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合价格规制需要的专用的规制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现行按通用会计准则记录和归集的成本,不能为判断成本合理性以及分摊成本、形成科学价格结构提供进一步的基础。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缺乏,不能动态监测垄断企业成本、经营信息以及核价预测成本(收入需求)与实际成本(销售收入)的偏差等,不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规制的绩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规制会计制度或准则,确保被规制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生成规制所需的会计信息和报告。规制会计制度旨在体现规制对垄断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即通过对规制会计账户设置、科目分类以及核算等的要求,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系统能够生成规制所需的会计信息和报告,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服务于下一周期价格的核定。规制会计制度的内容应涵盖:总则,界定规制会计制度的目标、适用范围,明确规制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的关系;规制会计政策,明确成本归集、分配与核算的原则,各类业务独立核算以及内部交易报告的相关要求;账户设置、科目分类要求及核算原则,分类需满足价格规制要求,考虑价格核定所需的成本参数,反映成本发生的原因和用途,从而便于判断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二是建立年度规制会计报告制度,为周期性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提供针对性的基础信息。以规制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年度规制会计报告制度,搜集价格规制所需的财务和其他信息。垄断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按程序提交、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规制会计报告。年度规制会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一般信息、控股公司情况、收入、折旧表、运行维护费、本年新增资产及建设、运行维护成本、需求统计指标、对子公司投资情况,以及本年度实际成本与准许成本的比较等。可由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上述规制会计制度、规制会计报告编制要求开展审计。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年度规制会计报告可作为周期性成本监审与价格核定的参考,但不构成约束,同时,垄断企业需说明周期性核价时提交的成本与年度规制会计报告中的成本的关系,从而形成对垄断企业成本的动态约束,提高规制的效率。(www.xing528.com)
(执笔: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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