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垄断环节消费者群体尚未建立具有“利益共同体”性质的组织,加之缺乏垄断行业规制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参与决策和规制的能力明显不足。而被规制企业占有绝对信息优势,组织化程度高,具有相对较强的参与能力。一是将听证会定位为“听取意见会”,降低听证会社会成本,提高听证会效果。听证制度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制度两种。价格下调也应纳入听证范围。三是完善听证会流程、听证材料等规定。
我国垄断环节消费者群体尚未建立具有“利益共同体”性质的组织,加之缺乏垄断行业规制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参与决策和规制的能力明显不足。而被规制企业占有绝对信息优势,组织化程度高,具有相对较强的参与能力。在现阶段,价格听证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其初衷是听取各方意见,使垄断企业和消费者(消费者委托的专家)有公开辩论的机会,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但在被规制的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力量极不均衡的条件下,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受损。
可考虑从三个方面对价格听证制度加以改进。一是将听证会定位为“听取意见会”,降低听证会社会成本,提高听证会效果。听证制度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制度两种。正式听证制度才具有裁决的性质。价格规制实践中,许多国家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从而给予垄断企业和消费者及其委托的专家代表双方辩论的机会,相关意见供价格部门决策参考。二是扩大听证范围。价格下调也应纳入听证范围。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成本和价格相互关联和影响,仅对居民价格调整进行听证,信服力不足,需将非居民价格调整同时纳入听证,使公众对垄断企业成本和价格调整形成全面的了解。三是完善听证会流程、听证材料等规定。包括:听证会上由垄断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举证;提高听证材料的详尽程度,否则即使是业内专家也难以对听证的内容作出合理性的判断;在听证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公布听证中的各方意见以及是否采纳及理由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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