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财产性收入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定义,在各种报刊、专著中出现的财产性收入概念的内容、口径不尽相同。一些学者引用《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上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2]引用最为频繁的是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3]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具体而言,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产生的收入: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4]投资收益包括公民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以及一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和取得的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借贷收益主要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等。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其主要包括各种租金收入。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相比较起来,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的内涵比较广泛,它包括对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如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让渡而获得的收益,把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全部揽入其中。(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高敏雪(200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产生于资产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回报,大体相当于一个租金的概念。[5]该观点特别强调土地征用补偿费、资产价格如股票价格增值收益等并不是财产性收入。白暴力(2008)认为财产性收入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把财产投入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通过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例如利润、利息、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既存在于生产领域中,如利润、股票价值增值、股票红利等,也存在于非生产领域,如房屋租金等。[6]易宪容(2007)认为,财产性收入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7]周彦文(1998)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直接经营或让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8]还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不是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居民家庭通过私人财产获得的增值收益。[9]还有的学者认为谈及居民财产性收入就要认可劳动者产权,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可见,理论界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并无一致意见,对于一些问题如财产性收入是否仅是基于财产使用权而带来的收益,有没有牵涉到财产所有权的让渡问题生产性资产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是否属于财产性收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非生产资产使用权转让的收益是否属于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中是否包括劳动力财产权的经济实现,等等,都没有进行过仔细探讨,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需要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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