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价格规制体系指影响价格规制绩效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价格规制体系的构建必然要求系统性和逻辑性。规制体系有两个重要元素[6]:规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 nance)和规制内容(Regulatory Substance),前者指规制机构、法律设计以及决策框架,后者指规制机构的具体决策行为。
从理论层面分析,价格规制涉及消费者—立法机构—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散的消费者不具备直接委托垄断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由立法机构作为消费者的代表,设立专职的规制机构,再由规制机构授权垄断企业特许经营,并实施相应的专业化规制,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目标。
因而,现代化的价格规制体系应有针对上述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系统性制度设计,需包括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价格规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指价格规制的法规、组织和决策体系的健全,其主体为立法机构,对象为规制机构,即立法机构赋予规制机构履职所需的组织、资源、权限保障,同时建立必要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但即使有再好的治理体系,也不能确保规制的有效实施,还需有相应的治理和执行能力。价格规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指价格规制机构具备有效执行相关法规及规制政策的能力,亦即在治理体系框架下有效实施价格规制的能力,其主体为规制机构,对象为垄断企业。现代化的治理能力要求规制机构设置全面的规制内容,引入先进的理念、方法和有效的工具手段。
我国现代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规制体系的框架设计见表1-4。
表1-4 我国现代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规制体系的框架设计(www.xing528.com)
续表
注:价格规制的治理体系设计在各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环节具有通用性。价格规制的治理能力在具体方法应用层面不同,在自然垄断环节可能有一定差异,但基本框架、构成要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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