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采取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这是因为集体生产的开支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均依靠集体经济单位自身的收入而不能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它没有“大锅饭”可吃,也没有“铁饭碗”可端。这种情况决定了集体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经营,在生产、交换和分配等活动中主要依靠自主决策。相反,如果不是由集体单位的联合劳动者直接地占有与支配生产资料,自主地决定企业的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与收入的分配等经济活动,而是由一个远离直接生产过程的国家机关或上级行政组织来包办代替,那就不能保证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常地和持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
综上所述,较完整的集体所有、集体经济利益、直接的集体占有,构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内容和特征,与全民所有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占有、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的社会占有有明显的差别。上述特点使集体联合劳动组织成为占有主体、利益主体与经营主体的统一,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较为充分的独立性的基层单位。正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上述特点,使它在生产、交换与分配中既能服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管理与指导,兼顾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又能充分发挥企业联合劳动者的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并且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进行社会主义的扩大再生产,使它成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中等层次相适应、具有充沛生命力的所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列宁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1]列宁的这一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的重要发展,是我们认识我国现阶段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以及我国所有制体系的性质的科学依据。要看到我国在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和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农业和手工业领域的生产关系就已经发生了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飞跃,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此,一切否认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和社会主义性质,或者认为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然而与全民所有制相比较,集体所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上还比较低,它的公共占有关系被限制在部分劳动者范围内,在利益关系上带有集体经济利益的特点,因而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低级的、不成熟的形式。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的不成熟性决定:(1)集体单位的生产带有更完整的商品性,比全民所有制在更大程度上从属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在更大程度上从属于市场机制的作用。(2)集体单位的收入与劳动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占有与使用的生产资料的状况,因而在不同企业之间会有较大的差别。例如,一些集体单位扩大再生产资金较为充裕,而另一些单位则较为拮据;一些单位的成员较为富裕,而另一些单位职工收入则低一些。生产的更完整的商品性和集体收入与职工分配收入的更大差别性,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固有的特点。认识集体所有制的上述特点,才能为建立起集体经济的完善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建立起对集体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的恰当的体制,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例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保证集体单位具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充分地发挥它的自主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积极性。为此,国家对集体单位的管理方式,也必须主要地采用依靠经济杠杆和价值规律,通过利益关系的调节,来促使与推动集体单位自觉地调整它的经济活动。此外,必须真正承认集体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别,在集体经济领域的劳动报酬中进一步贯彻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原则。总之,不能把管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体制和方法,不加区别地搬到集体经济中去,不能用不适应的行政管理方法束缚集体单位的手足,使它的经济活动失去商品性质。(www.xing528.com)
必须看到,集体所有制的上述特点,不能不给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增添一些新的矛盾,如在生产与交换方面,从属于市场作用的集体单位经济活动的自发性和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的要求的矛盾。此外,在消费品分配方面,即劳动报酬水平上,集体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集体单位之间的矛盾,也是经常存在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加强国营经济对集体经济的联系、影响与引导,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加强国家对集体经济的计划管理,除了主要依靠间接计划的方法而外,根据需要对集体经济的某些生产活动,也可以采取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的方式,来进行必要的直接的计划调节,以便把集体单位的经济活动有效地纳入有计划发展的轨道,尽可能地避免与克服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生产、交换和分配中可能产生的某些消极因素,保证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注意克服集体经济活动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否认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对集体所有制经济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那么,集体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合性就不可能被充分地发掘出来,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曾经流行着如下的观点:集体所有制的不成熟即公有化程度低,是集体经济的缺陷,而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优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这种越公越优越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原理,在业已实现公有制的前提下,评价某种公有制形式优越性的最主要的标志,在于看它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适应的程度。如果某种公有制形式充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即使它公有化程度低,也是具有优越性的;公有化程度很高,但超越了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那么它不仅不能保护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甚至会有破坏作用,也就谈不上有什么优越性。基于这一观点,对于社会主义社会那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领域来说,能够具有充分适应性从而表现出它的优越性的,理所当然地不是那些公有化水平较高的所有制形式,而是公有化水平较低的集体所有制。可见,在评价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作用与意义时,不能脱离生产力的性质,不能把公有化程度较低,简单地当作是集体所有制的缺陷,基于它对物质生产力的适应性,宁可说它是集体所有制的优点。这也就是说,在认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与意义时,头脑中必须有一点辩证法。总之,阐明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搞清楚集体所有制在现阶段的优越性之所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了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才能使我们在巩固与完善集体所有制中,避免重犯那些脱离现实需要的“拔高”“升级”,把集体经济搞成有名无实,即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国家所有或半国家所有的错误做法,才能在调整生产关系中自觉地保持与维护集体经济的特色,进一步增强集体所有制经济对生产力的适应性,使其对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最充分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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