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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民享有土地部分支配和使用权,集体仍保持支配和使用权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承包农民由于对土地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从而具有了经营主体的地位,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另一方面承包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被集体所有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完全的性质,不同于个体农民对土地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也就决定了承包农民经营主体地位和独立生产与经营的不完全性和相对性,而这些均是由作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

承包农民享有土地部分支配和使用权,集体仍保持支配和使用权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支配权及使用权的部分分离为特征的。为了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国家曾规定土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15年以上,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的项目,如经营果树林木,开垦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但是这种情况绝不是实行分田到户和解散集体经济,因为土地承包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集体经济向承包者让渡土地的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尽管承包者能够长期不变地进行土地经营,但是却不能由此成为土地的私人占有者,而且承包者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也是有限制的和不完全的。如他们对承包的土地不能实行买卖、出租、典当、弃置或破坏,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不能像对待私有财产那样为所欲为地自由处置,等等。另外,承包者在使用土地上,还要服从集体对农业生产与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统一安排;在农产品的分配与交换中,还要按照承包任务上缴提留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可见,集体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对农业生产、农产品的交换与分配等方面的支配权力,从而保证承包户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能体现集体的意志与利益,并使农业生产能够服从国家的计划指导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统一经营,表明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仍然存在。

通过承包形式,把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交给直接生产者,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他们去改良土地和避免掠夺式的经营,这是我国合作经济中处理土地关系的一大创造。应该看到,这种土地关系的调整是以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一方面承包农民由于对土地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从而具有了经营主体的地位,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另一方面承包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被集体所有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完全的性质,不同于个体农民对土地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也就决定了承包农民经营主体地位和独立生产与经营的不完全性和相对性,而这些均是由作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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