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是一个由多省市组成的,以长江流域地缘关联的发展系统。在这个区域系统中,法制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将受到省域内部结构、省际关系宏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法制的来源及实施机制的影响,所以在分析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的环境立法需求时,需要放到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考虑。长江经济带战略从纵向来看,即中央—地方维度,长江经济带战略对各省市有直接的强制作用,要求省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指示、《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进行本省实施,如上海市和湖北省等都出台了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决定以及指导意见。但是从横向来看,即省市—省市维度,长江经济带战略虽然提到了共抓大保护,但是对如何共并没有提出十分具体的要求,也未明确给出长江流域各省市具体的环境保护责任衡量标准,故而在横向维度,长江经济带战略只是提出了一种协同的指导,至少暂时还是渐进式的。因此,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将出现纵向维度力度加强,横向维度渐进式协同的趋势,所以其环境立法需求也具有突破性与阶段性,这也是根据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得出的结论,因为法制建设也要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具体分述之。
1.统摄全局的综合性环境立法需求
长江经济带战略强调的环境整体性要求地方环境立法必须要有综合性立法,以一种全局整体的思维考虑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在立法方法上要以强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在立法目的上实现生态化,在立法内容上要解决整体性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责任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体现整体性、全面性、预见性三个特征。整体性是指地方环境立法需要将省域生态环境看成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全面性是指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基本覆盖省域的各个环境要素以及公害的防治。预见性是指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带有超前意识,要能够预见和防范本身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行为对省以及整个长江生态系统的影响,体现风险预防特征。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的综合性环境立法主要是《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但是是1997年制定的,必须要启动修订程序,吸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成果,结合本地长江经济带战略的特殊要求和重点关注。
2.覆盖全面的环境单行立法的需求(www.xing528.com)
长江流域九省两市同属同一水域生态系统,在水环境保护上要重点突出,同时每个省市又有特殊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使得地方环境立法要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以及独特性,尽量对单独的环境要素,如水、土、矿产等立法保护。长江经济带战略强调环境保护的全面性,对于省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区域保护、环境污染防治都需要专门的立法加以调整。具体到湖北省,湿地保护、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法规存在空白,亟须调研后出台。
在长江经济带围内,需要各省市立足长江共抓大保护的思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从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到政府间合作最后到立法合作,渐进式地探索协同立法路径。这种协同立法的协调性首先要平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省市在环境保护上的力度,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其次是协调的领域,以水资源为突破与重点,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湖泊多个行政主体协调联合,克服行政区域管理体制壁垒;最后是协调的落实,要探索强化责任落实的方式,明晰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的主体责任,还要商议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比如《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湖北省对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进行了创新,明确了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席会商制度,这种制度可以探索借鉴到省市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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