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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财产性收入论述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目前为止,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仍然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8]因此,必须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理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共产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财产性收入理论博大精深、影响深远。

马克思的财产性收入论述分析

卡尔·马克思世界上伟大的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革命家,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他的一生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建树,他的观点和理论对世界影响极大。恩格斯在马克思的墓前这样说道:“马克思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恩格斯提到的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理论最重要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收入分配的政策都与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有着直接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到目前为止,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仍然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8]因此,必须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理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共产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马克思主义财产性收入理论建立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因此在介绍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共产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之前必须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重温。

2.1.3.1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十分严谨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是通过对商品的分析,严格地阐明了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商品的二因素、价值量、价值规律货币的起源、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矛盾,这些理论对当今的世界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以往的劳动价值论相同,马克思仍然强调,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区分了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格和价格,也区分了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是抽象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衡量的,而劳动量又是以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这里的劳动时间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9]马克思还区别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多。各种复杂劳动折合成若干倍的简单劳动是商品在交换中通过商品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自发地形成的。

马克思提出了价值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按照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马克思给交换价值下了一个定义:“交换价值首先表现在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想交换的数量关系或比例,这种关系因时因地而不断变动。”[10]用货币来表现的交换价值就是所谓的商品的价格,是交换价值发展的完成形态。价值与价格之间就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商品的价值规律是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就意味着,无论是剩余价值还是剩余价值的其他形式,如利润利息、地租等,均来自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其他生产要素,如对于前面所说的土地等,也承认它们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但价值的源泉只有一个——劳动。马克思阐述了生产价格理论:“当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时,由于部门之间的竞争,使不同部门的不同利润率平均化为相同利润率的时候,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按一般利润率计算,按百分比应加到这个成本价格上的利润,或者说,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11]生产价格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是转化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价格是需要依靠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那就是要通过货币表现出来。只有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才能很好地进行下去。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值理论适用于简单商品经济,而以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价值理论才是反映资本主义发展达到一定高度的经济思想。

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财产性收入理论博大精深、影响深远。后世学者基于不同的目的以及不同的理论方法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过论战,其中有反对的也有拥护的。以洛里亚为代表的一些非马克思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直接抛弃了价值理论,并宣称这是个“重大理论上的破产”(罗雄飞,2008)。1896年庞巴维克发表的《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一书指出,《资本论》第一卷强调商品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第三卷则是强调商品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且必然的、经常性的背离商品自身所含的价值。因此,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含着内在的矛盾。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部分学者针对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转型理论进行了新一轮的激烈论战。萨缪尔森通过写的三篇文章《工资和利息》《从马克思的价值到竞争价格的转化》《理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加入了论战。这三篇文章表达了这样的一个中心思想: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基础的,但这个理论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只有在整个社会的资本有机构成都相等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且不能解释资本主义各生产部门有机构成不同这一问题。因此,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命题是缺乏一般性的,是毫无意义的。用萨缪尔森的话说,劳动价值论是一条多余的“迂回曲折的道路”,马克思的转型问题“是一块橡胶的问题”。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学说进行了研究,如曼德尔研究了劳动价值论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斯威奇研究了质量价值论和数量价值论等。

2.1.3.2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

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剩余价值论。马克思首次提出剩余价值论是在1857年10月至1858年5月写的《经济学手稿》中,并在《资本论》中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而劳动力作为商品就具有了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在于,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劳动并没有被消费掉而是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价值。这个创造出的新价值甚至超过了初始劳动力价值,超出的部分就叫作剩余价值。而如果一种劳动力具有特殊的作用,它就能创造出比其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这个更大的价值可分解成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再生产这一劳动力所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生产工人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的价值就变现为工资。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又进一步分解为利润、利息、地租,以利润和地租的形式给予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瓜分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是资本主义世界瓜分。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可以发现剩余价值并非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的,并在后面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都一直存在。在原始社会前期,因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劳动者创造的东西是不能够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的,所以,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在忍饥挨饿的境地中生活的,基本温饱尚且较难满足,更不用提创造剩余价值。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劳动者创造的东西除了能够满足自身和家庭的需要外,开始有少量的剩余,这个时候开始能够创造出少量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产生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极大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战争中,胜者慢慢不再是将战俘杀掉,而是让他们作为奴隶为自己服务,创造出剩余价值。到了封建社会,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更加广泛,地主收到的种种税款和地租,皆来源于农民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时间更往后,资本主义的生产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都来源于对劳动力的剥削,来源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论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也都离不开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自动化并没有消除剩余价值,只是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工具更加先进了,不论是机器自动化生产还是机器人生产,它们在本质上依然是实物形态或物化劳动。工人在生产这些工具的过程中已经使它们各自的价值形成了,在它们参与商品的生产时,只是将原有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了,并不创造新价值。在生产自动化条件下,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越来越少,而从事科研、管理、技术、设计的人越来越多,脑力劳动的比重在不断增大,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种高效率的劳动就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总之,生产自动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晶,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加快了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速度。

