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1 财产性收入本身存在问题
(1)财产性收入的结构不合理。
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由于银行储蓄较安全,是中国大部分居民理财手段的首要选择,因此其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较大比重;房产、收藏等实物资产实现的财产增值收益紧接其后,同时租金收入也逐渐为大众所接受;由于债券、股票、外汇投资等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目前被居民接受程度较低。如果把居民分为低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则可以更加容易看出,低收入阶层由于收入较低,更倾向于保险性理财,更倾向于进行银行储蓄和购买不动产,因此利息和租金收入是他们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中等收入阶层除了房产投资之外,愿意将余钱用于购买债券、保险、基金等;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他们更倾向于冒险性投资,因此他们愿意将手中的钱购买股票、期货、外汇等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的资产;这样就出现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均衡分布。这种结构性的不均衡将会导致贫者小富、富者越富的局面,不利于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
(2)财产的流动不顺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价格、利率、税收等市场因素变动,居民财产也会随之而变动。同时,很大部分居民也会考虑户籍、年龄、婚姻、家庭、教育等非市场因素的变动,从而对其财产进行调整。由于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在市场层面、制度政策方面以及技术层面上还不够成熟,存在着种种障碍,从而出现了居民财产流动不强、不通畅的问题。根据流动性强弱,中国居民所拥有的银行储蓄、债券、股票等财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房地产、收藏品等流动性较弱,并且居民心理可能会因为利率、外汇、税收、产权等因素的变动而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居民的投资行为,从而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3)财产性收入不平等。
中国地大物博,居民收入会因地理位置、行业差别、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别首先在工薪收入上表现出不平等,紧接着会使居民在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量上表现出不平等,进而导致居民在财产性收入上出现不平等。工薪收入差别可能会导致财产性收入的差别达到百倍以上,从而出现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局面。因此,我们不得不深入研究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激励与规范问题,否则,财产性收入的社会分布将严重失衡从而影响民生与共同富裕的实现。
4.1.3.2 现行财产收入的统计范围与实际财产收入范围存在差别
现行国民收入核算对财产收入核算的范围过窄,不符合财产收入的性质。当研究个人收入分配而不是描述国民收入总体循环时,利用现行国民经济核算的口径对居民财产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计量,会造成极大误差。应将所有财产带来的收入、财产自营收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财产增值收入等都列入财产收入进行统计,这对于正确认识收入分配现状,正确推动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关系重大。
要研究财产收入,首先要清楚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从内涵上讲,一切对人类有价值或使用价值而且有所有权的东西都是财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实际上把Property(财产)当作所有权来解释,并强调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有所有主。美国法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也强调了财产的权力性和广义性:“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10]《现代汉语词典》把财产解释为金钱和物资。参考民法通则,把与个人有关的财产分为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更准确。
从逻辑上讲,依据财产获得的收入都是财产收入,但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财产收入”并非如此定义。SNA(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国民账户体系)的最新定义是:财产收入是所有者把他们所掌握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产生的。为金融资产的使用支付的收入被称投资收入,而为自然资源使用支付的收入被称为地租。具体包括:①投资收入分为利息、公司分配收入(红利股息和准法人企业收入的提款)、国外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留存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归于保险投保人的投资收入、为养恤金支付的投资收入和归于共同投资基金股东的投资收益);②地租[11]。
联合国统计署主持制定的SNA划定的财产收入范围与实际财产范围有相当大的差别,多数和财产有关的收入并不核算为财产收入。从居民个人财产角度来说,首先除自然资源之外的实物财产即“生产资产”被排除在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例如住宅这一重要的居民财产不被看作是财产收入来源的资产,因而与住宅有关的收入不被看作财产收入。“生产性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被视为提供服务,其租赁费用记为提供者的产出,这种因财产而产生的租赁收入不能被记为财产收入。其次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之外。无形资产使用费不再当作财产收入,这和SNA(1993)规定的财产收入定义——财产收入是指因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出让而产生的由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的报酬——有很大不同。“知识产权产品”(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ducts)与有形固定生产资产做同样处理。再次,财产在所有者自己手里产生的收入不能被记为财产收入。财产收入记录以财产使用权转让为前提。如股份企业分发的红利要记为财产收入,个体户或独资企业提取的利润收入就不能算作财产收入。第四,企业留存收益不被算作财产收入。其中国外直接投资的留存收益可以被记为财产收入,内资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能记为财产收入,只有分配的股息红利才算作财产收入。最后,财产增值收入不能记为财产收入。财产增值收入只能记入“资本形成”,不属于国民收入。(www.xing528.com)
