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合同(Contract)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Agreement)。所谓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根据法律的规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同时也包括非财产人身关系,如著作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关系。由于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因此合同也划分为不同种类。仅以商业合同为例,就有货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Sale of Goods)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指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有偿转让给买方所达成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即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出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这是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种类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也是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与国外的交易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基本涉外经济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①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②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④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气垫船或收音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国家民商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本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各自的处所。
(2)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交易的对象,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通常就是货物。
(3)数量
数量是对货物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尺度,它是确定标的的重要依据。
(4)质量
质量是表示标的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它的好坏与高低直接决定了标的效用,一般用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表示。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合同的买方对合同的卖方履行合同,交付货物所应支付的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价金。在该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计算标准、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日期和地点等。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约定的时间界限、地点、具体途径以及方法。它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按地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www.xing528.com)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难免会发生争议,为使产生争议后能有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合同中一般均对此作出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合同条款是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必须都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成立才有效。买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交易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内容条款作出增加或减少的约定。
5)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了解和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非常重要。概括起来,合同应具备下述条件才算有效成立: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一方自愿发价,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承诺,双方自愿表示达成协议的诚意,承诺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这种合同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一种双方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行为。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采取强制、威胁、暴力、诈骗手段,迫使对方就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①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对于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能力分为3类:第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各种合同。第二,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包括两种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和订立合同。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互为有偿的交换,英美法系称有偿交换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其含义是:在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卖方负有交付约定的实物,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支付价金,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与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英美法各国都承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对象,自由地同订约方商订合同的内容,但同时各国也都对契约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各国法律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小贴士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3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各国法律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书面合同的签订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接受后,交易即达成,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的签订合同。
(1)书面合同的作用
①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法律上,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所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为将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
②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履行带来许多不便。因此,在业务中,双方都要求将各自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
③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所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也常常可以构成书面合同。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只有当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否则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不存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2)书面合同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订单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①正式合同(Contract)。正式合同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解释要清楚、经济责任要明确,并对双方要有约束性,签订手续完备(合同格式示范附本章后)。
②确认书(Confirmation)。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确认书格式示范附本章后)。
③协议(Agreement)。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时,协议是主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协议根据买卖双方磋商的内容和过程,有时是初步性协议,有时是原则性协议。
④备忘录(Memorandum)。备忘录也是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对某些事项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解与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双方今后进一步磋商、达成最终协议的参考,并作为今后双方交易与合作的依据。由于备忘录不具有最终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成立的性质,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意向书(Expression)。意向书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磋商尚未达成最后协议之前,为达成某种交易的目的,而作出的一种意愿的表示,并把设想、意愿、初步商订的条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今后谈判的参考与依据。由于它只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意愿表示,而不是最后商定签署的契约,因此,不属于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书面合同的结构
书面合同一般由下列3个部分组成:
①约首。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
②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③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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