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icrosoft Corp.v.United States 案中,涉及到当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存储在他国境内时,美国法院是否有权签发证据调取令状的问题。在2013年12月,联邦执法部门探员向美国纽约南部地区的地方法院申请了令状,要求微软公司披露与其用户相关的所有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在认为探员对该电子邮件正被用于进一步贩毒活动的主张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地方法官签发了证据调取令状。令状要求微软公司向政府披露该指定电子邮件在微软占有、保存或控制范围内的电子邮件内容以及与该电子邮件相关的所有其他记录或信息。在令状送达后,微软公司确定有关该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存储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微软数据中心,且为唯一的存储位置。于是微软公司提出了有关要求其披露存储于爱尔兰的用户信息的令状无效的动议,法官则驳回了该动议。微软公司上诉后,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拒绝撤销令状的裁定,上诉法院认为该要求微软公司披露有关电子通信内容的令状属于超越其法定权限的域外申请。
2018年3月23日美国议会制定并由总统签署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the 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简称CLOUD Act),该法案规定:服务器提供者应遵守本章规定的义务,在提供者占有、保管或控制的范围内,应当保存、备份或披露电子通信的内容以及与用户或订阅者有关的任何记录或其他信息,无论此类通信、记录或其他信息是否位于美国境内。新法案颁布实施以后,Microsoft Corp.v.United States 案中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的令状重新发布,致使双方对于原有令状已经不存在现实争议,诉讼双方都同意以新令状取代原有令状。据此,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在这种情况该案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既定做法,再审判决相应地被撤销,该案发回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并指示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首先撤销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公司藐视法庭以及驳回微软公司动议的裁决,其次指示地区法院将本案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关于域外问题,法官在分析本案时采用了在Morrison v.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案和RJR Nabisco,Inc.v.European Community 案中确立的两步骤分析法。在两步分析法中,法院必须确定本案是否涉及法规的涉外适用,通过关注法规的焦点,确定与法规焦点相关的行为发生在哪里。本案中,通过考量《储存通信法》(the 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简称SCA)第2701、2702 和2703 节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储存通信法》通过禁止非法访问用户通信(如黑客攻击)以及规范提供商向第三方披露用户通信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据此,大多数法官认为《储存通信法》的焦点是用户隐私,而与该焦点相关的行为是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微软公司访问用户电子邮件中受保护的内容。由于涉及该电子邮件的信息存储于爱尔兰的服务器上,法官认为对于寻求披露这些邮件的令状属于域外申请。通过阅读法条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储存通信法》所要规制的是服务器提供商向第三方披露电子邮件的行为,而非服务器提供商进入用户数据的问题。微软公司向政府披露电子邮件内容的行为应该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微软公司总部里,因此与《储存通信法》中隐私焦点有关的行为应当属于国内申请。但是,令状所涉及的内容引发了国家主权及国际礼让问题的讨论。(www.xing528.com)
如果仅仅因为服务提供商在美国境内运营,美国法官就发布命令要求服务器提供商将有可能属于外国公民的数据从位于海外的服务器上“收集”并“导入”美国境内的做法,很难从理论上避免外国的主权利益不受影响,因为该证据与他国的司法主权密切相关。法官认为在解释美国法律时,法院假定除非明确显示出相反的意图外,国会的立法应当仅适用于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该假设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国会通常就国内,而非他国事项进行立法,并且在国际关系这个微妙的领域中,国会而非法院,拥有做出政策性决定所必备的能力。在确定令状是否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时,法院首先确定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否考虑域外适用的问题,如果之后法院通过确定法律规定的焦点问题并结合案件事实,发现该法没有规定涉外问题,法院便有权断定被质疑的申请因涉外因素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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