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分析主要应用于激励性规制的框架下,和上限制规制模式相结合的使用尤为广泛。欧洲是采用对标分析最为普遍的地区,这与该地区普遍采用上限制规制模式有关。特别是英国、挪威和荷兰等国家,将对标分析作为其政府规制决策的明确环节(Lowry和Getachew,2009)。英国的电力、天然气、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规制都采用了对标分析(见表8-2)。
表8-2 英国各行业规制中的对标分析实践
资料来源:PARKER D,DASSLER T,SAAL DS.Perfor mance benchmarkingin utility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the UK's experience[EB/OL].(2006- 01-01)[2019-12-28].http://www.doc88.com/p-3087527321067.ht ml.
以英国配电价格核定为例,规制机构采用网络投资模型,评估各企业的投资量以及单位成本,分析每一家配电企业过去为满足负荷增长增加的容量。规制机构对各企业的单位投资成本进行比较,取最低或中等水平的预测值作为基准。各企业向规制机构提供其未来的投资成本预测。规制机构认为,对效率不同的企业,投资成本预测值的认定应有所差别。根据对标分析的结果,效率较高的西方配电公司(WPD公司)和苏格兰南部电力公司(SSE公司)预测的投资成本基本给予认定;而对效率较差的公司,如法国电力公司(EDF公司),批准的投资成本较其预测值低14%,其他企业的投资成本认定下调幅度在10%以内(OFGEM,2009)。对于准许运行成本,规制机构根据各企业报送的预测数据、历史数据,以及比较各企业运行效率的差异(不同配电企业的效率存在较大差异,运行成本绩效分数从128%到70%不等)确定(OFGEM,2009)。
以电力行业规制为例(见表8-3和表8-4),数据包络分析、全要素生产率对标和随机前沿分析是最为常用的对标分析方法(Jamasb和Pollitt,2001;Filippini,等,2005)。荷兰电力规制机构(DTe)和挪威能源规制机构(NVE)都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的结果,制定输配电企业的准许收入。奥地利和德国采用全要素生产率对标的方法评估配电企业总体生产率的变化趋势。基于随机前沿分析的对标分析已在德国、芬兰和瑞典等国家采用。仅有英国和北爱尔兰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等回归分析方法。
电力行业规制的对标分析是基于成本的效率对标(见表8-4)。电力行业的运营成本、资本成本和总成本是最为主要的绩效衡量指标,仅有挪威就电力产品及电力供应服务质量进行对标。输送电能量、电力用户数及类别、线路网络长度、用电负荷等是常用影响电力行业成本的主要因素;大多数国家采用多个变量构建可比性标杆,仅有英国采用输送电能量、用户数量、网络长度等三个变量的加权复合变量构建可比性标杆。
对标分析多与激励性规制方式相结合(见表8-4)。在英国、挪威和荷兰的上限规制下,对标分析为规制机构提供确定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的依据,典型如制定效率前沿的移动“距离”和生产效率因子X。仅有芬兰在收益率规制下采用了对标分析。总体而言,对标分析在激励性规制中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衡量被规制企业的(非)效率水平,作为规制机构奖励或惩罚被规制企业的依据(Farsi和Filippini,2005);二是为规制机构制定和调整规制政策提供依据,尤其是确定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的依据(Lowry和Getachew,2009;Jamasb和Pollitt,2001;Nepal和Jamasb,2015);三是为规制机构提供被规制企业运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有效信息,从而减少被规制企业的信息租金(Parker,等,2006)。
北美地区很少将对标分析应用于政府规制。在拉丁美洲,对标分析仅在巴西、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等少数国家应用于配电行业规制。澳大利亚的3个州在配电行业的规制中引入了对标分析,但在尝试了多种方法之后,由于“好的”对标分析模型难以构建,且实施成本超过了由其带来的规制便利,其中2个州没有继续应用对标分析(Lowry和Getachew,2009)。(www.xing528.com)
表8-3 部分国家电力行业中可比性标杆的构建方法
资料来源:JAMASB T,POLLITT M.Benchmarking and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electricity experience[J].Utilities Policy,2001,9(13):107 130.
表8-4 部分国家电力行业规制中的对标分析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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