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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规制指标对标分析探索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部分地区在政府规制中对被规制企业的绩效指标和其他地区或国家同类企业的相应指标进行了比较。如上海市明确提出了“成本规制管理”的概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各行业的《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相对于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绩效指标或成本指标的简单比较,我国已开始进行对标分析的初步探索。

中国企业规制指标对标分析探索

我国部分地区在政府规制中对被规制企业的绩效指标和其他地区或国家同类企业的相应指标进行了比较。如上海市明确提出了“成本规制管理”的概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各行业的《成本规制管理办法》。2015年底,出台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在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出台了《上海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6〕660号);在电力行业,发布了《输配电成本规制管理报告》。成本规制管理的对象为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明确成本的构成范围和体系、规定相关成本支出的标准和相关技术参数;主要规制管理的方法为成本和绩效指标对标分析。例如,上海市对城市供水漏损率的规制采取对标国际平均水平(15%)的方式,要求将城市供水漏损率由当前的19%降低到17%[1]。但由于成本、技术、企业绩效等指标获取有限和可比性基准建立困难,实际运用对标分析的难度仍然较大。

从应用研究的角度出发,韩勇和田闻旭(2011)考虑了影响电网企业成本的四个主要因素,分别为线路长度、变电容量、最高负荷和售电量。在假设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将四个变量按一定的权重处理为一个复合变量,采用回归方法构建社会平均意义(样本平均)上的运营成本曲线或运营成本函数,作为绩效标准。最后,将各个电网企业的实际运营成本与其对应的社会平均运营成本(即可比性标杆)进行对标。相对于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绩效指标或成本指标的简单比较,我国已开始进行对标分析的初步探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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