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理论界在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讨论中,存在着一种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视为与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互不相容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所有制下,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仍然处在相分离的状态,生产资料对劳动者仍然是异己的力量,并且认为在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下,必然要产生劳动异化和官僚主义等现象。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形式“脱钩”。
这里涉及国内外理论界有争论的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制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搞清楚什么是直接占有制。
直接的占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大特征。在本书第二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有两方面的内容:(1)全社会联合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使用上有充分的自主权。(2)全社会联合劳动者在占有劳动产品上的平等地位。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也是具有上述两方面的内容与性质,尽管这两重性质还不是十分完全的,即社会主义占有的直接性还不是很成熟和很完全的。
下面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1.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并不是与联合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使用中发扬自主性不相容
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制,在微观上表现为组织在企业中的联合劳动者,通过一定形式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支配生产资料和进行生产活动中当家作主,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活动成为经营主体的劳动者意志的直接表现。在宏观上,它表现为全社会联合劳动者通过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直接参加国家的经济管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当家作主,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成为全社会联合劳动者的意志的直接表现。联合劳动者在进行社会生产中,特别是在他们直接参与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中当家作主,使他们在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中表现出高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地发扬主人翁的精神。这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意志、利益、愿望与要求直接体现于生产活动之中,从而实现劳动主体与生产活动的统一。这样,社会主义劳动就成为劳动者自身的要求,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本质的表现。这种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制的实现,标志着千百年来直接生产者被强制地按照剥削者的意志来从事生产的强制劳动被彻底克服。那种在历史上的强制劳动形态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强制劳动形态下形成与遗留下来的轻视劳动、厌恶劳动、缺乏主人翁精神与责任感等心理,也将为人们彻底抛弃。这一切变化,意味着劳动的又一次深刻的解放,它必然会使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并带来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持续而强有力地高涨。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时,十分重视社会的直接占有性质的原因。
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性并不是随着全民所有制的确立,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到充分地体现。必须看到,要使这种社会主义直接占有性充分地表现出来,必须以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为前提。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初始阶段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在那里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和对国民经济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着加强国家的集中管理与发挥企业的自主性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在矛盾的一种表现。因此,要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直接占有性质充分地体现出来,就要求建立起一个能发挥国家、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的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我们看到,在那种国家与中央管理机关过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国家管得过多过死,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必要的自主决策权,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活动,几乎完全按照上级机关的决定与指令办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直接生产的劳动者不可能在生产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充分发挥他们搞好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性质虽然不能说是名义上的,但应该说是不完全的。
可见,社会主义的直接占有,不仅要以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确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根本前提,而且要以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地实现劳动者相对独立地与自主地进行生产与经营的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为条件。这就是说,人们在实现生产资料国有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以后,还必须注意研究和正确划分国家与企业的权和利,要在坚持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给企业必要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发挥企业在组织生产与经营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企业的民主管理,使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形式不断改进,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直接占有性质获得日益充分的体现。如果人们只是注意生产资料国有化,而不注意经济管理体制的合理化,例如只注意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而不注意甚至忽视企业的职能,不注意发扬经济民主,使企业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那就谈不上劳动者真正当家做主,也就谈不上劳动者真正的直接占有。
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关系与矛盾,如实地加以分析,决不能主观地加以夸大与臆造。另一方面,人们也不能夸大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中管理与发挥企业的独立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更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直接占有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那种认为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从而劳动者就不能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就会产生劳动异化和官僚主义,就不是恰如其分地反映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内在矛盾,实在是一种错误的论断,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www.xing528.com)
历史唯物主义阐明了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它领导社会全体成员有效地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产生,意味着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和造成劳动异化的资本家私有制不再存在。日益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克服那些妨碍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因素,保证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使他们作为新社会主人的地位体现得愈加鲜明。可见,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不仅不改变全体劳动者作为占有主体的性质和不影响他们作为社会与生产的主人的地位,而且正是实行全体联合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一种必要的形式。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当作产生劳动异化和官僚主义的原因的观点,完全无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国家的本质及其特点,在理论上是毫无根据的。特别是那种认为国家所有制要产生剥削的观点,则更是离开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并不排斥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必要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也不取消企业的组织生产与经营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中,存在着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与支配权及使用权的一定程度的分离;国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最高支配者的地位是与企业作为生产资料的部分的与不完全的支配者的地位同时并存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下,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与最高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集中管理的经济职能并不取消作为基层生产单位的企业的自主经营职能。恰恰相反,社会主义国家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与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的有效实现,乃是立足于充分发挥千万个企业的自主性与积极性的基础之上。只要人们善于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真正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国家强有力的与集中的经济组织与管理的职能,又避免国家大包大揽,管得过多过死,并且注意发挥企业在组织微观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样完全能够保证与发挥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全民所有制的直接占有的性质。那种认为只有改变即取消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才能实现直接占有的主张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把国家所有制与联合劳动者的直接占有相对立的观点,往往是对企业的生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做了绝对化的理解,忽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独立性是相对的与有限制的。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层单位,而在社会主义经济还存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企业还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生产与经营自主性的商品生产者。但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是在同一个最高所有者内部的基层经营单位之间进行的。因此,严格说来,这是带有某些产品性因素的不完全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共同的所有者,把各个相对独立的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企业的生产、交换与分配等活动,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成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整体活动的一个部分。因此,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独立与自主,只具有相对的性质,是服从于统一性的独立性,是受整体性所规范与约束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绝不能超越整体活动所规定的界限。因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只能被限制在不影响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范围内,企业的自主活动也不能摆脱国家的计划管理而为所欲为。企业生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相对的,绝对的独立与自主,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相容的。如果把企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强调得过了头,甚至把国家的集中管理看作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侵犯,是限制了社会主义直接占有的观点,是一种夸大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错误认识;而把企业的商品生产看作是完全的,把企业的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看成是完全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观点,则是混淆了私有制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者的商品生产的界限。
2.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制是全体联合劳动者平等地占有劳动产品
社会主义直接占有制的另一特点,是全体联合劳动者在占有劳动产品上的平等地位。它是社会全体劳动者的直接占有,而不是部分劳动者即集体所有和企业的直接占有。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将分散在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拥有最高权威的经济主体即国家手中,然后由国家将这一社会纯产品中的生产资料部分在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将其中的消费品的主要部分在国有企业全体职工之间,以统一的水准按劳分配,将消费品中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那一部分在某些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就能实现劳动产品的全社会的直接占有。反之,如果没有拥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来对社会产品实行集中的占有和有计划的分配,如果将剩余产品的占有权与分配权归于企业,不仅难以保证生产基金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调拨与合理使用,而且也难以保证消费品的按劳分配,这样,劳动产品的全社会占有就难以实现。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企业即使是冠以全民所有制之名,也缺乏全民所有制之实。可见,国家所有制并不违反全社会直接占有制的要求,恰恰相反,它是实现全社会直接占有的有效保证。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看到,社会直接占有制固有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仍然体现于国家所有制形式中,认为取消国家所有制形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直接占有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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