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出现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新提法,这既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又是新时期我国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理论由单一的按劳分配、不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到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历经几次认识上的重大发展。这个过程也同时表现为对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地位认识的提高,以及对各种财产要素凭借要素所有权,根据他们在生产中的贡献而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认识逐步深化。
4.2.1.1 计划经济时期对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否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到1956年以前,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其中占主体的是个体经济,其次是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再次是资本主义经济,因而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形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其次是按劳分配和供给制。[14]1953年以后,我国开始向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过渡,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城市,建立了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包括少量个体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绝大多数就业居民变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其收入被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体系和级别中。1956年,我国首次进行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改革,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最终确立了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同时对一些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对企业及职工实行与效益挂钩的奖励制度(奖金)。[15]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同时出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理想模式的追求,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因此劳动者没有资本的投资收益,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固定工资,奖金、补贴等)和部分非劳动收入被视为不合法。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广大城市居民几乎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更谈不上拥有财产性收入。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银行在对中国的考察报告提及当时中国居民除了从银行极少量的存款里面取得的极少量的利息是财产性收入之外,没有财产性收入。[16]居民储蓄的来源在于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原则获取的收入,总量很小(1978年年末全国储蓄存款余额仅为216亿元)。
4.2.1.2 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变迁
①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和保护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决定把土地改革作为在农业生产领域恢复和刺激生产的最重要措施。1950年6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并规定保护富农、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1953年底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成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人。
②部分农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
农村土地改革以后,各个农户不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拥有若干其他的生产资料,如牲畜、农具等私有的财产。但各个农户拥有的牲畜、农具并不均衡。拥有较少、较差或者根本没有牲畜和农具的农户,在生产中还要或多或少地依赖别人。因此,牲畜、农具的租赁关系在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中是存在的,[17] 也出现了一些土地买卖的现象。该阶段中国农村采取土地私有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个体经济和自给自足经济占主体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广大农民拥有自己劳动成果,其收入主体是劳动收入。但由于生产资料等财产占有和分布的不均衡,又出现了土地、农具等财产要素所有、占有、使用、支配等权能的让渡,由此获得少量租金等财产性收入。
(2)农业合作化时期对农村居民财产性的态度转变。
①农业生产合作初级社时期。
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分散个体经济仍是一种私有制,任其发展会导致农村贫富两极分化。为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中央对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要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全国成立了802万个互助组,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4 500多万,占农户总数的39%。在越来越多农民参加互助组的同时,中央开始引导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现有的合作社“是走向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的合作社”,它“包含有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和合作的性质。因此,也就必须采取一些灵活的和多样的过渡的分配办法”。对于私有的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要“规定公平合理的代价,一方面不致使该项代价侵蚀一般社员的劳动报酬,并避免变相的富农剥削;另一方面又不致使牲畜农具的所有者吃亏”[18]。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产品在抵偿了生产资料的消耗和缴纳给国家的农业税(以及支付农业贷款息)后,必然要出现多种分配形式:如公积金和公益金、土地报酬、牲畜和农具报酬、投资报酬、劳动报酬等,其中劳动报酬是最主要的形式。[19]土地报酬、牲畜和农具报酬、投资报酬就是当时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态。土地报酬是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态。牲畜、农具等报酬其本质上也就是合作社向社员租用牲畜、农具而支付的租金。此外,还有某些社员把一定数量的实物(种子、肥料等)或货币作为所谓“投资”交给合作社使用,实际上也就是借给合作社,因而合作社除了要按期还本外,还要给予所谓“投资报酬”,“投资报酬”本质上也就是利息。[20]这些分配形式是合作社中的私有因素在分配关系上的表现,是合作社中非社会主义因素的表现,但这正是分配关系受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可见,党的政策承认了过渡时期收入分配方式的灵活多样,认同了农民生产资料私有权所获取的各种收入,也由此带来了财产性收入在一定时期的普遍存在。
②农业生产合作高级社时期。
1953年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114万个,1954年发展到50万个,比上年增长了35倍以上。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掀起了新的高潮,到1955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达到7 50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63%左右。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118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1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由1955年的4%猛增到87.18%。[21]初级社与高级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模不同。初级社一般由40 ~50户农户组成,而高级社的平均规模要达到200 户左右。二是性质不同。初级社保留了社员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土地仍归农民所有。而高级社农户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牛、大农具作价转让为集体所有;入社农户允许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全社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劳分配。[22]三是收入不同,初级社社员除了按劳动工分取得报酬之外,入股的土地和交付合作社统一使用的耕畜、农具等可以凭借财产所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即财产性收入。高级社全社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和提留之后全都按工分制分配,即按劳动量多少分配,获得的是劳动收入。随着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原来普遍存在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几无觅处了。
③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否定。(www.xing528.com)
1958年8月随着《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公布,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运动在全国农村范围内迅速掀起。至11月初,全国就有99.11%的农户参加了人民公社,原来74万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成为2.65万个人民公社。[23]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多数是一乡一社,人口在2万人左右;公有化程度高,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废除一切私有财产,如把农民的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全部收归公社所有。不仅如此,还实行了部分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不少地区还实行了低水平的“按需分配”,刮起了“共产风”。[24]
实践证明,这种不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的急剧变革大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三年调整时期,中共中央对难以为继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将“一大二公”改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集体生产经营、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经历了最初的工资制到工资制和部分供给制相结合再到工分制的三次变革。其中工分制在“大跃进”之后整个人民公社时期被使用,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止。工分制仅能反映每个社员的出勤情况,既不能反映努力程度,又不能反映劳动的质量,其实行结果必然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压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致使绝大多数农村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的收入基本上是单一劳动收入,既包括从事农业、农家副业劳动的收入,也包括从事其他劳动如运输、建筑、手工业等劳动的收入,同时还包括一些其他的少量收入,如国家每年发放的救济款,农民子弟、亲友从城市向乡村的汇款等。[25]除了极少数的利息收入外,再无其他的财产性收入。
