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财产增值收益主要是指居民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转让房屋等资产,以及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超过原购买价的那一部分收入。由于居民的财产增值收益是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来获得的,例如房地产市场房价上涨,居民过去所购买的房屋此时转让一般是按市价来计量;再如某收藏品的转让,买卖双方都是根据该艺术品的现行市场价值来交谈交易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居民的财产增值收益以市价或者说重置成本来进行计量较为合理。
【注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www.xing528.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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