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附表5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可以看出,2002年—2011年间核算的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入包括四个部分,即期初手存现金、家庭总收入、出售财物收入、借贷收入。其中出售财物收入由出售住房收入、出售其他物品收入构成、借贷收入由提取储蓄存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其他贷款、其他借贷收入构成。从家庭总收入上看,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属于家庭总收入的可支配收入。其中,工薪收入包括工资、补贴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赔偿收入、保险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亲友搭伙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其他投资收入、保险收益、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这里,财产性收入的构成项目较多,与前些年相比增加了一些项目,包括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各指标核算内容如下。
(1)期初手存现金。
期初手存现金是指用来核算居民家庭所有成员在期初所持有的全部人民币以及将持有的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手存现金,包括家庭成员为其亲友购买商品的各种暂付款,但并不包括家庭成员中不拥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各种暂收款,例如家庭成员将为亲友进行代购商品预期所收到的现金,因公外出向工作单位预先借入的差旅费等。手存现金作为家庭住户调查中的重要指标,是反映货币流通量、家庭金融资产的重要计算依据。
(2)家庭总收入。
家庭总收入主要是用来核算调查住户中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间内所获得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总和,出售财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借贷收入不包括在内。收入是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统计标准,凡是在调查期间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属于补发还是预发的收入,均应如实计算,不进行分摊。
其中的可支配收入,是指所调查的住户家庭中可进行自由支配的收入,住户家庭可以将其进行最终消费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也可以对其进行储蓄。其基本计算公式等于家庭总收入减去应交纳的所得税、个人应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余额。
①工薪收入。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从事各种职业所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从事第二职业、各种兼职以及其他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也包括在内。
A.工资及补贴收入。该项是用来核算工作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因从事某项职业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既包括以时间和件数作为单位核算所支付的报酬,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员工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因病、工伤以及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以工作的时间作为支付工资的标准。工资收入按实际发放数量来计算,凡是在调查期间内实际获得的工资收入都应该记账,不管补发还是预发的工资,但不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应计入转移性收入)。工作单位出资为职工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基金和失业基金等不应包括在内。同时工资收入还应包括各种扣款额,如工作单位代扣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以及代扣的房租、水电费、托儿费、医疗费、借款等应该由职工本人承担的那一部分,并且将扣除的各项费用计入各项支出当中。同时,不管就业者所在是国营还是私营单位,不管是个体被雇人员的劳动报酬还是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都应该作为工资收入进行统计。同时还包括因企业停工发放给员工的生活费用。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收入,主要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还包括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工种所享受的保健食品费、文娱费、出差伙食补助,以及交通补贴、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等。同时对于实施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还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或者能够向单位报销的医疗费以及现金发放的劳保用品等。
B.其他劳动收入。其他劳动收入是用来核算家庭成员因从事第二职业,以及通过兼职、零星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包括稿费、翻译费、课题费、培训费、信息费、调查费、商品推销费、购进旧家电维修后出售所得的净收入等。
②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其他生产成本,所需缴纳的税金后的余额。如果当期收入小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其差额应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③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核算居民住户因出售、出让或因持有对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股票、债券、艺术品等或者是借出手中的现金以及将手中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租金、股利以及财产增值等收入。
A.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拥有现金、债券的居民因借出资金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资金,能够按照事先已经确定的利率来获得的超过所借出金额的那部分收入。利息收入可分为活期存款利息和各种定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储蓄性奖券等。利息和红利不同,利息一般都是固定的,它只与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有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而红利却是不固定的,它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息收入属于应得收入。
B.股息与红利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是指居民因购买公司股票所实现的各种收益。具体包括个人按其持有股份额定期获得的股息、年终分红,通过买卖股票所获得的价差收入等。如果发生亏损,则亏损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
