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贫困问题区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这是中外学者的一个高度共识。尽管如此,但在相关概念的内涵、衡量标准和测度方法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分歧。
1.关于绝对贫困
学术界一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对贫困问题的研究起始于布思(C.Booth,1902)和朗特里(B.S.Rowntree,1901)所进行的生计调查。基于这一调查,早期的学者(Booth,1902;Rowntree,1901)将贫困定义为生活资源的匮乏,形成了“绝对贫困”的理论脉络。[1]从方法论来看,朗特里对贫困所作的定义是“基于经济学和生物学视角的满足维持人生存基本需要的方法”[2],通过对约克郡贫困状况的调查,他第一个提出了以“基本需要方法”定义的贫困线。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在实施“向贫困宣战”计划时,采用了经济学家欧桑斯基(Mollie Orshansky)根据满足最低基本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需要测算的美国贫困线,并沿用至今。[3]20世纪70年代,世界银行在着手对全球贫困开展监测时认为“贫困应包括营养不良、文盲、疾病、肮脏的环境等多个维度的特征”,但自1978年发布第一份《世界发展报告》以来,一直以满足最不发达国家人们维持生存的“基本需要方法”来定义和测量贫困。[4]随着国际反贫困实践的不断深入,学者们的研究也不断得到拓展和深化,对于贫困定义的另一种方法,即“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能力方法”[5]应运而生。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被誉为穷人经济学家的阿马蒂亚·森,在其1985年出版的《商品和能力》一书中,他认为收入是实现一定生活水平的“手段”,而生活状态才是人类发展的真正目的。个人在将拥有的资源转换为可实现的价值活动方面存在能力差异,这种能力包括获得教育、健康、饮用水等多方面。[6]由此可见,就贫困的定义和测度而言,朗特里是从“结果”(即从贫困人口因收入不足而呈现出的贫困生活状态)来审视的,而阿马蒂亚·森则是从“原因”(即导致贫困人口陷入贫困生活状态的各种综合因素)来考量的。尽管二者分析问题的切入点不同,但从绝对贫困的基本特征来看,难以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生活状况这一点上仍是共通的。当然,阿马蒂亚·森更强调的是导致贫困人口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状况的因素(即可行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层面上,阿马蒂亚·森重点强调要改变贫困人口陷入绝对贫困的生活状态,应从提升其可行能力入手。换言之,二者的立足点都在于解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使之不致陷入绝对贫困的状态,但前者重视的仅是其“收入不足”这一结果,后者重视的则是消除导致“收入不足”的各种综合因素。不能认为阿马蒂亚·森重视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就是对朗特里关于绝对贫困定义的否定。深刻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准确地、完整地把握我国现行的脱贫标准——“两不愁三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国现行的脱贫标准是对两种定义方法的综合应用,保障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是为满足贫困人口基本生存条件而提出来的要求,而保障贫困个体或家庭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是从其基本发展条件的角度提出要求的。可以说,这一标准要求,体现了解决我国绝对贫困问题的一种底线思维。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反复强调,既不能降低标准导致影响脱贫攻坚质量,又不能任意提高标准,以致“吊高胃口”,陷入“福利陷阱”的原因所在。笔者理解,如果降低了标准,就会导致我们的脱贫标准突破了绝对贫困的最低底线,无法彻底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将使部分人口长期处于“贫困陷阱”。反过来,如果任意拔高标准,超出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一方面可能因为我们的实力不济而难以做到,另一方面还会助长一些贫困人口形成更加严重的“等、靠、要”依赖思想,一味地躺在政府的“福利援助”上不思进取,导致“福利陷阱”的产生,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甚至还会产生社会不公等新矛盾、新问题。
2.关于相对贫困
学界公认,英国彼得·汤森是最早研究相对贫困理论的著名学者。[7]20世纪50年代,他开始关注英国的贫困问题,60年代他就质疑英国社会“贫困已完全消失”这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1979年,汤森出版了《英国的贫困:一项基于家庭资源和生活水平的调查》一书,首次对相对贫困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贫困问题的解决不能停留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一个社会性的人和他们的家庭没有资源,不能参加一般人认为正常的社会活动,便是相对贫困。被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如低收入家庭、老人、少数民族、单亲家庭、伤残人士、长期患病者,都生活在贫困中”[8]。汤森特别强调了相对贫困的特征,认为“被剥夺了参加正常社会生活的权利”是相对贫困群体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显而易见,所谓的相对贫困是通过与参照群体相比较而体现出来的一种“相对被剥夺”的社会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公平问题。汤森提出的相对贫困理论,拓展了学界对贫困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对绝对贫困理论的深化与提升,它使学术界和政界对贫困问题的认识从关注人类生存需要层面转移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剥夺之上,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启迪和方法借鉴。此后,阿马蒂亚·森(1981)首次从权利方法来分析贫困与饥荒的产生[9],并在1999年发表的《以自由看待发展》著作中提出了能力贫困的这一概念[10],其中所提出的贫困指数对相对贫困内涵进行了深刻揭示。迪帕·纳拉扬(2001)率领的团队则创造出融合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的“参与式贫困评价法(PPA)”来综合开展贫困问题研究[11],深刻地阐述了权利贫困的问题。[12]值得指出的是,汤森与阿马蒂亚·森关于相对贫困概念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其最主要分歧在于,汤森的相对贫困是一个主观标准,是相对于一定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而言的贫困;而阿马蒂亚·森则认为在贫困概念中存在一个不可缩减的绝对贫困的内核,衡量“可行能力”的标准也是绝对的,尽管它会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种能力却是可以被绝对判断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扶贫开发的深入开展,相对贫困问题受到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并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13]围绕相对贫困概念的内涵,唐钧(1994)、关信平(1999)、陆小华(2001)、童星和林闽钢(2001)等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总体来看,唐钧的研究更具开创性,他认为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是一个互相衔接的独立概念。绝对贫困是内核,向外扩展第一波是基本贫困,第二波是相对贫困,与此相对应,贫困线可以细化为生存线、温饱线和发展线。[14]童星和林闽钢则认为,相对贫困指低于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缺乏扩大社会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弱。[15]上述研究成果,明晰了相对贫困的基本概念,提出了衡量相对贫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但由于当时我国面临的主要是解决绝对贫困的问题,因此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数只停留在理论探讨上,尚未提升到政策研究的层面。(www.xing528.com)
