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居民财产性收入分类详解

居民财产性收入分类详解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财产性收入是对居民经济贡献支付的报酬。但无论如何,根据上述要素贡献的类别和项目,在理论上还是能够清楚地了解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以及获得途径从而对目前理论界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澄清。而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对其所持有的财产进行让渡来获得的各种收益,是基于财产拥有的权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居民家庭的汽车、电器、家具等也是属于财产性收入的范畴,这是将主体与衍生体相混淆了。

居民财产性收入分类详解

居民财产性收入,一般可分为由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收入,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

《中国统计年鉴》对“财产性收入”做了一个较为简洁的定义,认为财产性收入是“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这一定义中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财产性收入属于财产而不属于资产,更不属于资本,它是通过对其进行转让、提供来获得相应的回报。虽然像企业、政府这类市场主体中这种行为也普遍存在,但它更多的是体现在居民行为中,由于居民财产大多具有非生产性这一特征,因此他们通常是通过转让财产以获得收入;其次,该定义中的财产只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金融资产,另一种是有形的非生产性资产,像人力资本、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各种发明、专利、技术、技能等)并不包括在内。而这样定义居民通过转让财产来获得各种收入,似乎过于狭窄。

想要更准确地把握财产性收入的范畴,首先必须要确定财产性收入的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行为主体通常包括居民、企业以及政府,因此,依据市场经济主体划分,可以将财产性收入分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企业的财产性收入以及政府的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从经济意义的角度来看,“群众”包括农民、工人、教师、商户、企业主等,其中,像企业主和商户,我们可以将这部分“群众”在市场经济意义上归类为企业主体;而农民这类“群众”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居民主体和企业主体的混合体。而通常,大部分“群众”是以居民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中的,工人、教师、职工就属于这类。因此,在本书中,我们将“群众”作为考察视角,除去企业主体和企业行为。从居民主体的财产行为角度进行考察,那么这里的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本书对此进行研究,以促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改善民生

毫无疑问,财产性收入是对居民经济贡献支付的报酬。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是通过什么样的经济贡献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呢?以往的一般国内教科书和经济统计年鉴只提供了与劳动贡献有关的工薪收入的观点与数据,而基本上很少对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居民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市场经济循环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素贡献构成了居民主体的全部收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循环运行图已明确显示了这种关系:无论是萨谬尔森的“两市场两主体”还是斯蒂格利茨的“三市场两主体”,居民主体和企业主体都结成了要素贡献和要素经营、要素收入和收入提供的对应关系,市场主体之间依靠这种关系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运转。尽管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居民主体和企业主体的这种关系已基本形成,并且显示了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来源。

中国居民的要素贡献与要素收入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土地要素方面来看,尽管中国实行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居民还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化手段来获得级差收入或增值收入。(www.xing528.com)

第二,从劳动要素方面来看,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不存在高等教育、特殊培训等经历,通常工薪水平较低,与财产性收入无关;而复杂劳动则不同,它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以对所获得利润进行分析,从而获得资本回报,因此可以视为财产性收入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实际经济统计中,我们很难区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更无法区分通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而分别获得的工薪收入。通常,在统计年鉴中,工薪收入是在非财产性收入中进行列示,因此通过人力资本所获得的收入就无法纳入财产性收入的范围。

第三,从非人力资本要素方面来看,可以分为金融资本、实物资本和实业资本。金融资本包括居民所持有的储蓄、保险债券股票外汇等;实物资本则包括居民所拥有的房地产、古董、艺术品、邮票等各种收藏品;实业资本是指居民手中所持有的各种权益性资产,例如股份、专利、发明权、冠名权等。这三种资本的差别主要在于有些资本品种是由居民持有并通过对其进行经营实现增值以获得收益,而大部分的资本品种则是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来实现收益;还有些资本品种尽管是由居民持有,但需要通过企业进行经营才能获得资产收益,例如冠名权,尽管属于居民所有,但只有将其投入企业经营才能实现其价值,使居民获得相应的收益。尽管如此,但它们都具有保值和增值功能,都能够为居民带来一定的收益,因此构成了居民的财产组成部分。

第四,从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方面来看,这是指居民所拥有的管理才能和技术才能,是介于居民所持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要素贡献之间。当居民作为企业中的管理者时,因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从而可以分享实现的利润或获得风险收益。在企事业单位给予高管人员的薪酬中,既包括人力资本的报酬,也包括他们因承担经营风险所获得的收益。然而,在实际统计资料中,我们很难鉴别和计算这部分利润,这增加了将管理要素作为居民资产并且确定其财产性收入的难度。而对于居民因拥有技术技能所获得报酬的这部分,在统计年鉴中也很难找到相应的数据,因此也增加了对完整的居民要素贡献研究的难度。但无论如何,根据上述要素贡献的类别和项目,在理论上还是能够清楚地了解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以及获得途径从而对目前理论界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澄清。有些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依靠财产拥有而获得财产的那种收入”,这实际上是把“财产持有”视为“财产性收入”。财产持有包括存款、基金、债券、股票、各种收藏品,是居民所拥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而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对其所持有的财产进行让渡来获得的各种收益,是基于财产拥有的权利。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居民家庭的汽车、电器、家具等也是属于财产性收入的范畴,这是将主体与衍生体相混淆了。根据上一段的论述,汽车等家庭大宗用品属于财产拥有,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居民所拥有的不动产,但它不具有“资产”的特性,这是由于经济学上的“资产”或“资本”都是指能够使居民或企业主体获利、实现增值、生息的财产,并不是所说的一般财产。汽车等大宗用品在居民家庭中主要是作为耐用消费品而为居民所拥有,既不增值也不增利,当然不在“财产性收入”的范畴之内。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当居民将其所拥有的一般家具、汽车、电器进行出租以获利,那就属于企业行为,与本书所研究的“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并不等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