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规制的内容包括企业总收入(也称总价格或平均价格)和价格结构两个方面。
1.两个基本的规制模型
根据理念或期望目标的差别,规制经济学把规制分为“回报率管制”和“上限制”两种模式。前者侧重于直接控制被管制企业的成本和资本报酬,被认为是“基于成本的规制”;而后者在一定期间内并不直接控制被规制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而是侧重于效率的激励,被认为是“基于绩效的规制”。
(1)回报率规制。也称“成本加成”定价或“公正报酬定价法”。基本定价模型为:价格=准许成本+准许利润。这种价格规制的着眼点是不能有超额利润,价格随成本变动而变动,因而成本的规制成为重点。为此,必须有适合规制需要的专门的财务规则和成本核算体系。规制机构还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以确定被规制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工程造价是否合理。被规制企业的融资也要受到规制,因为贷款利率等融资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公用事业的价格。至于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一般以正常的筹资成本为依据。而正常的筹资成本通常取决于资本市场供求和投资风险,所以,投资回报率并不总是固定在同一水平,但由于投资公用事业风险较低,因而一般以当时无风险投资回报水平(如国债利率)为基础,综合考虑投资的机会成本等风险因素后确定。“成本加成”定价是20世纪80年代前各国普遍使用的规制模式,后来很多国家对此作了不同形式的改进,目前使用最多的是美国各州的公用事业规制。
(2)“上限制”。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及机制设计理论的引入,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开始使用被称为“上限制”的“基于绩效的规制”方法。“上限制”又可大体分为总收入上限制和价格上限制两种形式。总收入上限制是对销售总额的限制,价格上限制是对单位平均售价的限制。无论采用哪种具体的形式,通常都需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算规制周期内各年有效运行、投资所需的成本和回报;二是确定控制目标允许年变化幅度;三是根据特定目标引入激励机制,如服务质量激励、环境或社会目标激励;四是对一些不确定性强、无法准确预测的成本提供特殊保护机制。下面以价格上限制为例进一步阐述上限制的基本原理。
规制机构首先对上一期成本进行核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起始的年平均价格,以后各年(有效期)的价格就由这个起始价格乘以(1+通胀率-效率系数)决定。通用的模型表述为:
Pt=Pt-1(1+CPI-X)+Z
其中:Pt为当期价格水平;Pt-1为上期价格水平;CPI(或RPI)为通胀率;X为规定的效率提高标准,即效率因子;Z为调整项。
“上限制”的核心是:在约定的期间内(通常4~5年),只要不突破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限定标准,成本降低的收益即可归企业所有,以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降低下一个规制周期的起始成本,实现价格的有效控制。
尽管“上限制”在管制期内并不限制企业的成本支出,但因为本管制期形成的成本是确定下一规制期价格上限的基础,因而“上限制”形成的价格,归根结底仍以成本为依据。(www.xing528.com)
2.引入竞争机制
(1)特许权招标。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授予企业垄断经营权。公用事业经营的招标授权,价格通常是核心内容之一。目前在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规制中运用较为普遍。其道理在于,尽管垄断环节的经营是不宜竞争的,但经营权的取得是可竞争的。如果在竞标阶段有适度的竞争,价格将可被压至真实的成本水平。这种方法有两个优点:一是对规制机构掌握成本信息的要求相对较低,可降低规制成本;二是可避免被规制企业过度投资,促使其主动提高经营效率。
(2)标尺竞争,也称标比竞争。指同时规制多个垄断企业时,根据一组可比较的区域垄断企业中的平均成本或效率较高的企业成本确定各企业的价格。由此,被规制企业的准许成本不再取决于其自身成本,而是取决于与其他企业相比的相对水平。如果某企业下降的成本高于行业内其他企业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将获得更多利润,反之,则可能亏损。如英格兰能源规制机构对各区域配电公司预测成本的审核,就以绩效水平中等的地区配电公司的预测成本为依据。通过对具有可比性成本指标进行统一考核,可以激励各企业竞相降低成本。如果所有企业成本的下降都高于前一周期行业平均水平,则行业平均价格也将下调。但不同企业运行环境有结构差异,因此需要使用标杆方法,采用多个输入和输出变量,来纠正企业之间的结构差异。
(3)市场净回值定价。一种根据替代品竞争性市场价格确定被规制企业产品价格的方法。管道天然气是典型的市场净回值定价的领域,在实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之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天然气价格规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先是按热能当量算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如燃料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间的比值,使天然气终端售价与可替代能源竞争市场价格挂钩。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倒扣物流成本(主要是管道运输费),回推天然气管道各门站的批发价格和天然气田的出厂价格。其道理在于,虽然自然垄断性产业本身不能竞争经营,但其产品与替代品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根据其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管制价格,间接地将市场机制引入了被规制的行业之中,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效率,而且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可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降低规制成本。
3.价格结构的设计
所谓价格结构,不是指价格由哪几部分构成,而是指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如何分类及各类用户的价格之间的关系。例如,虽然同样是电力用户,但用户的用电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用户如居民的照明用电是间歇性的,有的用户如大工业的用电是比较均匀的,有的用户只能在系统负荷高峰时用电,有的用户可在系统负荷低谷时用电,这叫负荷特性不一样。再如有些用户是高压用电,被称为高压用户,有些用户是低压用电,被称为低压用户。而用户的负荷特性或电压等级不同,对电力系统成本的影响也明显不同。如果不对用户分类并执行不同的价格,则不仅有失公平,也无法对消费进行有效的调节,使电力系统供求平衡面临困难,降低了整个系统的安全系数和效率水平。因此,一般而言,凡是以公共网络为依托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都应有相应的价格结构设计。
价格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价格与成本相符,即使每类用户的价格与该类用户对系统成本的耗费基本相同。如电力的两部制定价,用户的电费支出分为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部分,容量电费以该类用户占用系统容量及由此导致的固定成本为基础,电量电费则依其使用的电量及由此导致的系统变动成本为依据;峰谷电价是以系统峰荷、谷荷的供电成本为依据;其他如工业用户与居民用户的区分等也基本循此原则。凡是没有完整贯彻这一原则的价格结构,都被称为存在“交叉补贴”。
价格结构设计应尽可能避免“交叉补贴”。但居民用户内部的“交叉补贴”在国内外都有实践,那就是“递增式阶梯价格”。“递增式阶梯价格”是根据用户的消费量进行分段定价,价格随消费量增加呈阶梯状提高。“递增式阶梯价格”的经济学基础是“拉姆齐定价”,由英国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于1927年提出。拉姆齐认为,对那些不同用户间价格需求弹性差异较大的商品,可通过对低价格弹性的用户定高价、对高价格弹性的用户定低价的方法,实现企业总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后来这一方法被引入公用事业价格规制中,目标是实现“总预算约束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在国外的政府价格规制中,这一方法仅限于居民用户,且并非为所有的经济学家和规制机构所认同。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该方法的“成本-收益”关系认识不同。如前所述,任何政策都是有成本的,只有成本低于收益,政策才可执行。由于“递增式阶梯价格”的执行成本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不相同,其收益也自然会因地、因时而异。此外,与其他可替代政策间的比较,也会影响对“递增式阶梯价格”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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