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价格听证制度的经验分享

国外价格听证制度的经验分享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与德国的代表范围较相似,更重视听证制度对公众的影响,允许更多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程序。美国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听证项目的利害关系方和按法律规定需通知的相关政府部门。二是明确回避制度。美国、德国和日本在听证主持人回避方面均作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二是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绝对的约束力,是作出行政决策的唯一依据。

国外价格听证制度的经验分享

1.参加人范围广泛

德国日本价格听证法规定,听证会通知的对象包括受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或关系人,但是任何人都可申请参加听证会,消费者在听证会参加人中的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与德国的代表范围较相似,更重视听证制度对公众的影响,允许更多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程序。美国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听证项目的利害关系方和按法律规定需通知的相关政府部门。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很广泛,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是权利或义务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即便是公共利益团体的成员,都可以通过申请要求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参与听证。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听证会持续的时间往往较长,短则几天,长则连续十多天。为了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决策的效能,美国等国家一般会在正式的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

2.合理选择形式

根据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听证程序可以简单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美国等国家的非正式听证有明确的适用程序,完善的程序加上相对的灵活性,非正式听证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在听证形式的选择上,德国和日本较为相似,注重实际效率,实行以非正式听证为主导、正式听证为例外的原则。非正式听证程序应用广泛,即一般的行政程序中所包含的听证程序没有固定的形式,只有在特别法中规定的要式行政程序才要求用言词审理的方式进行听证。美国的非正式听证程序较为完善,明确了非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须举行正式听证的事项外,其他行政决策可适用于非正式听证。对于非正式听证的程序也作了规定,必须满足行政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3.主持人制度完善(www.xing528.com)

一是规定选任条件和职权。德国和日本在人员选任方面相似,一般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但职权各有不同,《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只有程序性权力,负责主持听证,在听证笔录上签名,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对决策没有建议权和决定权;日本听证主持人则有建议权。除了组织听证,在听证结束后要向行政机关递交报告,并说明对当事人主张有无理由的意见。美国在主持人选任和权利方面均与这两个国家不同,《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及行政法官有主持听证和作出初步性或建议性决定的权利。

二是明确回避制度。美国、德国和日本在听证主持人回避方面均作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美国实行“排除偏见原则”,听证主持人如果是直接或者间接的,甚至包括其配偶或直系血亲的个人利害关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对当事人一方存有个人偏见的,都必须申请回避或者由当事人提出要求其回避。德国规定,如果听证主持人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为获得报酬而为当事人服务等六类人员都不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将亲属的范围在行政程序法中罗列出来。日本《行政程序法》在法条中详细规定了不能主持听证必须回避的情形。

4.笔录法律效力明确

听证笔录对行政决策的影响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一定的约束力,德国和日本都属于这种模式,在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听证笔录,但没有将其作为唯一决策依据。二是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绝对的约束力,是作出行政决策的唯一依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第55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证言的记录、物证以及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一切文书和申请书”构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唯一案卷,即著名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