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消费品个人占有的直接性与利益的直接性。包干分配把工分制下由集体对社员进行分配的形式,改变为承包农民对产品的直接占有,这是包干分配的一个鲜明特征。众所周知,集体经济中传统的按劳分配形式表现为社员生产的产品,均作为社会产品列入集体储存(这是经济意义上的集体储存,因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物都要集中于仓库),然后由集体这个唯一的占有主体对社员按劳进行分配。在那里,经济总过程表现为集体经营—集体分配—个人享有消费品。在传统的按劳分配方式下,劳动者劳动的果实以及因付出较多劳动而带来的生产增量,均是通过集体分配这一中间环节,才能转化为归个人所有的消费品。因此,这种分配形式虽然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物质利益关系,但不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劳动者不仅是一个独立经营者,而且表现为一个占有者。土地的收获物扣除提留部分后归承包者直接占有,多产多得,不再需要以集体分配为中介(这不是说不存在集体分配机制,而是不存在作为中介的集体分配机制)。在这里,经济总过程表现为承包农民独立经营——个人占有(以上缴提留为前提)。特别是超出中等产量以上的增产部分全部归个人占有,即多劳—多产—全部成为自己所得。显然,这种产品归承包者直接占有的方式,体现了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它使生产活动中直接生产者的物质利益表现得更加清楚,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这种分配关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它是与现阶段的集体农民的社会主义劳动性质相适应的。
第二,扣除社会基金以外的产品归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充分性。在包干分配方式中,由于不存在消费品生产与个人占有之间的集体分配这个中间环节,因此它不仅无须再去勉强推行长期以来未能收到良好效果的评工记分形式,也无须去搞那种在劳动量测算上十分烦琐、复杂因而难以搞好的定额记分形式,而且还节约了为把农产品上缴集体与进行集体分配所花费的运输、保管、核算、分配等社会劳动,节约了集体行政管理费的开支。在目前集体经济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剩余产品还比较少的情况下,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此外,消费品不经过集体分配过程而直接归个人占有,也就避免了个人占有份额被克扣、被浪费的现象,也免除了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这样,它就能在不减少社会基金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规模,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真正地与最充分地归劳动者占有,做到如马克思所论述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16]。正是从这一点来说,包干分配形式是大大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www.xing528.com)
总之,消费品个人占有的直接性与利益的直接性和扣除社会基金以外的产品归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充分性,正是包干分配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工分制分配形式的特点,也是这种分配对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优越性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才使得包干分配一旦实行,就能克服多年来工分制形式下一直存在和经过各种努力仍未解决的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的现象。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使广大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成为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经济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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