周转的困难,可以委托议付行将银行已承兑的汇票在当地贴现市场贴现,从而提前收回资金。还应注意,进口方只有在汇票到期、对开证行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而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往往在汇票到期前就已运抵目的地,这时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俱佳的进口商可以与开证行协商,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
b.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约定,将在货物装船后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而不需要卖方开出汇票的信用证。由于出口方不开立汇票,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因此,在这种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价格较高。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在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第一,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第二,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第三,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第四,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到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④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A.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B.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因此,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
C.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一般都注明了“议付兑现”的字样。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两种情况,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只能向某一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后者则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任何一家银行交单议付。议付信用证下,除非议付行就是保兑行或是开证行,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在不能从开证行得到偿付时,可以要求受益人退还垫款。
小贴士
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前者当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未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后者当付款行一经付款,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受益人追索。
⑤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为方便中间商从事进出口贸易而采用的支付方式。
A.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B.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是未注明“可转让”的,则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⑥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多次使用,直至信用证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循环”字样。
A.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B.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3种:
a.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b.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c.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增加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⑦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在对销贸易中交易双方分别向各自的银行申请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它经常出现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及一般的易货贸易之中。
对开信用证下的第一张信用证在开出后通常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即回头证),并经受益人(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接受时,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如果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也可以规定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再开,但这时先开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⑧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从属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它是中间商在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以该证为担保,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开出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也被称为第二开证行。
对背信用证的开出及使用与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使用很相似。它们的区别在于:对背信用证毕竟是独立于原证的新的信用证,第二开证行对供货人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表面也不注明“对背信用证”字样。实际上,这笔交易中的供货人、进口商及原证的开证行很可能都不知道中间商对背开证,供货人与进口商更是不知对方的存在。正因为这样,中间商才能稳居供货人与进口商之间,赚取差价好处。
⑨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运前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光票,由议付行买下后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授权垫款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就可以向其垫付全都或部分货款,同时说明利息要收回,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只能取得扣除垫款本息后的余额。如果受益人到期不能交单,开证行保证偿还垫款行垫款的本息。预支信用证使出口方凭光票就可以拿到货款,实际相当于进口方给出口方的预付货款。由于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在信用证中有时会以红字打出,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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