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银行信用的发展,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已非常少见。大量使用的支付工具是一些票据,它们由出票人签发,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在一般情况下还可以流通转让。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示意图如图6.1所示。
1)汇票
世界各国的票据法一般都对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进行了定义,例如,按《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某一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在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中也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从这两种定义可以看出,它们只是在具体措辞上有所差别,对汇票本质的规定则是相同的。
图6.1 票据行为示意图
(1)汇票的内容
汇票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也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票据。各国票据法对其必需项目有不同的规定,但一张完整的汇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这体现了汇票的本质,若支付命令或委托中附带有限制条件,汇票就成为无效汇票。
③一定金额的货币。金额必须是确切的或可以确定的,不能含混不清。
④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通常为出口商或其银行。
⑤受票人(Drawee)。接受汇票支付命令的人,即付款人(Payer)。在国际贸易中,它往往是进口商或其往来银行。
⑥受款人(Payee)。这是汇票的债权人,即有权凭汇票取得规定金额的人,有时又被称为抬头人。在进出口业务中,它通常是出口商或其往来银行。受款人的填写可以采取以下3种方法:
A.限制性抬头。如“仅付B公司”(Pay B Co.only)或“付B公司,不得流通”(Pay B Co.Not Negotiable)或“付B公司”(Pay B Co.),同时,在汇票上任意一处注明“不得转让”(Not Transferable)。这种抬头表明,汇票金额只能付给特定抬头的人,该汇票不能转让。尽管这种汇票在各种汇票中最具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贸易中较少使用。
B.指示性抬头。如“付B公司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B Co)或“付B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B Co.or Order)。这种抬头的汇票可以由受款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同时由于汇票的转让需经原债权人背书,因此有一定的安全性,成为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汇票。
C.持票来人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它的流通性最强。但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凭票取款,其安全性最差,在贸易中的使用也较少。至于它的写法,凡在汇票抬头人一栏中有“来人(Bearer)”字样,无论在其前后是否还有其他内容,均构成持票人抬头。
⑦付款期限。这是对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的规定,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A.即期付款(Pay at Sight),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汇票时应立即付款。
B.定期付款,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这种付款期限被统称为“远期”。常见的期限有30天、60天、90天几种,在对付款期限作具体规定时,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在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即在汇票上明确规定汇票的到期日。
C.延期付款,是指在汇票上规定提单日或交单日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
⑧出票日期与出票地点。它们一般连在一起写在汇票的右上方,通常是地点在前而日期在后。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日期则要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⑨付款地点一般就是付款人所在地。
以上是任何一张汇票都必须具备的基本项目。
(2)汇票的种类
根据汇票的当事人、付款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汇票进行分类:
①按出票(Commercial Bill)人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前者由工商企业签发,常用于托收和信用证业务;后者由银行签发,主要用于银行的票汇业务。
②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可以将汇票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汇票都附有证明货物价值或货物已发运的货运单据,属于跟单汇票。光票则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其流通只能靠出票人的信誉。因此,国际贸易中的光票多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性质的光票一般用于向对方收取佣金、劳务费或货款尾数等,使用相对较少。
③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Time Bill)。由于前者能使出口商立即收回货款,因此很受出口商的欢迎。
此外,汇票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方法,同时一张汇票往往会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特征,如一张即期的银行汇票。
(3)汇票的使用
总的来说,即期汇票的流通和使用程序比远期汇票简单。汇票在使用时都要经过出票、提示或承兑、付款的环节,有时候还可以有背书、贴现、拒付等程序。
①出票(Issue)。是出票人填写汇票的各个必要项目并签字,然后将汇票交付给受票人的行为。
②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作见票(Sight)。它分为两种:
A.承兑提示。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受票人提交汇票要求其承兑的行为。
B.付款提示。指即期汇票或已承兑并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的受票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③承兑(Acceptance)。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汇票上签字,承诺将按出票人的命令,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行为。受票人在承兑时要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加注日期并签名。受票人在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他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汇票的效力,拒绝对该汇票付款。(www.xing528.com)
④付款(Payment)。汇票的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受票人应在确认汇票真实可靠后立即对持票人付款。这时,有关汇票的一切债务都被解除。
⑤背书(Endorsement)。大多数汇票可以通过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指汇票的受款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有时还注明受让人的名称,然后将汇票交与受让人的行为。通过背书,汇票的受款人将凭票收款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再次转让。但无论这个过程如何继续,汇票的第一个背书人一定是汇票的受款人,第二个背书人则一定是第一个被背书人,以后按此类推。在汇票的连续转让过程中,对任意一个受让人而言,在他之前的所有背书人和汇票的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任意一个背书人而言,所有在他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要向后手保证该汇票一定被承兑或被付款。汇票持有者也可经过背书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可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到期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小贴士
常见的汇票背书有3种方式:
1.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时写明“仅付被背书人”或“付给被背书人,不得转让”等字样。这时被指定的被背书人只能凭票取款,而不能将汇票继续转让给他人。
2.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将汇票金额“付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该指定的被背书人既可以凭票要求付款也可以将汇票继续转让。
3.空白背书,也称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只需签名,无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经空白背书的汇票与持票人汇票一样,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
⑥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或是由于付款人破产、死亡等原因,使承兑或付款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在汇票遭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为及时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立即向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公会等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申请办理拒绝证书,并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票款及有关费用。有时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日后被追索,在出票或背书时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字样,但这种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
2)本票
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对本票作了如下定义:“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并没有固定格式,一般应在票面上注明“本票”字样,写出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期限与付款地点、一定金额的货币、出票日期和地点并由出票人签发。
常见的本票有商业本票与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即一般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付款期限可以为即期,也可以为远期。银行本票则由银行签发,付款期限均为即期。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本票是银行本票,并且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才能签发本票。
同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性质上看,本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允诺由自己付款,而不是命令他人付款。
②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③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因此远期本票无须承兑。
④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是一套。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责任。
3)支票
简单地讲,支票(Cheque或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支票是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开出的,要求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的付款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支票可以分为一般支票与划线支票。
一般支票也称为未被划线的支票,支票的持票人既可以通过银行将票款收入自己的账户,也可以凭票在付款行提取现金。
票面左上角被划上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就是划线支票。这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凭票提取现金,而只能通过银行收款入账。划线支票比一般支票更安全,若支票丢失或被窃,失主可以通过银行查寻票款的下落,然后向冒领者讨还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支票种类的规定与多数国家的上述做法不同。我国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用来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则只能通过银行收款入账。
如上所述,支票实际上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同一般汇票相比,支票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票的出票人一定是银行存款客户,付款人一定是其开户银行。
②支票都是即期的,因此不存在承兑这一票据的行为。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自支票开出之日起,若超过10天持票人才向付款银行提示,则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
③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④支票可以保付。银行可以应出票人的要求,在支票上注明“保付”字样并签字,这时银行成为支票的主债务人,保证在收款人提示支票时一定付款。
⑤出票人由于种种原因,可以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办理支票的止付手续,银行应按出票人的要求对该支票停止支付。
示 例
汇票
如表6.1所示。
表6.1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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