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引入
福建鼎与贸易公司是经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纺织服装、轻工业品、日用品等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因业务需要,新招聘了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张浚。作为公司新人,张浚对独立工作比较迷茫,他需要认识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流程,同时熟悉进出口合同的格式。
案例导读
【案情介绍】合同主体不当案
中国A钢铁公司为了建造一个新型铸造厂,需要引进一套铸造设备,遂向各国知名的厂家发电询盘,但报价太高,我方难以接受。某国商人S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我方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我方虽对S了解不深,但苦于找不到条件优惠的供货渠道,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开出信用证,卖方于年底(12月31日)前交齐全部设备。但是到年底,S只交了203万美元的货物。我方就此与S交涉,S便以种种借口推脱责任,要求延期,并提出:“鉴于美元汇率下跌,合同价格应加价50万美元。”我方对S的这种行为极为不满,但考虑到工期紧张,一时再找供货商十分困难,于是经过讨价还价,与对方达成了加价30万美元,供货推迟到9月底(次年)交齐全部货物的变更协议。结果到了签约次年的9月30日,仍有120万美元的货物未交,而且都是关键设备。此时,我方信用证已经到期,S要求继续延用信用证期限。迫于工程需要,我方经办人员口头答应了对方要求,但出于种种原因,信用证未能延期,S以无信用证为由,停止供货。在此情况下,我方不得不决定对S采取诉讼手段解决。
【案例评析】(www.xing528.com)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S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事后调查发现,S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而且,由于其对铸造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S已经拖欠了制造商很多货款,有些制造商已经对S采取了法律措施。这样即使我方在诉讼中胜诉,也不会有什么实质收获。至此,我方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首先可能遇到的欺诈就是合同主体形式的欺诈。归纳起来,以公司主体形式出现的欺诈形态主要有虚构合同主体,恶意变更合同主体,有限责任的不当利用。
对利用合同主体欺诈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第一,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包括:交易伙伴的概况、交易伙伴出售的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信誉等。第二,查明对方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指审查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谈判签约的合法资格。一般说来,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和渠道。包括银行查询,海外机构查询,行业查询,进出口商会查询,对有关外商资信的报纸、书刊及其他文件资料的查询,向外商直接进行调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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