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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分析在激励性规制中的作用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标分析在政府规制中体现出以下优势: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对政府规制造成的阻碍。二是为被规制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对标分析被视为一种“创造竞争性市场或压力”的手段,相当于在自然垄断的环境中模拟竞争市场的激励机制;在极端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结果将在受规制的自然垄断环境中产生。

对标分析在激励性规制中的作用分析

从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发展到传统规制经济理论,规制经济学在取得突破的同时,也发现政府规制存在“失灵”的领域,如A-J效应和X-非效率、规制俘获、信息不对称和“规制呼唤”陷阱等。传统规制经济理论的弊端促进了规制经济理论的创新;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性的放松规制运动意味着需要更高效能的规制方式。新规制经济学就“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探讨,将信息经济学及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激励理论和动态博弈论等吸纳到规制研究中。传统规制理论“信息完全”的假设得以修正,规制问题被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内。新规制经济学的突破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强调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地位。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第二,强调效率与被规制企业的信息租金之间存在权衡。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提高被规制企业的生产效率时,必须留给其一定的信息租金(Baron和Myerson,1982)。第三,强调政府规制的激励相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以机制设计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使得被规制企业自利性的行为能够达到规制机构的目标(李三希,2014)。

新规制经济学采用激励性规制方式,如价格上限规制、收入上限规制和标尺竞争规制等。激励性规制的目标为通过规制措施,给予被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投资、生产及运营效率的正面诱因;这一正面诱因通常是某种形式的绩效基准或可比性的标杆。对标分析正是将被规制企业的某些实际绩效指标与可比性标杆进行比较的方法(Jamasb和Pollitt,2001)。世界银行2010年的报告指出,对标分析应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绩效基准或标杆应具有可比性,不仅对绩效不佳的被规制企业提供正向激励,也鼓励绩效较高的被规制企业继续维持、甚至进一步提高绩效水平;二是对标分析应助力于规制机构合理地规制被规制企业的绩效,制定有效的规制政策(WB,2010)。

对标分析在政府规制中体现出以下优势: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对政府规制造成的阻碍。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规制失灵”的重要原因。在没有对标分析的情况下,规制机构获取被规制企业真实的绩效水平将非常困难,只能根据被规制企业披露的信息判断其绩效水平制定规制政策,并对低绩效的企业进行“惩罚”。在这样的规制环境中,被规制企业将规避呈现出“低绩效”的信息(FE,2010)。同时,被规制企业也不会披露出“高绩效”的信息,以避免陷入“棘轮效应”中(Laffont和Tirole,1988)。对标分析通常基于企业样本构建可比性标杆,通过绩效比较激励被规制企业揭示其自身(接近)真实的绩效水平,独立于被规制企业自身制定规制目标,从而减少、甚至清除不对称信息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FE,2010;Nepal和Jamasb,2015)。(www.xing528.com)

二是为被规制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对标分析被视为一种“创造竞争性市场或压力”的手段,相当于在自然垄断的环境中模拟竞争市场的激励机制;在极端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结果将在受规制的自然垄断环境中产生(Shleifer,1985)。而在激励设计中,通过规制目标制定其动态调整机制,允许企业留存信息租金,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效果(Nepal和Jamasb,2015)。

三是确保被规制企业以公允的方式回收成本和投资。对标分析将被规制企业的实际绩效与企业前沿绩效或社会平均绩效进行比较,衡量被规制企业的(非)效率水平,体现了激励性的社会平均绩效水平(Parker,等,2006)。参照对标分析的结果制定和调整规制政策,企业能够获得社会公允的回报率(Lowry和Getachew,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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