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制?学者间的解释也不尽一致,有“市场失灵”“公共利益”“法律局限性”等多种说法,甚至还有人认为规制是由被规制者设计出来的。我们分析,上述说法的差别主要源于不同的视角,相互间并无本质性的分歧,有些甚至可以互补。
1.基于经济学的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价格规制所以必要,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又“关乎公共利益”的行业或经济活动。
(1)市场失灵。规制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因而市场失灵是价格规制的首要原因。但市场失灵是多方面的,如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分配、经济整体的稳定性等,都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国家干预。而适用于价格规制方式干预的,主要是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源于成本的“弱增性”,具有成本“弱增性”的行业独家经营比竞争更有效率,但独家经营会导致对市场的垄断,使经营者有条件通过提高价格而不是效率获取利益;信息不对称导致买卖双方对交易信息占有上的巨大差距,形成卖方对买方的市场支配地位。两者均可导致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并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价格规制可直接规定垄断行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使其通过垄断高价获取利益的空间受到限制,并一定程度上改变卖者由信息优势所形成的市场支配能力,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进而平衡卖者与买者间的利益关系。
(2)关乎公共利益。市场失灵的行业或经济活动并非一定要有规制。因为规制是一种国家职能,也要耗费公共资源,只有规制的社会收益大于规制成本,规制才可实施。如果市场失灵对公共利益无明显损害,就没有必要规制。例如,古代名家的画作具有唯一性,卖家在交易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但古代名家画作并非人类生存所必需,且这种垄断只影响该画作交易者的利益,与公众福祉并无关系,因而无论价有多高,涨势多猛,也无须价格规制介入其中。
当然,关乎公共利益的行业或经济活动,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规制。例如,粮食的供需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最为密切,但由于市场机制可在粮食供需调节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因而我国政府早已放弃对粮价的管制。(www.xing528.com)
所以,是否需要价格规制,既不能只看市场是否失灵,也不能以关乎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根据,而是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主要是铁路、供电、供水、供暖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等领域。
2.法学、政治学的解释
基于公共治理结构的视角,法学、政治学对规制原因的解释,是“法律的局限性”。大体有以下两层意思:
(1)立法者和法官专业知识缺乏。立法者多为政治通才,法官也大多没有足够的产业知识背景,因而发生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的利益争端和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法律条文难以详细涉及,法官断案能力受限。但规制机构可分专业设立,既有足够的专家,也可专注于特定领域,因而上述问题交给规制机构解决更有效率。
(2)法庭不能事前解决问题。法庭解决问题通常为事后惩罚,但此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已经发生。而规制属事前防范,如对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限定,可事前消除垄断经营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所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而言,相比“打官司”,规制可更多减少公共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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