(3)改革开放以来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掀起了一场以激励机制的改革和分配制度的变化为开端的改革开放浪潮。伴随着单一的公有制向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转变,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和实践不断创新与发展,推动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演变,尤其是对长久以来不敢触及的凭借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走过了从正视到合法承认到大胆鼓励的历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财产性收入分配思想的演进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①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否定(1978年10月至1984年9月)。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的酝酿阶段。当时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分配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现阶段的中国并不具备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所要求的社会经济条件,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解决这一迫切问题排除了思想障碍,打破了前进航道上的坚冰。[26]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了“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这是改革初期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首次出现有关收入分配的论述。“克服平均主义”口号的提出表明党和国家重新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为后来分配理论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后,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地在各个领域展开,以农村为突破口拉开了分配制度改革的序幕。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二是实行政社分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长期以来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农业分配格局,“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其劳动成果挂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农业社会生产力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农村分配改革的成功对中国分配体制的改革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②对非劳动收入的肯定(1984年10月至1991年12月)。
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1年12月邓小平南方谈话前夕,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的萌芽阶段。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理论上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进而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对分配制度的改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党的十三大则第一次论述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三大报告首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报告还肯定了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指出:“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就提出了收入分配方式的非劳动性和多样性,特别是首次肯定了债券利息、股票红利等既是合法非劳动收入实际上又是各种形式的财产性收入(虽然没有使用财产性收入一词),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第一次关于非劳动收入所得做出的表态,为日后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以及居民财产性收入理论的正式提出埋下了伏笔。至此,我国的分配改革开始有了自己的理论基础,虽然这还仅仅是初步的。[27]
③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2年春至1997年9月)。
从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前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的起步阶段。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明确了分配体制改革的客观判断依据和最终实现目标。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使分配制度改革走上了一条既遵循宏观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十四大报告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并进一步提出,在分配上要注重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富,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决定》突破了十三大提出的“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主体补充论”,发展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主体并存论”,将其他分配方式从补充的附属地位提升为平等地位,大大提高了其他分配方式的地位。《决定》首次谈及依法保护居民合法财产,对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由以往的“应当允许”发展为“依法保护”,鼓励居民通过如储蓄、投资等多种途径获得非劳动收入,并首次明确提出允许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既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又认为这些非劳动收入的其他分配形式应和按劳分配的主形式并存。至此,财产性收入合法化,这是我国传统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在我国财产性收入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④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1997年10月至2004年8月)。
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到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前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的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基础上大大增进了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认识,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是资本,而且包括技术等;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但要“允许”,还要“鼓励”。如果说在生产要素分配问题上实现突破的是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则使这一制度得以确立。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基本实现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随着各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需要分配理论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报告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明确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没有否认知识、资源、信息等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澄清了按什么分配,即分配标准的问题。各生产要素按其贡献份额的多少来获取相应的收入,并首次明确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三是为保护私有财产进而财产性收入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只有解决了生产要素的收益权问题,才能真正激发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动员各种要素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并以此获得各种合法的劳动、非劳动收入。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把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具体化和明确化了。现阶段,我国劳动收入的范围不断扩大,非劳动收入的形式日益增多,个人财产迅速增加。财产关系的这些变化,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结果,实际上反映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8]
⑤鼓励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2004年9月至今)。
从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至今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正式提出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问题开始凸显,如何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越来越引起各方关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些思想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新时期公平的内涵,被理论界认为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亦即从“先富论”到“共富论”的历史性转变。[29]为防范收入差距扩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而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配的制度”,把十六大报告中“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由确立原则上升为健全制度,这标志着我党收入分配理论的升华和趋成熟,我国分配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正在加快推进。[30]十七大报告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措施,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此,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从党的十三大报告对非劳动收入所得的肯定,到十七大报告正式出现“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历经了20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和分配理论的发展,是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探求让普通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和收入公平分配的途径、让劳动者成为有产者、让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者能够分享到更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这既是对马克思财产性收入理论的继承,又是对其在新条件下的发展和创新,也是新时期我国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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