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过去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 3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1)装运港船上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
这3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1)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3)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4)FOB,CFR和CIF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风险和费用划分界限问题。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2010通则》删除了“船舷”的规定,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而是强调在FOB,CFR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为界,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即码头公司需要确定由哪一方负责支付他们的服务费用。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②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③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④《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以下简称《修正本》)中的FOB。《修正本》中将FOB分为6种,只有第5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中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⑤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以FOB方式成交,应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www.xing528.com)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⑥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须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 3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小贴士
FOB又称离岸价格,包含货价以及卖方在出口地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CFR价格是在离岸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运费后得到的出口报价;CIF价格则是在货价以及卖方在出口地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以外,还包括货物由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因此通常称为到岸价格。
2)向承运人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FCA(Free Carr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3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通则》对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货交承运人”这一交货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铁路运输中货物够装满一整车或整集装箱,以及内河运输和公路运输中在卖方所在地点交货时,卖方有责任把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在其他情况下,卖方都是在承运人所在地点交货,只需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海上运输来说,明显不同于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传统方式。
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3个共同点:
①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②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③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I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②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过去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货物装上船时为界。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卖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装卸费用,所以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
④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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