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货物在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在租船合同中订有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等条款,但买卖双方为了约束对方按时完成装卸任务,并与租船合同相衔接,在买卖合同中也规定上述内容。
1)装卸时间的规定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对大宗交易的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即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对于装卸时间的规定,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
①装卸货物的定额标准或装卸率,即每船或每个舱口每个工作日装卸若干吨。
②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此时应规定采用何种“天”的计算方法,如“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③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这种方法由于不规定确切的装卸期限,容易引起争议。
2)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www.xing528.com)
①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指按港口装卸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此项内容一般均照搬租船合同中的条款。
②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耽误了船期,为了补偿船方的损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罚金。
③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船方作为鼓励而付给租船人的奖金。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滞期、速遣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有关滞期费用负担的责任。如在FOB术语下,买方签订运输合同,通常卖方负责装船,这时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但船方一般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向租船人(买方)索取。同样,在CIF和CFR术语下,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买方负责卸货,滞期费应由买方负担,而船方往往根据运输合同向卖方索取。因此,必须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有关这一条款的规定应与租船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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