中国现行的财产性收入定义与SNA(2008)的财产收入定义意思类似。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是: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有形非生产性资产即指自然资产。但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在《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对家庭财产收入给出得更为详细的定义则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其具体规定是:财产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具体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不包括保险责任人对保险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让知识产权净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其中其他投资收入指家庭从事股票、保险以外的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那部分收入,投资各种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
《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的定义与SNA定义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多出的部分:①部分有形生产性资产即家庭不动产这类实物资产,如住房、车辆、收藏品等被列为可获得财产收入的范围;②部分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仍被列为可获得财产收入范围;③多了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④投资各种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或红利。二是少的部分:①具体项目没有列出地租收入,这大概与目前中国实际情况有关;②未列国外直接投资留存收益,此外,生产性有形资产租赁收入、自营利润、内资企业留存收益、未转让财产增值等也都没有被记为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增值收益仅指财产转让溢价部分收入。以上差异除无形资产外,与SNA(1993)也不相同。相关区别如表4-1所示。
表4-1 居民财产、居民财产收入与财产收入核算范围的差异
续表
4.1.3.3 财产收入统计应有的范围
SNA初次分配核算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把生产的收入转换成分配的收入。生产的收入为增加值,形成的分配的收入按支付去向分为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这里没有“财产收入”,资产所有者的所得就是营业盈余。第二个层次把形成的分配的收入分配给生产的参与者。市场参与者的原始收入来源有两种:第一种是把上述净增加值几部分从生产者转移到接受者;第二种是来自金融资产或土地、地下资产等有形非生产性资产所有权的财产收入,当这些资产的所有者把它们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就会产生“财产收入”。从原始收入分配账户看,原始收入是该部门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加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减财产收入支付后的余额。其中住户原始总收入余额=雇员报酬+混合总收入+(应收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有观点认为应再加上自有住房者生产的住房服务的总营业盈余。各个部门的原始收入余额之和就是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
以上核算过程中对财产收入的定义,是把其视为国民收入总体核算过程中,对机构单位资产所有者把其金融资产和自然资产交给其他机构单位使用时产生的收入。它作为一部门从另一部门获得的资产收入,其实质含义是租金。它与公司利润、混合收入此消彼长。这种定义的核算对于描述国民收入分配流程和国民收入新价值来说,没有总量差错。然而,从《中国统计年鉴》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国民经济核算与人民生活统计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当我们研究人民生活或个人收入分配而不是国民收入总体循环时,再按国民经济核算(国民账户体系)的定义统计财产收入,在性质上和数量上就会出现误差。根据美国的相关统计可知,美国经济分析局的国民经济核算并不使用财产收入和营业盈余等项目,而是直接使用净利息、个人租金、公司利润等项目,净股息又是公司利润下的一个子项目。美国个人收入统计与SNA口径也不一致,具体构成包括雇员报酬、业主收入、个人租金收入、资产收益和个人经常转移收入,调整的个人收入要减去一些项目,又加上个人社会保险缴款、销售资产的净增益、应税养老金和小企业公司收入等。这一统计方式当然也并不完整。
笔者认为,完整的个人财产收入统计应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所有由财产带来的收入都是财产收入。财产的最大特点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或所有权与其收益密切相关。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认为“财产更广泛、也更恰当的含义应当包括一个人认为有价值的、有权享有的一切东西;且自己可支配其全部收益”[12]。对个人所有物一般习惯于统称财产,而在具体项目和实际运用中往往称资产,自己的资产投入经营又被称为资本。英语property同时是财产、资产、所有物、所有和所有权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权,asset也兼有资产和财产之意。资本即自有资产投资要求有回报,而自有资产或资本财富对所有者来说就是财产;可以凭借自己的资产获得的收入就是财产收入或所有权收入、财产权收入,而不论是哪一种资产以及如何使用资产,即不管是运用财产进行直接经营、让渡财产使用权还是财产增值都是如此。
因此,自然资源之外的实物资产即有形生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也是财产收入的来源。前者包括生产资料、存货、耐用消费品、珍贵物品、住房、非住房建筑和其他土地定着物,后者包括知识产权、商誉、营销资产等。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具有部分的劳动报酬性质,但知识产权收入与劳动量没有对应关系,大额的知识产权收入中财产收入的因素更多。还有雇员股票期权,SNA把它作为雇员津贴处理,有一定道理,但大额的此类报酬是否都是劳动的报酬令人生疑,实际上,经济理论一般把股权激励看作是剩余的分享,因而其更多的成分是分红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财产增值也是财产收入。首先,非生产领域本身虽然不创造价值,不是财产收入的来源,但可以改变价值的分配。股票买卖虽然是一种博弈,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但可以成为某些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股份的溢价发行、股本溢价、法定重估都会使投资者“赚钱”。通胀增值虽然没有增加一个国家的物质财富总量,但可以通过通货膨胀把一部分通胀受损者的价值转移到增值的财富的所有者手中,成为这部分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其次,国民经济核算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把收入分配狭隘地理解为货币收支,而应理解为各种经济价值的获得或放弃,这些经济价值包括实物,因此应对实物财产进行价值变动计量。同样一笔资产,如果认为存款获得了利息就有收入,而买了黄金增值就没有收入,这种核算就与现实经济关系相距甚远。最后,有些经济价值的获得不一定易手,例如既然农民自产自用的产品都要核算收入,那么增值而未出售的财产不是也应这样核算吗?经济核算的另一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财产增值了就应记为收入,而不一定非得等到卖出,即进入市场的和没进入市场的财富增值都是实际的财产收入,至于出售的就更是如此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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