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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存在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问题。这种否认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存在,宣扬和提倡及早过渡和“穷过渡”的观点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左”的表现。因此,我们还有必要对集体所有制的长期性进一步加以论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是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物质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2]对于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人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和清醒的认识。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存在

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问题。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集体所有制长期存在的客观依据,才能在实践上自觉地维护集体所有制经济,抵制各种削弱与破坏集体所有制的“共产风”。众所周知,1958年以来,存在与流行着否认集体所有制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的观点,如脱离各地区的具体条件,一味地宣传越大越公越优越,脱离现阶段农村物质生产力水平,提倡及早地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等等。在这种及早过渡论的影响下,许多地方在对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的合作化实现后,不顾集体所有制经济尚未巩固和壮大,就仓促地实行“并社”“升级”,由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并且急忙提倡大集体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甚至对稳定集体经济的正确主张进行批判,斥之为右倾保守。这种否认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存在,宣扬和提倡及早过渡和“穷过渡”的观点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左”的表现。特别是“十年动乱”中,“四人帮”不仅大肆宣扬“穷过渡”论,而且还竭力推行这种及早过渡。彻底清除这方面“左”的思想影响还要花很大气力。因此,我们还有必要对集体所有制的长期性进一步加以论述。

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是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物质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物质技术基础尚未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水平领域中的所有制形式,它以其较低的公有化程度充分地适合这些领域的较低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由于在原先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具有不平衡与多层次的性质,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中,例如农业轻工业饮食服务业等部门中还存在着以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劳动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而不能听凭人意。在这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生产领域,特别是农业,由手工工具的技术基础提高到大机器生产的技术基础,实现劳动方式的现代化,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也就决定了这些领域集体所有制的长期存在是一个经济的必然性,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对于集体所有制,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对于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人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和清醒的认识。

“穷过渡”论的错误,不仅在于这种理论无视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对生产力的适合性,而且在于它宣扬超越物质生产力水平而实现所有制的跳跃式变革,认为只要凭借人们的能动性,就可以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实现高级的公有制形式。如人民公社实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甚至过渡到县联社和全民所有制,以致认为正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反而能更快实现向公有化高级形式的过渡。这种理论把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主观能动性夸大为无所不能,以至于可以取代物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这样就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变革生产关系中的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状况,局部地或全面地调整生产关系的自觉性和及时性。在这里,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仍然是生产力,人们调整生产关系的内容、幅度与限度都不是听随人意,而是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状况与要求。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水平,生产关系就变革到什么程度。毛泽东指出:“任何人不可以无根据地胡思乱想,不可以超越客观情况所许可的条件去计划自己的行动,不要勉强去做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事情。”[3]由于在未认识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时,人们也可能做出一些使经济形式的变革超过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愚蠢的对事业有害的急躁冒进”[4],从而出现那种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而超前变革的现象。这种现象绝不是表示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已取消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这种超前了的所有制关系或早或迟要退回来,重新与生产力相适应,从而显示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www.xing528.com)

就集体所有制的变革来说,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各个地区的物质生产力的状况与要求,采用适当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并且要使之稳定与不断完善,而不能任意地变革,更不能追求“一大二公”,把集体所有制的规模任意扩大,在基本核算单位上“升级”“拔高”。特别是要看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同社会生产力的两种层次相适应和又有差别的,人们不能在手工工具与畜力动力的技术基础上实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说集体所有制具有长期性,并不是意味着它是凝固不变的,恰恰相反,同任何所有制形式一样,它还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特别是集体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必然要发展和提高到公有化水平更高的形式——全社会所有制,因而集体所有制是带有过渡性的经济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把这种公共占有还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作为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分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5]。本书第四章曾引证过恩格斯说的话:“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西欧大陆国家的具体条件,业已设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实现农业社会化还要通过私人占有、合作社占有、全社会占有等一系列步骤,他们已经把集体所有制即“合作社占有”看作是农业领域由个体所有制走向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即恩格斯说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的过渡形式。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集体所有制作为走向农业社会化的一级阶梯,而不是作为农业社会化的完成。当然,他们把这一过渡看得较为短暂,不曾认识和也不可能认识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长期性。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阐明了通过集体占有最终走向全社会占有的规律,这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的。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要在城乡建立起使用大机器生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还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因而,集体所有制在我国城乡长期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认为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是某种权宜之计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要提高它的公有性质和最终过渡到全社会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必然趋势和规律;否认集体所有制发展为全民所有制的历史必然性,把集体所有制凝固化,也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由初期的不成熟形式向成熟形式发展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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