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报率(收益率)规制及其与成本的关系
回报率规制以限制企业的利润率为目标,其基本模型为:准许收入=运行维护费+折旧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管制资产基数+税收。准许收入的各项构成需以成本为基础。理论上,在回报率规制方法下,价格随实际成本变动而及时调整,以使回报率固定于一个“公正”的水平。虽然被规制企业确实无法获取超额利润(率),但消费者利益并不一定受到了保护,因为它缺少激励企业主动提高效率的机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存在所谓的A-J效应(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即企业投资越多,对应的回报基数和可获得的回报越高,进而可能导致过度投资行为,难以真正约束成本和价格。但与理论分析结果不同,在实践中,价格调整的周期一般至少为1年1次,且呈逐步延长的趋势,如美国大部分州的核价周期为2~5年,因此,在下一次价格调整前,企业如能降低成本,实际利润将高于准许利润,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与回报率规制方法相配套,规制机构制定了针对性的成本信息归集、上报和审查制度,要求企业在提交周期性调价申请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核定成本和确定价格时引入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形成对企业的制衡,降低成本信息不对称(参见本章第二部分)。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下,企业不合理的、低效的成本支出将不被允许计入价格,因而与理论上的A-J效应不同,实践中可能出现投资不足而非过度投资。如作为回报率规制典型的美国,为解决输电投资不足的问题,在输电价格规制中引入了投资激励机制。
2.上限制规制及其与成本的关系
传统回报率规制理论以规制机构掌握企业的全部成本信息为前提。现实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被规制企业相对规制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并由此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里的所谓“逆向选择”,是指被规制企业的决策和行为与规制机构的预期政策目标指向相反,即不是设法降低成本和价格,而是隐瞒信息、虚报成本,以期获取更高的价格。而所谓“道德风险”,则指因为被规制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程度不易被规制机构观察到,其成本下降的好处会立即表现为价格的降低,即使企业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空间,企业管理者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拉丰、梯若尔等产业经济学家将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规制问题的研究之中,创立并发展了激励性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围绕降低“信息不对称”及其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展开,其核心思想是“激励相容”,取得“激励和抽租的平衡”。(www.xing528.com)
上限制是激励性规制的典型。分为价格上限规制和收入上限规制两类。以价格上限规制为例,基本模型为:某年最高价格=上一年最高价格×(1+通货膨胀率-效率因子)。该规制模型的核心是:在约定的期间内(通常3~5年),只要不突破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限定标准(包括达到规定的效率提高要求),成本降低的收益至少部分可归企业所有,以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降低下一个规制周期的起始成本,实现价格的有效控制。
同样,与理论中简单的价格上限模型不同,实践中价格或收入上限也并非简单地按RPI-X(零售价格指数和效率因子)调整,其对成本信息的要求与回报率规制并无本质区别,仍须以经审查的规制会计成本和合理回报率为基础,并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尽可能减少给予企业的“信息租”。如澳大利亚电力法规定,为确定企业的收入或价格上限,规制机构必须预测其收入需求,使企业收回有效运行发生的成本(运行维护费、折旧费、融资费和税收)并提供资本回报。巴西在其第二次电力改革中为吸引投资建立了清晰的规制框架,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详细的规制会计系统。英国是最早系统性引入激励规制的国家,能源规制机构在实行激励性规制的初期,由于未充分理解统一会计系统的基础性作用,在运行和投资成本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使垄断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获得了高额利润,因此从2004年开始建立了标准化会计制度和报表系统(参见本章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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