马克思在论证剩余价值学说的时候,基于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理论出发。虽然资本参与生产有所耗费,但是这种耗费在生产过程中早已以折旧的形式得到补偿,所以资本本身是并无损失的。由此马克思认为,用资本参与的分配最终以创造剩余价值为目的,这种生产方式是对劳动的剥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里,马克思显然是在对资本参与分配获得剩余价值进行道德评价,从这一方面上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具有明显的规范特征。

2.1.3.3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

马克思对如何建设共产主义提出过设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并分别对这两个阶段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设想。设想中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则实行按需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两个方面来看都是积极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若每个劳动者都能够按照他的劳动出力来获取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那么这种分配不仅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还相应地提高了劳动效率。相反,在一个经济社会或者一个企业内部,若在付出相同劳动的情况下收入差距很明显,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打击了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从效率来看,按劳分配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就是按劳分配,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按劳分配,是指在进行了必要的扣除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够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特别的经济利益,[12]劳动成为他们获得报酬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正因为存在社会分工,脑力和体力、简单和复杂等不同劳动之间存在差别,所以,劳动者所分配的产品是所创造的产品在进行了必要扣除后,以各自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基础进行分配的个人消费品。

早在空想社会主义出现时,按劳分配就已有萌芽,那时主张“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而马克思根据他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主张,而“按劳分配”的概念则是由列宁概括总结出来的。列宁总结有如下几点:一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已经被消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废除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所实行的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榨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权利。二是劳动者完成生产后,先做各种扣除,包括用于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部分。三是按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按劳分配的产品只限于消费资料。四是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进行。劳动者只要付出的劳动是等量的,就可分配到等量的消费品,和具体所属的工作单位无关。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开始实践与探索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按劳分配的具体机制和形态不断的发展变化,以下是对我国的按劳分配制度演变过程与内在逻辑的分析。

(1)改革前按劳分配形态存在的问题。

最初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践在不少方面与马克思原来所设想的相差甚远:社会主义仍然实行的是商品经济,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应是产品经济。虽然有关机构也给每个公有制企业制定了计划,但这种计划很多是脱离实际的。此外,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普遍缺乏一种冲动,一种在充分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的那种改进管理、提高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的冲动。所以,即使是实行按劳分配,但可供分配的蛋糕一直做不大,结果导致工人的实际收入仍然很低。

总体说来,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虽然为按劳分配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按劳分配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至少有三个方面使得按劳分配难以很好地落实:一是计划不能保证劳动者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为分配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劳”难以得到很好的衡量,由此按劳分配就缺乏操作的基础;三是报酬受到工作单位经营效率的影响,使得按劳分配无法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进行,等量劳动因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同而得不到等量报酬。[13]从这个意义上说,仅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并不能解决按劳分配的问题,所以,由以上可知,在改革开放前并没有真正很好地实践过按劳分配。

(2)改革后的变化。

1979年中国正式开始改革开放,逐渐实现市场经济,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较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也少。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种特别的市场结构:产品市场是一元的,在产品市场,所有企业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平等竞争;但劳动市场是二元的,公有制经济部分缺少竞争性和流动性,非公有制经济部分具有竞争性和流动性。这两个市场之间也缺少流动,表现为在非公有制经济部分就业的人员很难转移到公有制经济部分,而公有制经济部分就业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也不愿转移到非公有制经济部分。

在非公有制经济部分出现了具有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劳动市场,职工工资完全由市场决定,受政府干预甚少,这样,同类技能工人的市场工资逐渐形成,也就是说,相似技能水平工人的工资趋于相近。出现这种趋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劳动力的充分竞争和流动。如果一个工人在一家公司工作所得工资报酬低于其市场工资标准,则这个工人会选择离开再寻找新的机会。当然,公司也不会以高于市场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因为可以比较容易在劳动市场上找到技能类似但能接受市场工资标准的人来就业。工人通常也不对公司的经营亏损负责。这样,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渐渐地解决了在计划经济时代难以解决的两个问题,至少从发展的趋势来说有望解决:一是“劳”的衡量问题,二是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确定问题。这两个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劳动市场缺少竞争性和流动性从而难以形成市场工资。从以上分析容易得出:离开了充分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劳动市场,按劳分配就难以操作。

(3)实现按劳分配的基本理论假设。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按劳分配的探索实践有了新的可能。若要实现上述理论性的按劳分配,下列这些条件可以被理解为是最基本的假设前提:

①企业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这就决定了企业不会支付职工超过其市场工资标准的工资,否则有违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在全社会范围内同工不同酬,有违按劳分配的原则。(www.xing528.com)

②企业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并在支付工资等各项支出后获得收益的剩余,即利润,作为回报。这样,工人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否则,由于企业经营不善使得工人得不到应得的报酬,就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同工同酬,有违按劳分配的原则。

