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这三年是试行期。欧盟计划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额度的45%。EUETS 的排放单位为欧盟排放权配额(EUAs),1 单位的EUA 等于1 公吨的CO2 当量(tCO2e),第一阶段以二氧化碳为主。从规定的分配许可总量和实际的排放总量的比较角度来看,欧盟存在严重的过度分配问题。造成问题的部分原因是欧盟在没有经核实的排放数据前,排放预测不准。陈周阳(2016)认为,各成员国高估了经济增长与产能扩张的速度,提出过高的碳排放配额需求[2]。总之,欧盟在第一阶段总共过度排放了130.1百万吨二氧化碳[3]。该阶段各年具体数据详见表17-1。
过度分配意味着减排任务对于欧盟成员国过于轻松,因此,各国的企业丧失了减排动力和紧迫感,一方面导致了碳价格的暴跌(后文将进行详细探讨);另一方面使得整个EUETS 在该阶段的减排有效性大打折扣。
表17-1 EUETS 第一阶段配额过量
来源:EU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Emissions figures in 0000s MtCO2e
EUETS 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的减排任务普遍增加,各国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排放基准上再平均减少6.5%。这一现象背后有两大原因:第一,第二期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重合,欧盟和其他工业化国家在这一时期内必须达到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以确保欧盟整体及各成员国都能实现京都承诺(比1990年水平低8%)。第二,涵盖国家增加了3 个: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www.xing528.com)
在排放配额总量方面,欧盟做出了明显的改善,对总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各成员国总量来看,欧盟委员会将各成员国上报的排放总量上限平均下调了10.4%,导致最终EUA 的最大排放量相对2007年降低1.60 亿吨。第二,欧盟设立了各年之间排放量的关联性:超标企业第二年的排放额也将会相应扣除当年超标的部分。
同时,由于第二阶段做出了明显而迅速的反应,一些副作用的产生就在所难免。相较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总共减少了多达13%,为EUETS 参与国增添了不小的压力,因此囚徒困境发生:在总排放配额稀缺的前提下,理性的国家会尽量为自己争取最多的配额,从而为本国企业的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然而,这一愿景与欧委会的决定相冲突,因为欧委会除了减少排放总配额外,还同时直接减少参与国各自的配额(正如上一段提到的各国排放总量上限减少10.4%),这一较为生硬的做法导致参与国家与欧委会的纠纷不断。
在第三阶段(2013-2020年),欧盟取消各成员国分散决定碳排放量的机制,实行统一碳配额的规定:首先,各国依据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阶段起始年(2013年)所需减排的总量,然后,各国每一年减排责任呈现线性递增,即每年减排需要增加1.74%:欧委会在2010年10月22日规定了2013年全欧盟的排放许可总量为2039152,882 份,约为20.4 亿份。我们按照以后每年1.74%的这个递减速率计算的话,排放许可将每年减少37435387 份。
迄今为止,EUETS 体系内各类设施的碳排放量都如预期地降低了,相比第三阶段初期约降低了8 %。根据欧盟减排进展报告,到2020年年底,体系所涵盖的产业排放量将比2005年降低21%。
欧委员会在2018年2月对即将到来的第四阶段制定了新规:从2021年起碳配额发放的上限将从逐年减少1.74%增至2.2%,使其与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相符,以实现欧盟2030年减排目标,并作为欧盟对2015 巴黎协定的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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