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形式是生产单位组织与运用生产要素(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来进行物质生产的形式与方法,在存在社会主义商品与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它是企业组织与运用资金来进行商品生产与经营的形式与方法。作为生产单位组织与运用生产要素的具体经济组织形式,它与体现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与产品的占有关系的所有制是有区别的。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可以根据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经济条件而改变,或在同一时期适应不同的企业生产的条件而采取多样形式,从而具有一定的变易性与灵活性,而所有制形式则是决定于物质生产力的性质。从而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形式的变化并不会引起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将企业经营管理形式混同于所有制形式。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企业经营管理形式涉及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与使用,以及对企业劳动成果的分配与占有,因而它又是与所有制互相联系的,从而可以视为是所有制的实现。另外,由于企业经营管理形式的调整与完善,必然要涉及企业的生产关系的某些变革,因此它也就要体现某种所有制的进一步的完善。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必须最充分地适合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也就是说,它必须坚持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和国家的统一支配及统一使用,但又要使企业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它必须坚持产品的全社会所有与国家的统一分配,但又要保持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它必须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但又要承认企业的某些局部利益。适应于上述要求的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乃是能够把权利、责任和利益结合起来的全面的经济核算制。
社会主义国家要找到一种适合本国具体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全面的经济核算制,还是一个在很长时间内,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才能逐步加以解决的艰难课题。
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确立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对国有企业实行了统负盈亏的管理形式。在这种经营管理形式下,一方面国家实行大包大揽,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统统由国家集中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的亏损由国家承担。这种经营管理形式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如国家管得过多过死,企业既缺乏经营自主权,又缺乏自身的经济利益,自然也不为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承担经济责任,因而企业缺乏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在这种经营管理形式下,企业管理落后、技术进步缓慢、劳动生产率低等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如此,革新与完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是使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充分适合生产力性质,促使国有经济迅速高涨的先决条件。
我国近年来在国有企业中开始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如各种利润包干制、利润分成制和盈亏责任制(包括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形式),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得到很大的革新与完善,并逐步走向全面的经济核算制。
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是盈亏责任制的高级形式,是能较为充分地适应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与要求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以收抵支,亏损不补;在利润分配上实行上缴税金,盈余归己。自负盈亏废止了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国家统负盈亏的企业管理经营形式,是真正的、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制,是使企业真正以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自主地进行生产与经营的形式。实行自负盈亏可以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与方法上的一个飞跃。(www.xing528.com)
自负盈亏使企业有了更充分的经济利益,企业向国家缴纳税金(包括工商税、固定资产税、所得税等)后,剩余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作为自有资金,用来建立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由于税金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税率未重新调整以前企业可以稳定地从利润增长额中取得更多的收入归自身支配。这就表明,较之利润分成制,自负盈亏使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成果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成为更有效地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经济形式。
自负盈亏使企业有了更大的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自负盈亏要求企业在生产与经营中更充分地发挥自主性,因此,要保证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某些生产范围内有必要的计划制订权;要保证企业有更充分的购销权和一定产品的定价权,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情况使价格上下浮动;要保证企业有充分的资金支配权,使企业能有充分的资金支配。此外,还要保证企业有更充分的劳动人事权,使企业能有效地组织企业联合劳动。自负盈亏还使企业具有更完全的经济责任。实行以收抵支和自负盈亏,要求企业对自己的生产状况和经营成果负完全的责任,要求企业不亏损并取得盈利,要求明确而严格规定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相互之间、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责任,从而把工作的成果与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可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把更充分的“利”、更完备的“权”和更严格的“责”三者结合起来,使企业成为一个有内在的动力、有高度的积极性与自主性的经营主体,成为一个真正的法人。实行自负盈亏,不仅能较为彻底地克服吃“大锅饭”经营管理形式下的种种弊端,而且还能极大地调动国家、企业与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充分地发挥出来。
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的自负盈亏是相对的,即与统负盈亏、由国家包干、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相对而言,并不表明企业脱离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肌体。自负盈亏不是说企业的收入全部由企业自身支配而不上缴国家,也并不表明对于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国家就撒手不管,听任企业自由活动;恰恰相反,企业利润要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企业的独立性有其限度,不能脱离国家的集中管理,企业的自主生产与经营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轨道。即使对于亏损企业,国家仍然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进行整顿,使之关停并转。可见,不能把自负盈亏当作是绝对的。对于自负盈亏企业,在扩大它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和减少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时,要注意维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不受削弱。因此,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企业的利益和权利的合理范围与界限,寻找自负盈亏企业独立自主权的“度”与“量”,对于企业的权利不能一放无底,一扩无边,也不能放而不管。
自负盈亏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它以生产单位用自身的资金收入抵偿资金支出为特征。自负盈亏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在不同的所有制下具有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的自负盈亏,它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经营管理形式,是一种最全面的与最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不仅不改变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而且可以更充分地适应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要求。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存在着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的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它一方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税金形式使企业劳动成果归全民占有;另一方面又通过企业支配自有资金,将一部分劳动成果用于职工的补充劳动报酬与提高职工的福利,从而使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得到实现。可以说,正是这种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形式,使国营企业的占有形式最恰当地适应了现阶段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实行自负盈亏,企业上缴税金后的利润形成自有资金,但自有资金不是真正的“自有”。不能把自有资金的性质误认为是归企业占有,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自有资金的全权占有关系是不存在的。应该说,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全民的。自有资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它与流动资金一样都是全民所有的,不存在由全民所有转归企业所有的问题。唯一体现了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关系的,只是自有资金中用于职工补充劳动报酬这一部分(还包含集体福利中直接归劳动者享受的部分)。但是这一部分不是自有资金的主要部分,而且它的数量要受到国家的管理、限制与调节。可见,自有资金不是企业所有,而是由企业自主地占用与支配的资金。因此,自负盈亏企业拥有自有资金,并不会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