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的色诺芬是最早站在经济学角度对财产的定义和性质进行阐述的。他在《经济论》一书中写道:财产和主体的客观对象不一样,是人们的具有物或所有物,且必须是能被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有用物。而洛克在他的经典著作《政治论·下篇》中,对财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一般用“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来表达;而广义的财产则范围很广,不仅包括物质财产,还包括人身、生命和自由等,在英文里通常使用“property”来表达。亚里士多德则是从家政学的角度对财产进行定义,他认为财产是家庭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城邦、家庭、个体的紧密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洛克十分重视财产,认为财产与劳动存在直接相关,财产产生于劳动之中,并且国家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财产。而卢梭却对财产给出了不一样的定义,他认为财产对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财产是来自继承,而国家保护财产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西方经济学和法学强调财产是一种权利,认为财产能够产生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拥有财产,二是能够通过出让财产使用权获得收入。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财产与财产性收入具有这样的关系:一方面,财产可以当作源头而财产性收入可以看成支流,财产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存量和流量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中,财产作为产权的客体,它与主体是相分离或者是相对分离的,并且人们能够拥有它,是对人们有用的稀缺对象。由此可见,物理学上认为的一切物质的或者是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客观存在不一定都属于财产。作为财产,这种物质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主体意志相独立而客观存在的对象;第二,必须是人们能够拥有和利用的对象;第三,必须是有用的对象,对人们具有使用价值;第四,必须具有稀缺性。(www.xing528.com)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财产进行分类,即界定其外延,如按财产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通常又称“有体物”,包括物资、金钱等,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按归属划分,可分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按其存在状态又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指金钱、物资等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则是指债务等财产义务;从财产的社会形态的角度,可分为实物财产、价值财产或货币财产;按照再生产的地位和用途,可以分为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人们创造的财产总量越来越大,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存在的形态也趋于多样化,同时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对财产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界定的财产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