③职工是工资最大化的追求者,这就决定职工不会接受低于其市场工资标准的工资,否则也会造成全社会范围内同工不同酬,有违按劳分配的原则。

④建立起具有充分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劳动市场。劳动市场的充分竞争才能形成市场工资。劳动市场充分的流动性就意味着,职工对企业没有任何依附的关系。如果职工从企业领不到市场水平的工资会离开企业而避免接受降低工资来承担企业经营不善的后果。职工只对其活劳动付出负责并要求按市场工资标准获得回报。

⑤劳动过程中累积起来的未兑现的福利是完全流动的,即职工不管转移到哪家企业,也不管这家企业在什么地方属于什么所有制性质,未兑现的累积福利必须伴随该职工流动。这也是建立充分流动性的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否则,职工就会因累积的未兑现的福利而对这家企业产生依附性。

⑥充分的时间让职工调整其人力资本投资并达到人力资本投资的均衡。在均衡工资实现前,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将不断发生变化,随之职工的工资也将进行调整。只有当所有的职工对自己人力资本的投资达到均衡从而不再进行调整时,职工劳动的付出和报酬的关系才能稳定下来。

虽然上述条件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完全满足的,但可以通过改革尽可能创造条件。要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立起具有充分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劳动市场。这就要求破除对劳动力在企业间,包括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

②让职工累积起来的未兑现的福利完全流动从而破除职工对企业任何形式的依附关系。如此,职工就更有条件在企业间自由转移,有利于整个社会实现按劳分配。

③建立无差异的劳动市场。所谓劳动力差异是指因和工人的劳动效率无关的因素而降低工人的工资报酬及其他待遇,如户籍所在地、性别、是否具有城市市民的身份等。[14]这种差异不仅是对人的不尊重,还必然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因为受到差别对待的工人可能因此不能和未受差别对待的工人同工同酬,从而违反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④推动教育和企业培训的发展,这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通过推动教育和企业培训,可加快均衡工资的实现,可较快地消除工资中由于劳动市场暂时不均衡所带来的工资差距。

2.1.3.4 按要素分配

萨伊提出“三位一体”公式,即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现代西方经济学在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家才能、技术和信息等因素。按要素分配理论试图解释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尽管相关学者对参与分配机制的解释各不相同。目前,按要素分配理论的学术影响和对政策制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对按要素分配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

(1)按要素分配在中国提出的背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依照马克思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参照当时苏联收入分配政策的实践,确定了按劳分配作为中国收入分配的基本政策。然而,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政策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其基本的问题在于,理想化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实行的结果是不断走向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劳动积极性,是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低效率、民众低收入的重要原因。

1979年中国正式开始了改革开放,允许国外资本投资中国,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从限制到鼓励的政策转变。这时,资本参与分配成为客观事实,而如何对待资本参与分配就成了理论和政策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按要素分配理论试图为资本参与分配寻找一种理论根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本参与分配的合理性,甚至是非剥削性;二是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才是合理的。

(2)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争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肯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15]根据剩余价值学说,资本、土地等其他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必然是对劳动的剥削。所以按要素分配理论提出后,就引起了国内学者关于要素参与分配是否是剥削的激烈争论。

有学者认为,价值创造不决定价值分配,按要素分配的直接依据不是价值创造理论。杜时晋等(1989)认为,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意义就是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利,人们一旦取得对某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可以借此取得对社会产品的索取权,从而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周为民等(2003)指出:“资本主义的剥削绝不是来自按要素分配的市场关系,而是来自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性质在于,它是靠剥削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所有权建立起来的、以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少数人的私有制。”所以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绝非必然存在剥削。

但并不是所有学者都赞同按要素分配不存在剥削。尚道伦(1989)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表现形式主要有私人雇工、私人合股、私人租赁、外资等,其中存在的按资分配等现象,从无偿夺取他人劳动的意义上来讲,就是剥削。胡双发(2005)坚持马克思的经典理论,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能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因此,工资体现着雇主对雇员的剥削关系。

按要素分配理论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按要素分配才是合理的。谷书堂和蔡继明(1989)依据边际生产率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内在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可以根据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来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实际贡献。

李伟等(1998)依据马歇尔市场均衡价格理论,认为生产要素的价格决定了其所有者在可分配中所获份额,即各要素在可分配收入总量中到底能够获得多大的份额最终要借助包括商品(服务)市场和各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与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可分配收入总量的确定、转化、分割、占有。

(3)按要素分配的积极意义。

按要素分配之所以能带来社会的进步,是因为每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投入都可带来相应的回报,由此激励要素所有者积累更多的生产要素。每种生产要素获得最有效的配置,则要素所有者也将从中获得回报。

关于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是一个实证收入分配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理论和政策上的难题,也许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一个社会要做到按需分配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要消除稀缺性,这样社会成员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人们的需求是无限的,而需求的满足需要资源。任何时候,资源总是有限的。资源的有限性导致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造成稀缺。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是永恒的,这意味着稀缺的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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