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体按照单位土地的中等产量向承包者提取提留。为了进行土地承包,生产队要从本队的具体条件出发,找出与确定单位面积土地,例如1亩(丰度不同的土地则换算为平均丰度的土地),在劳动者使用平均的技术、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下,在承包期从事生产所获得的产量。这种单位土地的平均产量可以称为中等产量。这中等产量乃是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劳动或平均劳动的体现;集体单位把这一产量作为联合劳动者必须完成的社会责任,即他们向社会承担的劳动义务。在承包经济中,按土地单位计算的中等产量正是计算与规定承包责任的标准。在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的情况下,包产任务就是按中等产量来规定的。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尽管不再明确规定包产任务,但却对每单位承包土地规定了一定的提留数量,上缴提留与承包土地面积成正比。承包者要达到一般的分配水平,就必须按照平均的劳动耗费来进行生产,使生产达到中等水平,产量达到中等产量。可见,平均中等产量尽管是用来确定承包条件,即确定上缴提留量的,但在实际上它是对承包人的生产起着约束作用的经济范畴,能促使承包者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进行生产。
第二,在家庭经营中,土地不论是按人口包、按劳力包,或是按“人劳比例”包,均按面积相对平均的原则进行初始的承包,使每个直接生产者或承包户在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占有上处于相对平等地位。
第三,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承包者占有的土地大体相同,假定他们使用的生产工具大体相同,自然因素的作用对承包者也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者拥有一个平均的劳动力(即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和支付平均的劳动量(即他们都付出平均的社会劳动),那么,各个承包者都会得到一个中等产量。在扣除相等的提留量后,他们都得到一个形式上不列入社会储存而直接归自己占有的中等的自有产品。在这里,每一个生产者创造与贡献给社会同样数量的产品,在扣除提留后,又得到同样数量的产品。尽管生产者个人分配不是采取将劳动成果上缴社会与列入社会储存,再由社会进行按劳分配这种形式,而是采取承包者直接占有中等自有产品的形式,但是这只不过是形式方面的规定性,而按经济关系的实质来说,乃是承包农民对所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在扣除形成社会基金的劳动量后,又从社会领了回来。从这里也可以看见,包干分配使承包者表现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占有主体,他们直接占有自己的生产成果(在上缴提留的前提下)。但是这里的占有,实质是集体公有产品的分配,这种产品的直接为个人占有不过是按劳分配在承包制下的转化形式。
以上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假定承包者拥有的客观条件(土地条件、劳动工具条件、自然条件等)与主观条件均是相同的。我们暂时舍弃承包经济中的复杂因素而考察纯粹的包干分配,来揭示这种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但是承包经济实际状况要复杂得多,就拿承包者进行生产的主观条件,如劳动状况,生产过程中自然因素作用的状况,占有与占用的生产资料的状况,以及其他经济条件(市场条件、运输条件等)来说,是不完全一样的,因而这些因素均可能对包干分配发生影响。下面我们引入劳动者主观条件来进一步考察包干分配的性质。
实际上,每个农业劳动者的主观条件是不可能一样的,他们的农业生产经验、技术水平与劳动日数均是有差别的,因而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个别劳动量是不等的。一种情况是承包者劳动比较熟练,劳动强度比较大和劳动日比较多,他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获得较多的产量,可以称为高位产量。这个高位产量等于中等产量加收入增量,在扣除提留后,他就获得一个高位自有产量,它的数量等于中等自有产量加收获增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等于平均的归个人劳动量加超额劳动量。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者投入的劳动量不足,因此得到低于中等产量的农产品,即得到低位产量。低位产量等于中等产量减收获不足量,在扣除提留后,它就获得一个低位自有产量。低位自有产量等于中等自有产量减收获不足量。如将它换算为劳动,就是归个人的劳动量等于平均劳动量减不足劳动量。(www.xing528.com)
在家庭经营中,生产好、收获多,个人占有的产品量就大,反之,生产差、收获少,个人占有的产品量就小。承包者占有的消费品因产量不同而不同,这在表面上是与个体小生产者的占有方式相类似。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场合,或在很大程度上,之所以个人收入有差别乃是由于投入的劳动有差别,也就是上述两种情况。承包经济中个人占有产品的这种差别,实质上仍然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因为得到高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得到的高位自有产量中的收获增量,来自其投入的超过一般社会平均水准的超额劳动量;而收获少,只得到低位产量的承包农民,他的自有产量之所以低于平均占有水平,在于其投入的劳动量较少。在这里,依然是按劳分配,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可见,在上述条件下,“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表现为承包者自己占有产品的包干分配形式,并不是个体农民对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特殊形式。
必须看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包干分配,并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而是包含有某些其他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以上对包干分配的分析,是以农民占用相同的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农民的产量从而他们收入的差别,完全体现了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因而这种分配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承包经济赋予农民以经营主体的地位与职能,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添置拖拉机、农业机具和化肥,增加对土地的投资,从而提高土地的单产,因此他们的增产中就有追加投资而带来的级差收益的因素。这样,那些投资多,增产大,从而增收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增量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由投资带来的这种级差收益。把由追加投资带来的级差收益(即级差收益Ⅱ)归生产单位占有,是集体所有制本身固有的要求,更是家庭承包制这种合作经济新形式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资金,改良土壤,平整地块,修筑梯田,才能提高土地肥力和避免掠夺性经营,才能使社会主义农业扩大再生产拥有永不枯竭的土地资源。如何认识这种投资带来的级差收益归农民占有的性质,这是一个值得加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我们认为,承包经济中集体农民的投资性级差收益具有下列新的特征:(1)农民的生产资金,主要来自自己的劳动收入,是由他的多余消费基金转化而来的,因而农民的自有资金,基本上是自己积累的劳动,是过去劳动在生产中的再次投入。(2)积累的劳动乃是物化劳动,它不创造价值,但它是生产力的物的要素,即以劳动手段的形式进入生产的,而劳动手段与农民的活动相结合,就成为创造使用价值,从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可见,积累的劳动虽不增加价值,但是却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在农业增产中起着积极的作用。(3)马克思指出,在使用更有效率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劳动成为加强的劳动。他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14]在家庭承包经营中,我们也看到更先进的技术的使用往往是伴随着劳动的熟练程度与强度的提高,因而劳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也同时提高了。在承包经济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与农民在土地上的智力性劳动的加强,伴随着农业新技术、新生产方法的使用,因此,农业生产中积累的劳动再投入生产,也意味着有一定的新的追加的活劳动投入生产。当然,追加的活劳动所引起的增产部分,不属于投资性级差收益的范畴。(4)在包干分配中,农民占有投资带来的增产收益,当然不是按劳分配(除了上述劳动得到加强而带来的增产部分),因为农民并未向社会提供追加劳动。但是由于积累的劳动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成为农业增产的因素,因此农民占有这个增产部分,实质上乃是通过自己积累的劳动,增强活劳动的生产力的产物,它将体现这个新的劳动生产力的一个追加的提供给社会的,同时又从社会领回的一定使用价值的量。这种承包经济中特有的产品分配关系,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包干分配中,农民投资带来的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但是在生产资金是自己积累的劳动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归农民占有的分配形式,是仍然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分配关系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出现的社会主义分配的一个新层次。把这种收入分配关系不加分析地视为是无酬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是不恰当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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