C.保险收益。保险收益是指核算除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责任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外,参加储蓄性保险的居民家庭住户所得到的扣除了保险本金后的净额。
D.其他投资收入。其他投资收入是核算家庭住户通过将具有收藏价值的艺术品、邮票出售所获得的超过原购买时的价格的那部分收入,或者是投资于自己不参与经营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收入等。
E.出租房屋收入。出租房屋收入是核算居民通过出租其所拥有的房屋所获得的那部分收益,也就是将居民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相关成本费后的净额。
F.知识产权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是核算家庭成员对于自身已申请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进行转让、出售后所获得的收入再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
G.其他财产性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是指核算除上述以外家庭所得的其他各种财产性收入。
④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核算政府、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拨出一部分资金转移给居民家庭住户以及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具体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转移如离退休金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如住房公积金等。
A.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有关规定,对于正式办理了离休以及退休手续并且具有离退休待遇资格的职员,可以领取离退休金。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生活补贴、保姆津贴,因工伤导致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离退休人员异地安家补助费、取暖补贴、医疗费、书报费、困难补助以及在原工作单位所得的各种其他收入。
B.社会救济收入,是国家对存在家庭困难的特殊家庭以及人员给予的特殊津贴、补助。具体包括对于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家庭,国家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国家和社会发放的困难补助和受灾救济款,还有国家对伤残军人的抚恤金等。但赠送的实物不包括在内,只计算得到的现金收入。
C.辞退金,是指在职工面临劳动合同被解除时,工作单位或者雇主对其给予的补偿费,一次性工龄买断收入也包括在内。
D.赔偿收入,是指居民因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各种赔偿,但不包括保险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E.保险收入,是核算居民因购买保险,由于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遭受经济或人身损失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各种保险赔偿收入。但人寿保险返回的年金不包括在内。
F.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具备资格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的失业救济金。
G.赡养收入,是核算由于赡养义务,亲友需要支付给家庭某些成员的现金,包括亲友因在外地工作寄回给家中老人的现金。
H.捐赠收入,是核算家庭所得到亲友对其捐赠的现金。它与赡养收入的区别在于捐赠是对本家庭成员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友给家庭成员的现金。
I.亲友搭伙费,是核算对于未计入家庭人口的成员在调查家庭住户中用饭所交的膳食费。
J.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核算具备住房公积金资格的职员,根据办理一定的手续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和对还没有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员,单位对其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的住房补贴只包括已提取的现金和已用于购房的那部分资金,名义上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应包括在内。
K.记账补贴,是核算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发放给担任记账工作的人员的现金,实物部分不做统计。
L.其他转移性收入,是核算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家庭成员所得到的其他转移性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各种有奖彩票的中奖收入等。
⑤出售财物收入,是核算家庭成员对其所拥有的财物进行转让、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因为出售财物是将家庭财物由实物转为货币形态,家庭财产总量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当中。
A.出售住房收入,是核算家庭住户对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住房进行转让所获得的当时购买该部分住房所支付的房款。该指标仅反映出售住房的全部金额,超出购房原价的那部分增值在扣除各项相关交易费用后的余额应反映在“其他投资收入”指标中。
B.出售其他物品收入,是核算家庭因出售各种废旧物品所获得的收入。
⑥借贷收入,是核算家庭住户因提取银行存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以及贷款等获得的周转性收入。
A.提取(存入)储蓄存款,是核算家庭住户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已存入的活期或定期存款。按实际发生额填列,但利息与奖金不包含在内。
B.借入款,指亲友或工作单位借给家庭住户的现金,不包括当月归还的周转款以及因公向工作单位借入的现金。
C.收回借出款,是指调查户将以前月份借出的现金收回来。
D.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指调查住户将到期的本金收回来。
E.兑售有价证券,是指居民因出售股票、兑换债券所获得的收入。出售股票收入仅包括原来购买股票时支付的金额或低于该金额的那部分,如果售价高于原购买价格,高出的那部分应计入财产性收入的“股息与红利收入”。兑售债券收入只包括当时的购买原价,获得的利息应计入“利息收入”。
F.收回投资本金,是指除股票、债券投资活动外,居民从开始从事其他投资活动至结束投资行为期间所收回的投资初始额。包括返还的集资款原值、出售艺术品、收藏品等回收时的原价。
G.住房贷款,是核算居民家庭住户因购买住房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所申请获得的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H.汽车贷款,是核算居民家庭因购买家用汽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贷款。
I.教育贷款,指为家庭成员完成学业而向银行以及学校申请的贷款。
J.其他贷款,指除住房、汽车、教育以外的,因消费其他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如耐用品贷款、旅游贷款等。
K.其他借贷收入,指不包括以上几项所取得的其他各种借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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