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是长江干流流经最长的的省份,且是一个自然资源、重工业和农业大省,肩负着节能减排和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的艰巨任务,其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影响长江流域的水质及生态系统平衡。健全的环境法制体系是经济和社会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的基础和核心。湖北省环境立法经过30 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法规体系,总数目达到90 多部[1],为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劲的法律支撑。即使湖北省地方环境立法走在全国前列,但是湖北省目前环境立法主要定位于省域范围内,以本省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上限,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只有中央—地方纵向实施和省域内整体规划的维度。虽然2017年湖北省人大和省政府出台了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决定和指导意见,但是仍然是实施中央决策的属性,缺乏长江水系区域省份间横向维度,还达不到长江经济带战略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的实施要求。
湖北省的环境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地方环境立法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借用经济学需求与供给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二者之间的互动逻辑与趋势。从需求侧考虑,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出了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其实施对现有以省行政区域为疆域的地方环境立法提出了考验,需要地方在环境立法上横向考量本省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势必将强势改变地方环境立法的维度。但是长江经济带本质上并非拥有行政权的实体,无法实际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以及配置资源,长江经济带更多强调和加强的是长江系统沿岸九省两市的经济与环境关系,并非实质性改造区域行政结构,所以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仍然需要依靠行政区划单位,因此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实施需要依靠地方环境立法来供给,将其确立的生态责任由地方环境立法分配以及再次分配。(www.xing528.com)
但是地方环境立法与长江经济带战略之间的关系仅属于国家维度这一分析链条,为了集中主题,地方与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市场和社会维度暂不在此文探讨。本文借助经济学需求与供给理论专注于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中省份间环境关系的变化,探索长江经济带战略对地方环境立法的需求,以及实践中地方环境立法的回应以及供给不足,揭示出地方环境立法在一定范围内要实现协同的转型调整的必然性,最后对地方环境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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