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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抵消机制改革:解决争议的新方案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抵消机制过于宽松:欧盟允许使用的CDM 和JI排放总量上限超过 1300 百万吨,占到配额总量的 13.7%。为即将到来的第四阶段,欧盟处于内部减排目标的考虑,暂时决定在2020年以后不再使用国际信贷和抵消项目,具体细则的变动还有待观望。

信用抵消机制改革:解决争议的新方案

2004年,欧盟发布了2004/101/EC 号指令,允许各个实体除自主减排、购买配额的方式外,还可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约(JI)来抵消自身排放。事实上,CDM 和JI 最早出现在《京都议定书》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两种用于协助发达国家减排的方式。CDM 和JI 都是国家间的减排项目,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后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减排成果的认定、转让与使用。

从第二阶段的开端年从2008年开始,欧盟正式引进CDM 产生的排放减量权证(CER)和JI 产生的减排单位(ERU)来抵消自身排放,换言之,CER 与ERU在EUETS 市场上与前文提到的欧盟排放权配额(EUA)有同等效力。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抵消机制过于宽松:欧盟允许使用的CDM 和JI排放总量上限超过 1300 百万吨,占到配额总量的 13.7%。有学者推算,这一上限对应的减排方式加上其余减排方式(自主减排和购买配额)的最终减排量,这一数值之和将会比第一期(2005-2007年)的核准量还多。所以从结果导向的角度来看,这就造成实际配额总量依然存在过剩的情形。

到第三阶段,欧盟开始对CDM 和JI(尤其是CDM)机制进行严格限制,这一行为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第一,对欧盟国家内部而言,欧盟规定抵消的上限不超过第二阶段剩下的额度;从整个欧盟来看,2008—2020年期间整体的合计抵消额度不能超过这个阶段50%的减排量。对于不同企业的信用抵消限制规则划分如下:(www.xing528.com)

在第二阶段获得免费配额的企业,2008—2020年可以使用的国际抵消信用数量之和不得高于其在第二阶段允许使用的国家信用数量或分得的免费配额数量的11%;对于第三阶段新纳入的企业,2008—2020年期间可以使用国际信用数量上限为第三阶段年排放量的4.5%;对于第三阶段有新增设施的企业,2008—2020年可以使用的国际抵消信用数量之和不高于第二阶段期间允许使用的信用数量或分得的免费配额数量的11%或第三阶段排放量的4.5%。

第二,对欧盟外部国家而言,提供CDM 项目的发展中国家数量也受到了限制:由于欧盟认为在第二阶段允许了过多的CDM 项目运行,导致CER 成本下降,减排效率降低,因此在第三阶段,欧盟只承认在第二阶段已实施、但仍有剩余信用的旧有项目,若要在此阶段开展新项目,则项目提供国必须为最不发达国家。若仍有其余发展中国家想向欧盟出口CER,则必须重新签订额外协议。

为即将到来的第四阶段,欧盟处于内部减排目标的考虑,暂时决定在2020年以后不再使用国际信贷和抵消项目,具体细则的变动还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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