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价格听证程序:流程、特点与案例分析

国外价格听证程序:流程、特点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价格听证议程的条件是由受规制企业或者消费者向规制机构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申请被接受,规制机构进行立案,这时价格听证程序开始启动。规制机构本身认为有必要调整价格,也可以启动价格听证程序。四是听证程序形式,大多数听证案件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适用正式听证程序是例外,法律规定应实行正式听证的案件须采用正式听证程序。

国外价格听证程序:流程、特点与案例分析

1.美国价格听证程序

美国称价格听证为费率听证,依据是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首次以成文法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听证程序,强调对一切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1)第一阶段:进入价格听证议程程序。进入价格听证议程的条件是由受规制企业或者消费者向规制机构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申请被接受,规制机构进行立案,这时价格听证程序开始启动。规制机构本身认为有必要调整价格,也可以启动价格听证程序。企业如果想要正式提出调价申请,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规制机构,在这段时间内规制机构可以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也可以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调查,如调查结果与企业的调价申请相符,则开始立案。企业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还须在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调价方案和获取关于调价方案详细信息的途径。若规制机构接受企业的调价申请,就会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进行登记,并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各利害关系人对调价方案提出异议的期限是30天。在这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规制机构须按照公正、效率原则对非争议性案件灵活处理;如果规制机构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就表示调价方案自动通过;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将举行正式的价格听证会

(2)第二阶段:价格听证会举行前的准备程序。听证会举行前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和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前,规制机构会进行公告,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提出申请,由于美国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听证会,所以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一般会获得批准。规制机构在召开正式听证会之前至少提前60天通知各利害关系人,这是因为价格听证中包含复杂的数据核算,较其他听证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具体提前多少天通知视具体听证案件的情况而定,通知内容包括有关听证事项、告知各听证会参加人程序上的权利等,此外还规定了不予通知的情形。

听证会参加人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法律规定应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参加听证会的资格,而美国对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直接规定,但倾向于让更多的公众参与价格听证会。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申请参加听证会或在听证会上发言,如果个人或团体认为虽然听证案件不涉及自身利益但有意愿去参加听证会或在会上发言,也可以提出申请,但这些申请是否被通过最终都要由听证机构来决定,发言申请的决定依据是申请材料是否有助于实现听证价格的公正和公平。

在正式听证会举行之前根据具体情况召开预备会议,由听证主持人员组织和主持,各方就听证案件进行协商,或把握价格听证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如果在预备会议中能够协调争议,达成一致,则不必召开正式的价格听证会,不仅能够节省各方面的时间和费用,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如果在预备会议中各方不能达成一致,预备会议也起到了简化争端、为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做好提前准备的作用。并不是每个听证案件都适用协商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3)第三阶段:价格听证会进行程序。消费者组织在价格听证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听证会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主要力量。这些消费者组织在美国被称为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与企业、政府、其他组织等进行协商。由于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行政法官的裁决。

规制机构规定企业须定期向其提交生产经营方面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如收费标准、销售收入、客户数量、成本信息、税收数据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信息,规制机构还有权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核实其资料和数据。规制机构可以通过提交的资料和依法获取的信息大致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便于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可以拥有较多的资料用于价格听证会上的分析,有助于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的价格。

美国降低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对参加听证会的干预者进行补助。干预者是能够提供对确定听证价格有价值的资料,申请参加听证会发言,且规制机构批准其发言的个人或团体。因为企业的生产成本很难调查清楚,而干预者又能对确定公平合理的听证价格有很大帮助,但参加听证会的费用会成为干预者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美国通过对干预者进行补助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干预者参与价格听证会,由申请调价的公用事业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干预者补助费用。美国对干预者的补助制定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干预者才能获得补助,例如干预者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若干预者是组织形式的,则必须是非营利组织,等等。

(4)第四阶段:价格听证会后的处理程序。《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正式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记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证言的记录、物证以及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一切文书和申请书”构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唯一案卷,这就是美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法官(即听证主持人)既有主持听证的权力,又有作出听证决定的权力,决定权包括初步决定权和建议性决定权,行政法官依据听证案件的性质不同行使不同的决定权。如果行使的是初步决定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出要求复议时,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决定就成为最终决定;而对于建议性决定,还需要行政机关在审阅案卷后作出最终决定。

2.德国价格听证程序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在听证制度上既有与美国听证制度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是听证主持人的权力,由行政机关首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只有主持听证的权力,没有作出听证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www.xing528.com)

二是听证会的性质,听证会不是决策会,听证程序的结果只是提交给行政机关作为参考。

三是听证会参加人范围,利害关系人都有参加听证会的资格,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

四是听证程序形式,大多数听证案件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适用正式听证程序是例外,法律规定应实行正式听证的案件须采用正式听证程序。

五是听证会进行程序,听证主持人首先介绍各方听证会参加人,并简要说明听证案件,当事人就听证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陈述自己的观点,各方进行辩论,证人和鉴定人在听证会中保持客观公正。

六是听证是否公开举行,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言词辩论不公开进行”,也就是实行不公开原则,而公开只是例外。

七是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斟酌全部程序的结果,听证笔录对听证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是必须以听证笔录为根据,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听证决定必须以听证笔录为根据。

3.日本价格听证程序

日本将通常意义上的“听证程序”称为“意见陈述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辩明程序、公听会和其他听证程序,其他听证程序又包括听取意见、公听会、提交意见书、行政裁判中的听证程序,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程序。

第一,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权力有:要求或许可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参加人参加听证会;决定审理方式;决定后续听证时间;终结听证;维持秩序的权力;制作听证案卷;制作听证程序报告书等。除了以上听证主持人具有的组织听证的权力外,还拥有在向行政机关递交的报告书中表明自己意见的权力。

第二,日本听证会采用原则上不公开、公开是例外的方式,如行政机关认为该会议适合公开则公开。

第三,适用的听证程序主要有法定听证和任意听证,也就是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则以非正式听证程序为主,正式听证程序的运用为例外。

第四,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机关作决定时须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但听证决定不是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以听证笔录为根据的才必须基于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