进入“十三五”时期,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围绕2020年我国实现“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即解决了绝对贫困之后中国减贫战略和方向等问题,国内学术界开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谷树忠在对2020年后中国贫困问题进行多维度审视和研判之后,提出了应“实施新动能减贫、生态红利减贫、特殊资源减贫和意愿校正减贫的策略”[16]。张琦提出了“减贫战略转型应由主要解决绝对贫困向主要解决相对贫困转变”[17]的观点。左停认为,“应该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积极创新发展型社会救助,以应对贫困问题”[18]。李小云等提出了“转型贫困”的概念及其治理新目标。[19]白增博、孙庆刚、王芳(2017)提出应借鉴美国贫困救助政策,完善中国贫困救助体系,推动精准扶贫和2020年后反贫困工作,在贫困救助立法、贫困线制度、鼓励就业、分类救助以及多元主体参与等方面的对策建议。[20]在实践层面,胥爱贵(2017)回顾总结了江苏省建立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实践探索以及新形势下完善这一长效机制的对策措施[21];黄磊(2018)以无锡市为例,对苏南地区对相对贫困群体开展的精准帮扶进行了系统的总结[22];王毅(2018)以成都市大邑县为例,探讨了精准扶贫背景下相对贫困村脱贫的策略[23]。凌经球(2018)提出了以“可持续脱贫”来推动新时代中国贫困治理的观点。[24]
综上所述,国内外既有的关于相对贫困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回答了相对贫困是什么、如何看待、怎样治理等问题,为我们深化对2020年后相对贫困的认识提供了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不可以照搬照套国外的相对贫困理论。近年来,国内学者基于2020年后中国减贫战略的理论探索以及部分发达地区对相对贫困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为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但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贫困性质变化(张琦,2018)、减贫战略调整(谷树忠,2018)以及反贫困政策转型创新(左停,2018)等宏观层面的探讨。2020年后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客观上对我国相对贫困治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对贫困的内涵是什么、主要特征是什么、衡量的标准是什么、治理的重点何在,等等,这些问题仍亟须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借鉴国内外的既有研究,我们认为,与绝对贫困(也叫作生存型贫困)不同,相对贫困是一种发展型贫困。所谓相对贫困,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部分家庭(个体)或因收入(财富)分配差距的客观存在,或因基本公共服务获得上的不平等因素等,导致其所享受的福祉水平处在社会平均水准之下。当然,此时这部分家庭(个体)所面临的虽然不是基本生存方面的困境,但与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相比,所能维持的必然只是一种低于主流社会阶层的生活水平,陷入这种生活状态的往往是社会上以低收入为主要特征的弱势群体,故可称之为相对贫困群体。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也将不断提高,所以相对贫困可以称为发展型贫困。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相对贫困主要体现在生计贫困、权益贫困和幸福贫困三个层面。[25]在生计贫困层面,主要是收入(财富)分配差异的存在,导致其收入(财富)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权益贫困方面,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均等,导致其公平发展机会和能力的不足;在幸福贫困方面,在前二者的综合作用之下,导致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其“幸福感”相对低下,甚至影响到其人格尊严。由是观之,2020年后,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在这个进程中由于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将长期存在,相对贫困将长期存在于多元化、差异性的经济社会空间内。
3.关于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关系
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多方面综合作用而产生的贫困问题,既是对一部分人生活状况的描述,也是对社会分配制度的反映,同时也是一定社会文化心理的表现。因此,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其共通之处的。首先,从贫困的基本表征来看,贫困问题首先表现为“不足”。这种“不足”既表现为物质层面的“不足”,也表现为精神层面的“不足”,既表现为社会福利水平的低下,也表现为基本能力和基本权利的“被剥夺”。由此看来,贫困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其贫困的致因都是复杂的、多样的。其次,从衡量标准来看,二者是不同的。某种意义上,绝对贫困的衡量标准具有绝对性,是在既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下,根据低于生存需要水平的一个固定标准来测度的,比如世界银行现行的贫困线是每人每天1.9美元(2015年以PPP价格指数来计算)的消费水平,低于这一标准就被列入贫困人口。而相对贫困则是根据低收入者低于社会成员的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来测度的,世界银行将收入少于平均收入的1/3的社会成员视为相对贫困,法国则将低于全国收入中位数的一半以下列为相对贫困人口,等等。实际上这就是基于汤森相对贫困理论的实际应用。再次,从贫困治理的效果来看,绝对贫困具有一定的绝对标准,因而只要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府,通过采取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其公共服务水平等贫困干预措施,绝对贫困就可以消除。基于这一基本考量,联合国制定的《2015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就提出了到2030年建设一个没有穷人(这里指的就是绝对贫困人口)的社会的目标。但是,相对贫困人口是在和社会全体成员平均发展水平的比较中识别出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平均发展水平不可能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而是一个动态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对贫困问题只能缓解而不可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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