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制定的分行业的统一账户系统,对账户设置、科目分类、核算方法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详细的年度和季度报表,企业必须如实、及时填报,提交和公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周期性价格核定时,年度财务报告是规制机构审查企业成本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同时还需书面说明,其内部会计系统成本分类如何转换为统一账户系统中的科目分类,以及如何使用统一账户系统中的成本预测下一周期的收入需求。
1.统一账户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电力公司、天然气管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须按照相应的统一账户制度(规制会计制度)保存其账簿和记录。统一账户制度的制定遵循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而后者对价格受规制的行业有相应的特殊条款规定。统一账户制度是用于规制的会计模型,主要目标是保证被规制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生成规制机构要求的报告,确保规制者获得制定公平合理价格所需的财务信息。被规制企业需要说明其内部账户系统的成本分类如何转换为统一账户制度中规定的科目分类。以电力行业统一账户制度为例,主要内容包括:词汇注释、总体说明、电力设备和运行费用指导、各大类账户科目表、编号、名称及具体内容,其中各类账户的科目表按用途和功能进行了详尽的分类,便于规制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数据了解成本发生的原因,进而判断合理性。
2.年度财务报告的提交、审计和披露制度
(1)年度财务报告的用途和内容。除了向股东提交年度报告外,被规制企业还需按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规制财务报告)。如根据联邦电力法案规定,年度财务报告是对电力企业的年度规制要求,目的是从受规制的主要电力企业收集财务和运营信息。年度财务报告由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依据统一账户制度编制,共包括66张表格,主要涉及企业一般信息、股东情况、控股公司情况、管理人员信息、财务报表、资产、在建工程、收入、折旧、职工薪酬、税收、本年新增设备及建设运行维护成本以及电力运行信息统计等。
(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提交和披露。根据联邦电力法案相关规定,电力企业须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符合统一账户制度及披露要求进行审计。这些审计可作为规制机构周期性检查的补充,但不构成约束。法案同时还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进行了限定,以确保其独立性。年度财务报告的性质为非机密的公共用途表格,在规制机构和企业网站均有公布。年度财务报告须在次年4月18日前提交,季度财务报告须在季度结束后的60日内提交,用于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补充。被规制企业如未按时报告将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被规制企业还须同时提交公司管理人员电子版证明、致股东年度报告。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后的30日内,企业须提交独立注册会计师认证声明,确保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附注和总会计师承诺符合统一账户制度的要求。(www.xing528.com)
3.周期性核价中的成本审查制度
美国大部分州采用回报率规制(也称为服务成本规制)模型核定垄断企业准许收入,与传统回报率模型相比,公用事业公司面临着比以往更强的成本控制激励和约束。以加州为例,其规制框架为:以3年为规制周期,预先设定每一年的准许收入,除少数不可控成本外允许通过“专项平衡账户”调整外,其余成本高于或低于预测成本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企业还面临着审慎的成本审查,不合理支出将面临不被认可的风险。此外,加州还引入了服务于特定目标的绩效激励机制,包括能源效率激励机制、可靠性激励机制等。
周期性的准许收入和价格核定(批准)被称为“一般价格案件(General Rate Case,以下简称GRC)”,用于确定被规制企业准许收入及其在各类用户之间的分摊,分两个阶段进行。州公用事业法案要求公用事业企业以公正合理的价格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在每个GRC启动时,首先由被规制企业提交申请,说明下一周期各年的收入需求以及理由、证明文件,消费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就企业提交的GRC申请提交意见和理由,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审查企业提交的详细成本数据和各方提交的证词、材料,批准GRC周期第1年(称为测试年)的预算,第2年、第3年(称为后测试年)的预算则根据测试年批准预算、通货膨胀因子和其他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如新增投资项目)确定。
以加州PG&E电力天然气公司2017—2019年GRC(第一阶段)为例。[1]2015年9月1日,PG&E公司向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提交GRC申请,提出2017—2019年各年收入需求、各项成本构成以及相关证明文件。2016年3月3日,CPUC的安全办公室(OSA)[2]发布该GRC申请的风险和评估报告,并于3月25日举行专题讨论会。2016年4月8日,CPUC的消费者保护办公室(ORA)[3]就PG&E公司提交的GRC申请提交意见和证词。2016年4月29号,各利益相关方提交证词,说明对GRC申请的意见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规制企业PG&E提交了反驳证词,同时调低了收入需求。各方签署“联合和解协议”,就收入需求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各方继续进行“和解讨论”,2016年8月3日召开和解会议,就财务和重要技术问题进行逐项讨论,会议结束后,各方签署了“联合和解协议”,如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也一并列出。协议方包括[4]:PG&E、ORA、TURN、CFC、NDC、SBUA、A4NR、Cf or AT、CUE、CAUSE、EDF、MCE、Merced ID、Modesto ID、SSJID。2017年5月,CPUC发布正式决定文件,批准PG&E公司2017—2019年各年准许收入。主要依据为:审查联合和解协议以及各方提交的书面证词和工作文件、和解会议上的讨论,以及证据听证会上的证词。在决定文件中,CPUC对联合和解协议各项成本以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逐项审查和评价,比较和评价了各方的预测成本、方法以及“和解”结果,表明是否同意各方达成的协议以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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